耶利米書與耶利米哀歌注釋——第三卷
耶利米書 20-29 章注釋
注釋
先知耶利米書
耶利米哀歌
作者:約翰·加爾文
約翰·歐文牧師翻譯並編輯
萊斯特郡,特魯辛頓教區牧師
第三卷
譯者序
譯者序
第三卷
本卷首次出現章節順序的錯亂。一般認為,第 21、24 和 27 章是在西底家王時期傳講的;而第 20、22、23、25 和 26 章則包含約雅敬王在位期間所傳講的預言。早期的譯本和他爾根(Targum)都保留了與希伯來文相同的順序,只是七十士譯本和阿拉伯譯本在第 25 章第 14 節開始,一直到第 51 章末尾,存在另一種錯亂。由此可見,這種錯亂在譯本產生之前就已經很早發生了。
編輯者希望提請文學讀者注意以下幾點,其中一些在先前各卷的附註中已提及,但可能未充分詳述以引起注意;還有一個主題是本卷特有的。
第一點是關於希伯來文的一種慣用語法,涉及關係代名詞 אֲשֶׁ(ʾăše)ר (asher),意為「誰」、「哪個」、「誰的」。關於這個詞的用法,據筆者所知,語法學家們一直忽略了一個特殊之處。在希伯來文中,它像其他語言一樣,位於其所支配的動詞之前;但當它不是以及物動詞的方式被支配時,動詞後面會跟隨一個帶有前置介詞的人稱代名詞,例如,在耶利米書 1:2 中:
「耶和華的話臨到他」;
字面意思是:「耶和華的話臨到他」。這裡的「臨到他」和「誰」是同一個意思。這是一種慣用語法,威爾士語中也存在同樣的現象,其許多特殊之處與希伯來語完全吻合。這段經文以及其他類似的經文,在威爾士語中字面意思完全相同:「Yr hwn y daeth gair yr Arglwydd atto」;而最後一個詞「atto」,介詞前置於代名詞,彷彿構成一個單詞,與希伯來語完全吻合。
在耶利米書 7:10 中,我們有這些話:
「這殿(神的殿)稱為我的名下」,字面意思是:「我的名被稱在其上」;
這意味著:「我的名被稱在其上」。以下是類似的例子:
「他們向誰獻香」,字面意思是:「他們向他們獻香」(耶利米書 11:12);
「我向誰宣告」,字面意思是:「我向他們宣告」(耶利米書 18:8);
「他們在誰的屋頂上燒香」,字面意思是:「他們在他們的屋頂上燒香」(耶利米書 19:13)。
在所有這些例子中,威爾士語都與希伯來語字面相同。最後一個例子相當引人注目,但威爾士語完全一樣:「y rhai yr arogldarthasant ar eu pennau」。動詞也類似,源自意為「香」的名詞,「他們燒香」;但英語中不這樣使用這個動詞。希伯來語中幾乎沒有一個名詞或動詞是威爾士語無法字面表達的——這是一種拉丁語、希臘語,或許也沒有任何現代語言所具備的特殊性。另請參見創世記 44:5, 10, 16;48:15;申命記 11:24;12:2;以賽亞書 31:4;耶利米書 14:15;17:19;阿摩司書 9:12;約拿書 4:10, 11。
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這一點將在後文提及:當關係代名詞以及物動詞的方式被動詞支配,且沒有介詞時,動詞後面就不會再添加人稱代名詞,無論是附綴的還是獨立的。這似乎是一條不變的規則:
「我賜給他們為產業之地;אֲשֶׁר הִנְחַלְתִּי(ʾăšer hinǝḥalǝtî)」(耶利米書 3:18)。
「在我所賜之地;אֲשֶׁר נָתַתִּי(ʾăšer nātatî)」(耶利米書 7:7)。
「我擺在他們面前的律法;אֲשֶׁר נָתַתִּי לִפְנֵיהֶם(ʾăšer nātatî lipǝnêhem)」(耶利米書 9:13)。
另請參見詩篇 78:69;86:9;105:5;耶利米書 7:23;9:16;11:10;13:4;15:4;16:13;以西結書 18:27;但以理書 9:10。
第二點與希伯來先知的文體有關。
1. 他們安排思想的順序。——他們經常先提及結果,然後是原因——先是最後的行動,然後是之前的行動——先是行為或動作,然後是動機或導致該行為的原因——先是後發生的事件,然後是先發生的事件——先是最明顯可見的,然後是較不明顯和隱藏的。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順序都與其他作者通常採用的相反。
