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
9「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0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
11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利未記 10:8-11
利未記 10
9. 清酒、濃酒都不可喝。 祭司所要求的第二種潔淨是他們要禁戒清酒和濃酒;耶柔米說這個詞包含了所有使人醉酒的東西;我承認這是真的;但更正確的定義是,它指的是所有從水果中榨取的液體,其甜度幾乎與酒一樣誘人。即使在今天,東方人也用棗子和其他水果釀造出極其甜美可口的液體。因此,這裡為祭司在執行職務時規定了與拿細耳人相同的規則。兩者都被允許自由食用所有最豐盛的食物;但神命令他們只喝水,因為禁戒飲料極大地有助於節儉的生活。因為很少有人在飲食上放縱,卻不愛酒;此外,豐富的食物通常能滿足食慾,而飲酒卻沒有限制,只要愛酒之心盛行。因此,祭司被命令禁戒酒,不僅是為了讓他們警惕醉酒,也是為了讓他們在飲食上節制,不要沉溺於豐盛。但是,由於節制是適度生活的主要部分,神特別在這方面限制了祂的祭司,以免他們的思想嚴謹性、正直和判斷的完整性因飲酒而受損。由此可見,人是多麼容易傾向於一切污穢。酒作為我們營養的一種方式,是非常有益健康的;但許多人因過度飲用而削弱體力,模糊理解力,幾乎麻痺所有感官,使自己變得遲鈍。有些人甚至將自己墮落到污穢和野獸般的愚蠢,或被它驅使到瘋狂。因此,一種本應激勵他們感謝神的樂趣,卻因他們的惡性過度而被剝奪;而且並非沒有羞恥,因為他們不知道如何適度享受神的恩賜。他隨後證實,他禁止祭司在執行職務時飲酒,是為了讓他們能夠區分「潔淨和不潔淨」,並成為律法健全而忠實的解釋者。因此,他們理應終生節制,因為他們總是受命成為教導百姓的師傅;但為了避免過度的嚴格導致他們厭惡,以至於他們可能不那麼樂意履行其餘的職責,神認為藉著這種暫時的禁戒來提醒他們,讓他們在其他時間也努力保持清醒就足夠了。因此,必須得出結論,那些沉溺於暴食的人不適合教導,因為暴食會敗壞心智的健全,並摧毀其嚴謹性。耶柔米的評論確實是幼稚的,即「肥胖的肚子不會產生敏銳的理解力」:因為許多肥胖的人擁有旺盛而活躍的智力,而且瘦弱往往是飲酒過多的結果。但那些填飽身體的人,永遠不會有足夠的心智活動來執行教導的職責。總之,我們從這段經文中得出結論,正如瑪拉基所說(瑪拉基書 2:7),祭司是律法的解釋者,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而不是啞巴的面具。因為雖然律法已寫成,但神卻希望活潑的聲音永遠在祂的教會中迴響,就像現今講道與聖經密不可分一樣。
關於大祭司
關於大祭司
利未記 21:1-6,10-12
利未記 21
7. 他們不可娶妻。 第三種純潔在於婚姻本身,要求祭司的家庭必須貞潔,遠離一切不名譽之事。此時,上帝也藉著保羅的口吩咐,牧師應當選那些善於管理自己家庭的人,他們的妻子必須貞潔、端莊,兒女行為端正(提前 3:2;多 1:6)。律法之下也有同樣的原因,以免那些被指派治理教會的人因其家庭的惡行而受人輕視和鄙夷。但上帝最主要的是顧念基督的祭司職分,使其不致受人輕蔑。當時,人們確實可以不受懲罰地娶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儘管在上帝眼中,這種結合是不合法的。沒有任何律法禁止普通人娶失貞的婦人;但上帝卻禁止祭司做大眾所允許的事,為的是使他們遠離一切惡名。當祂說祂要祭司聖潔,因為祂已揀選他們歸祂自己時,這個理由也表達出來了;因為如果百姓不敬重他們,所有宗教都會變得可鄙。因此,為了維護他們的尊嚴,祂命令他們務必謹慎,不可自招羞辱。最後,為了更高度地彰顯對他們聖職的敬重,祂提醒他們這關乎全體百姓的福祉:「我耶和華(祂說)是使他成聖的。」(第 15 節)這些話暗示,他們被揀選為祂的產業,這蒙收養的恩惠是建立在祭司職分之上的。
13. 他要娶處女為妻。 大祭司被要求更多,即他不可娶寡婦,也不可娶非本支派的婦人。關於後者,可能會產生一個問題,即複數詞「他的百姓」是否應限於一個支派,而它在其他地方則適用於所有支派。但是,如果我們更仔細地審視,很明顯「他的百姓」等同於「他的人民」(*populares*)。但如果他的妻子只能從亞伯拉罕的後裔中選取,那麼這裡對祭司就沒有什麼特殊要求了。我承認大祭司確實娶了其他支派的妻子,例如伊利莎白,她出自猶大支派,嫁給了撒迦利亞;但是,既然這裡大祭司與所有其他人區分開來,我不明白為何一條關於他的律法或特權會適用於亞倫的全部後裔。然而,在這一點上,如果有人持不同意見,我不會爭辯。但可以肯定的是,既然他呈現了基督最光輝的預表,那麼在他身上就應當看到更高、更完美的聖潔。因為這項限制的目的是,他的妻子未曾認識其他男人,應當展現出與其地位和神聖榮譽相稱的端莊。如果有人反對說,年邁的祭司娶年輕女子是荒謬且有些不雅的,並且會帶來許多不便;我回答說,特殊規定應當如此解釋,使其不與一般原則衝突。如果一個年邁體衰的老人愛上一個年輕女子,那是一種卑鄙可恥的慾望;此外,如果他娶她,他會虧負她。因此,也會產生嫉妒和痛苦的焦慮;或者,他會愚蠢而癡迷地試圖維繫妻子的愛,從而拋棄對莊重的一切顧慮。當上帝禁止大祭司娶非處女時,祂並非要違反這條由自然和理性所規定的原則;而是,在考慮到年齡的情況下,祂希望婚姻中能保持端莊和得體,這樣,如果祭司年事已高,他應當娶一個年齡與他相差不遠的處女:但如果他年老體衰,已不太適合婚姻,那麼他應當娶處女的律法,更像是一種獨身的勸勉,而不是讓他自招許多麻煩和普遍的嘲笑。
9. 祭司的女兒。 (祭司所要求的)節制和貞潔也延伸到他的女兒;藉著提喻法,所有與良好紀律相關的內容都歸納在一個單一的標題之下;即他的兒女應當在追求美德和端莊純潔的道德中受教育。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因為她的可恥放蕩將與褻瀆聖物結合。然而,玷污上帝的聖所並非輕微的罪行;如果祭司容忍女兒犯下如此不義之事,他就不會嚴厲懲罰陌生人犯下的同樣醜行;不,他將無權懲罰罪行,除非他從自己的家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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