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命記 2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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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2申命記 22**
13. 若有人娶妻。 這段經文也旨在高舉貞潔。神預防了兩種情況:一是丈夫不公正地誣衊貞潔無辜的年輕女子,二是年輕女子被玷污後,若假裝是處女,則逃脫懲罰。第三個目的也值得注意,即父母因此被提醒要更仔細地看顧他們的孩子。丈夫明知故犯地尋找虛假藉口,藉著誣衊和羞辱妻子來與她離婚,這確實是一種極其殘忍的行為;但是,由於好色之徒厭倦了他們的惡習,然後試圖以各種方式擺脫它們,這種情況並非不常見,因此有必要糾正這種邪惡,並規定一種方法,使婦女的清白免受不敬虔和殘忍丈夫的誹謗;同時,給予誠實的人解脫也是公正的,以免他被迫將一個欺騙他的娼妓藏在懷裡;因為對於正直的心靈來說,默默忍受如此巨大的恥辱是非常痛苦的。這裡提出了一項令人稱讚的預防措施,即如果妻子被丈夫指控,她的父母有權出示貞潔的證據來證明她的清白;但如果他們沒有,丈夫就不必違背自己的意願將她留在家中,因為她已被他人玷污。從這段經文可以清楚看出,貞潔的證據是在新婚之夜用布收集的,作為未來貞潔的證明。也很可能這塊布是在證人面前作為抵押品存放的,以作為純潔和端莊年輕女性的可靠防禦;因為如果僅憑父母的證據就相信,那將給予父母太大的權力;但摩西簡潔地講述了這項眾所周知的習俗。
18. 那城裡的長老就要拿住那人。 在這種情況下,誹謗受到三重懲罰:首先,發明虛假指控的人將被鞭打;其次,他必須向女孩的父親支付一百塊銀子;第三,他永遠不被允許休棄她;理由是「因為他敗壞了以色列處女的名聲」。神在此表明自己是處女的保護者,以便年輕女性能更受鼓勵去培養貞潔。如果有人反對說,讓不幸的婦女永遠受暴政統治,這是一個糟糕的規定,我回答說,這是因為沒有辦法讓她解脫;因為儘管,正如我們稍後將看到的,男人被允許與妻子離婚,但推翻神最初的設立既不公正也不正確。此外,有必要預防丈夫的詭計,他會因離婚而自豪,彷彿達成了他的願望。
20. 但這事若是真的。 如果有人覺得這懲罰過於嚴厲,讓他反思沒有任何一種欺詐比這更難以忍受。虛假買賣田地或房屋將被視為犯罪,發行偽幣也是如此;因此,濫用婚姻神聖之名進行欺騙,並以不貞潔的身體代替貞潔的身體的人,更不值得寬恕。然而,明確提及的嚴厲原因更為廣泛,即「因為她在以色列行了惡事,或污穢之事」。有些人翻譯為「愚昧」是貧乏的;因為儘管這個詞源自נָבַל(bal) (nabal),它仍然意味著比愚昧更惡劣的事情;正如西緬和利未為他們屠殺示劍人辯解時,稱他們姐妹的玷污為נְבָלָה(bālāh) (nebalah),即以色列的污穢(創世記 34:7)。由此再次可見,貞潔在神眼中是何等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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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2:30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申命記 22:30
申命記 22申命記 22
30. 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子。既然摩西在這裡沒有提及其他種類的亂倫,而只談到與繼母的亂倫,那麼很可能他在這裡只是簡要地提醒以色列人他之前更詳細闡述的內容。無論如何,禁止一種罪行並不會為其他可憎之事打開大門。他補充的「也不可揭露他父親的衣襟」這句話,意思是說,當繼子不顧體面,與繼母同房時,父親就蒙羞了。或許他暗示了含的罪,含藉著揭露他父親的羞恥而暴露了他的不敬虔。(創世記 9:22。)
司法補充
這些補充是司法性的
申命記 22:12,5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申命記 22:12,5
申命記 22申命記 22
12. 這也是貞潔的一部分或附屬品,即在穿著上要顧及端莊;因為當時大腿沒有遮蓋,如果外衣沒有合攏,就會為許多不當行為打開大門,許多人會像偶然一樣濫用這一點,如果允許的話,作為放蕩的誘因;因為我們看到許多人陷入如此放蕩的過度行為,以至於以自己的羞恥為榮。因此,上帝希望他們的長袍的下擺用帶子或扣子這樣繫起來,即使是偶然,那些不能得體或端莊地被看見的部位也不會被揭露。但是,如果連他們的衣服都有神聖的規定,以便選民能夠培養端莊,並勤奮地防範一切不雅之事,那麼很清楚,不僅通姦受到譴責,而且一切與純潔和貞潔相悖的行為都受到譴責。這段經文被不恰當地解釋為縫在衣服上的流蘇,以提醒人們律法,因為這裡只考慮端莊和細膩。
5. 這項法令也普遍讚揚了端莊,上帝在其中預防了危險,以免婦女變得剛硬而忘記端莊,或男人變得柔弱而有損其本性。衣服本身並非如此重要;但正如男人變得柔弱是可恥的,女人在衣著和舉止上模仿男人也是可恥的,因此規定了得體和端莊,不僅是為了體面,也是為了避免一種自由最終導致更糟的事情。異教詩人的話非常真實:
「一個戴頭盔的女人,拋棄了她的性別,還能有什麼羞恥?」
因此,衣著的得體是保持端莊的極佳保障。
律法:第八誡
第八誡
申命記 22:1-3;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申命記 22:1-3;出埃及記 23:4
申命記 22申命記 22
原英文註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版權資料,資料來源 C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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