「我的百姓愚昧」,結果;「他們不認識我」,原因。(耶利米書 4:22)「在我面前常有憂傷」,結果;「和傷痕」,原因。(耶利米書 6:7)「我沒有差遣他們」,最後的行動;「也沒有吩咐他們」,之前的行動;「也沒有對他們說話」,最初的行動。(耶利米書 14:14)「用伸出的手和強壯的膀臂」,行為或動作;「甚至在憤怒、烈怒和大忿怒中」,導致該行為的原因。(耶利米書 21:5)「向雅各發誠實」,後發生的事件;「向亞伯拉罕施慈愛」,先發生的事件。(彌迦書 7:20)「你全然棄絕猶大嗎?」可見的行為;「你心厭惡錫安嗎?」隱藏的原因。(耶利米書 14:19)
在新約中也發現類似的例子。先陳述明顯可見的事物,然後是導致它的原因或其來源;例如,聖保羅先提及「荒宴」,然後是導致荒宴的「醉酒」;先提及「爭競」,然後是產生爭競的「嫉妒」(羅馬書 13:13)。同樣地,他將「喜樂」這個更高、更明顯的情感置於作為其來源的「平安」之前(羅馬書 15:13)。在以弗所書 6:23 中,使徒提及「平安、愛心和信心」;正確的順序被顛倒了——最明顯的事物首先被提及。有許多經文只能用這個原則才能得到滿意的解釋。
2. 主題處理的順序。——當提及兩件事時,通常先談及後者,然後再談及前者。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在耶利米書 2:23 中,以色列被指控污穢和追隨巴力。為了證明後者,經文補充說:
「看你在谷中的行徑」;
為了與前者建立聯繫,神說:
「要知道你所行的。」
在耶利米書 4:28 中,我們有這些話:
「我已說了,我已定意了。」
下一句適用於後者:
「我必不後悔」;
再下一句適用於他所說的:
「我必不轉回。」
在耶利米書 9:4 中提及鄰舍和弟兄;在該節的後半部分,順序顛倒了。在耶利米書 20:4 中,向巴施戶珥和猶大百姓說話;在下一節描述猶大的厄運,在第六節描述巴施戶珥的厄運。神說到:
「生命之道和死亡之道」,
在耶利米書 21:8 中;在下一節中,先提及那些將遭遇死亡的人,然後是那些將獲得生命的人。在申命記 27:11-26 和 28:1-6 中,提及「祝福」和「咒詛」,然後先描述「咒詛」,然後是「祝福」。這種處理主題的方式確實非常普遍,以至於無需舉更多例子;在新約中也有不少類似的例子。
第三個主題是本卷中一段經文的結構,與下一卷中將包含的另一段經文相關。——這兩段經文是耶利米書 23:6 和 33:16。所涉及的教義很重要;但我們的任務是根據語言的現行用法確定其真實含義。這兩段經文在我們的譯本中翻譯得不盡相同,意義也不同;然而從上下文來看,儘管措辭在某種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兩段經文的含義顯然必須相同。無論我們與布萊尼(Blayney)的觀點有何不同,他似乎至少在將兩者翻譯成相同意義方面是正確的。他的譯文如下:
「這就是耶和華要稱呼他的名:我們的義。」(耶利米書 23:6)
「這就是耶和華要稱呼的:我們的義。」(耶利米書 33:16)
在最後一節的註釋中寫道:「這是經文的嚴格語法翻譯。」毫無疑問,它可以這樣翻譯;這裡就是一個關於關係代名詞 אֲשֶׁר(ʾăšer) 的例子,正如前面所觀察到的。它在動詞之後常常帶有一個帶有前置介詞的人稱代名詞:而且由於動詞 קָרָ(qārā)א (qara),無論何時意為「稱呼」,其後都帶有介詞 לְ(lǝ),所以這裡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關係代名詞和代名詞總是指向同一事物或人物。既然這是語言的慣用語法,那麼顯然,本節中的 לָה(lāh)ּ (lah) 根據迦勒底方言是陽性,正如布萊尼所認為的,或者根據三份手稿是 לֹ(lō)ו (lo) 的誤印;因為與之相關的 אֲשֶׁר(ʾăšer) 的先行詞是 זֶ(ze)ה (zeh),「這」;而「這」顯然是前一節中提到的「王」。
因此,就本節這部分的結構而言,事情已經很清楚了;但「耶和華」是否是動詞的主格,則是另一個問題;我們將在稍後討論。
