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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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24:10-14
利未記 24:10-14
和合本|利未記 24:10-14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利未記 24:10-14

利未記 24

利未記 24

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 這件事發生在哪一年,在曠野的哪個地點,尚不確定。因此,我認為將兩個不相似的案例放在一起是明智的。很可能這次懲罰與接下來的懲罰之間有一段時間的間隔:但將兩個相似的事件聯繫起來似乎最能保持歷史的順序;其中一人因惡意褻瀆神聖之名而被石頭打死,另一人則因輕視和褻瀆安息日。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罪行促成了我們在別處解釋過的律法的頒布:這符合俗語「良法源於惡習」;因為在懲罰了這個褻瀆者之後,摩西規定任何人都不得褻瀆神的名而逍遙法外。

神以護理的方式安排,這嚴厲的最初顯現竟發生在一個埃及人的兒子身上:因為神既然如此嚴厲地報復一個外邦人和異教徒後裔對祂名的侮辱,那麼以色列人,神彷彿從他們母腹中將他們抱起,並在祂懷中撫養長大的人,其不敬虔就更不可原諒了。的確,他母親一方是出自選民,但由於他是由埃及父親所生,他不能被真正算作以色列人。那麼,如果還有赦免的餘地,或許可以提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說明為何對一個異族和不潔血統的人更容易施予赦免。然而,神的名的威嚴卻藉著他的死得到了確立。由此可見,絕不允許神的教會的兒女們褻瀆神的名而逍遙法外。

我們從這段經文中可以得知,在他們受暴政壓迫期間,許多年輕婦女嫁給了埃及人,以便她們的親屬關係可以保護她們的親人免受傷害。然而,也可能是對妻子的愛吸引了這位褻瀆者的父親自願流亡,除非,或許他母親在百姓離開之前就已是寡婦,因此可以帶著她的兒子。

接著,他說他「出去」,不是指營外,而是指公開場合,這樣他就可以被證人定罪;因為如果他的罪行是在自己家中秘密犯下的,他就不會被審判。這一點也值得注意,儘管褻瀆是在爭吵中脫口而出,他仍然受到了懲罰;而且,要求因憤怒而說出的褻瀆得到赦免,這確實是一個輕浮的藉口;因為沒有什麼比我們的憤怒發洩在神身上更不可容忍的了,當我們對我們的同胞生氣時。然而,當一個人被指控褻瀆時,通常會將責任歸咎於情緒的爆發,彷彿每當我們被激怒時,神就必須承受懲罰。

動詞「נקב(nqb)」(nakab),有些人譯為「表達」,在此更常用於「咒罵」或「刺穿」;這個比喻很恰當,當神的聖名被侮辱性地濫用時,就被說成是被刺穿了。

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因此,必須記住,這項懲罰並非出於人的任性或百姓的魯莽熱情,而是摩西透過神聖啟示得知應當宣判的刑罰。關於上帝為何要讓惡人被見證人處死,這已在別處說明。這裡又增加了一項儀式,即他們應當按手在犯人頭上,彷彿將所有罪責都歸咎於他。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