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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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9:14
申命記 19:14
和合本|申命記 19:14

14「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申命記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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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9

申命記 19**

這裡譴責了一種盜竊行為,羅馬法律對此嚴懲;因為為了確保每個人的財產安全,劃分田地的地界必須保持不動,如同神聖之物。凡是欺詐性地移動地界的人,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犯罪,因為他擾亂了合法所有者對土地的安靜佔有;而那些將自己土地的邊界向前推進,損害鄰舍利益的人,則以欺騙性的隱瞞盜竊行為,使罪行加倍。由此我們也得出結論,不僅那些實際竊取鄰舍財產、從其箱子中取走錢財、或搶劫其地窖和糧倉的人是盜賊,那些不公正地佔有其土地的人也是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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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9:16-21
和合本|申命記 19:16-21

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 19:16-21

申命記 19

申命記 19

16. 若有假見證人起來,指控某人。 因為敬畏神並非在所有人心中都如此盛行,以至於他們會自願戒除誹謗之愛,神在此規定了對偽證的懲罰:因為政治法律是針對不敬虔和不順從的人制定的,以便那些藐視神審判的人被帶到人的法庭前。儘管偽證在此並未規定必須在法官面前審理,除非有控告者抱怨他因假見證而受到不公正的傷害,但理性表明,如果任何人因假見證而被判死刑,法官不應猶豫對此事進行官方調查。然而,鑑於人們通常傾向於維護自己的清白,神認為只要有任何投訴,法官就應當勤奮調查,如果罪行被證明,就應當施加報復(talionis)的懲罰,這就足夠了。由此可見,假見證人和殺人犯在神面前是同等的。藉著命令不僅由法官,而且由祭司進行調查,就好像神親自臨在一樣,祂表明祂要求使用異常的勤奮;因為秘密罪行若沒有最焦慮的關懷,是不容易被發現的。

律法:第十誡

第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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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