另一段經文,耶利米書 23:6,措辭略有不同。其中有「名」這個詞;但它沒有帶有前置 לְ(lǝ) 的人稱代名詞,而當 קָרָא(qārāʾ) 意為「稱呼」且省略「名」這個詞時,總是會出現這種情況。參見創世記 21:31;35:18;撒母耳記上 23:28;歷代志上 11:7;耶利米書 30:17。但當「名」以這種意義與動詞連接時,就不會出現介詞 לְ(lǝ)。參見創世記 11:9;29:35;歷代志上上 4:9。這解釋了本段經文中動詞後沒有帶有前置 לְ(lǝ) 的代名詞的原因,而在省略「名」這個詞的另一段經文中則有。因此,這裡的 אֲשֶׁר(ʾăšer) 指的是「名」,彷彿站在它的位置上;如果我們採用布萊尼的詞語排列,字面翻譯將如下:
這就是他的名,耶和華要稱呼它為,我們的義。
現在,這種翻譯存在語法上的異議;因為如前所述,當 אֲשֶׁר(ʾăšer) 被動詞以賓格支配時,動詞後面絕不會跟隨人稱代名詞,無論是附綴的還是獨立的。但這裡 יִקְרְאוֹ(yiqǝrǝʾō) 中的 ו(w) 被視為一個代名詞,這完全違背了在這種情況下語言的用法。另一段經文可能允許布萊尼的結構;但我認為他這裡的譯文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不符合語法;動詞是複數而不是單數,帶有附綴代名詞,因此耶和華不能是它的主格。
那麼,可能會問,這段經文該如何翻譯呢?讀者請記住,當「名—שֵׁם(šêm)」這個詞與 קָרָא(qārāʾ) 連接時,不使用介詞;而且由於這裡的 אֲשֶׁר(ʾăšer) 以「名」為其先行詞,因此動詞後面不需要帶有前置 לְ(lǝ) 的代名詞;但在另一段經文中,這是必要的,因為沒有給出「名」這個詞。這裡我們看到兩段經文雖然措辭不同,但卻完美一致。那麼,我認為這段經文的真實譯文如下:
「這就是他的名,他們要稱呼,耶和華我們的義。」
但在我們的語言中,可以翻譯為「他們要稱呼他為」。代名詞「他們」指的是本節開頭的猶大和以色列。既然「耶和華」在這裡不能是「稱呼」的主格,那麼在另一段經文中也沒有語法上的必要將其視為主格,儘管這種結構並不違背語言的用法。另一段經文可以字面翻譯如下:
「這就是他,他們要稱呼他為,耶和華我們的義。」
在我們的語言慣用語法中,這些詞可以這樣正確表達:「他將被稱為」。然而,無論字面翻譯在英語中多麼笨拙甚至難以理解,但在威爾士語中卻既富有表現力又優雅。這個短語字字相同,並且完全符合慣用語法:
「Ac eve yw'r hwn y gelwir arno, Jehova ein cyviawnder。」
我們現在將參考早期的譯本和他爾根。
在七十士譯本中,耶利米書 23:6 的經文實質上是按照布萊尼的做法翻譯的;他確實通過援引該譯本為自己辯護。至於耶利米書 33:16 的經文,七十士譯本中沒有;在康普魯頓版(Complutensian Edition)中補足的部分,顯然是武加大譯本的翻譯,其他情況也是如此;而由提奧多雷特(Theodoret)給出的譯文如下:
「這就是他將被稱為(ὁ κληθήσεται(ho klēthēsetai))主我們的義。」
武加大譯本在兩處經文中的翻譯相同:
「這就是他們要稱呼他的名:我們公義的主。」
敘利亞譯本在兩處經文中的翻譯相同:
「這就是他們要稱呼他的名:主我們的義。」
阿拉伯譯本與前述譯本相同,只是「義」沒有翻譯;它是「主約瑟德克」(The Lord Josedek)。它像七十士譯本一樣,缺少第二段經文。
他爾根的意譯在兩處經文實質上相同:
「這就是他們要稱呼他的名:在他日子裡,公義將從主面前為我們成就。」
因此,從所有早期譯本(除了七十士譯本關於第一段經文)和他爾根來看,「耶和華」並非與動詞「稱呼」相關聯,而是與「義」相關聯;正如我們所見,這符合語言用法所要求。因此,對於這兩段經文的真實含義,沒有任何合理的疑問。
至於希伯來語的特殊慣用語法,七十士譯本的耶利米書和小先知書,遠不如武加大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令人滿意。這是編輯者經過仔細檢查後可以證實的。
J.O. 特魯辛頓,1852 年 9 月
原英文註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版權資料,資料來源 C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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