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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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5
申命記 24:5
和合本|申命記 24:5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申命記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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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

申命記 24**

這裡所給予的豁免旨在喚醒夫妻間的相互之愛,以維護婚姻的忠誠;因為存在一種危險,即如果丈夫在婚後立即離開妻子,新娘在尚未完全適應他之前,可能會過於傾向於愛上其他人。類似的危險也影響著丈夫;因為在戰爭和其他遠征中,許多事情會誘惑男人犯罪。因此,神希望夫妻之愛藉著他們一整年的相處而得以培養,從而建立彼此的信任,之後他們便能持續警惕一切不貞。

然而,神允許新娘與丈夫享受歡樂,這提供了祂寬容的不少證明。誠然,肉體的慾望必然會使夫妻關係帶有一定程度的罪;然而神不僅赦免它,還用聖潔婚姻的面紗遮蓋它,以免那本身有罪的被如此歸算;不,祂自願允許他們享受歡樂。與此誡命相符的是保羅所說的:

「丈夫當待妻子以應盡之恩惠;妻子待丈夫也當如此。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開,為要專心禱告。」(哥林多前書 7: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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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1-4
和合本|申命記 24:1-4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申命記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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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

申命記 24**

儘管關於離婚的規定是出於對猶太人的寬容,但基督宣告這從未符合律法,因為它直接與神最初的設立相悖,而永恆且不可侵犯的法則應從那裡尋求。俗話說,自然法則不可破壞;神已一次性宣告,夫妻之間的結合比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結合更為緊密;因此,如果兒子不能擺脫父權的軛,任何理由都不能允許解除男人與妻子之間的結合。由此可見,那個民族的悖逆是何等巨大,以至於無法阻止他們解除最神聖和不可侵犯的紐帶。同時,猶太人錯誤地從他們的免罰中得出結論,認為神因他們心硬而未懲罰的事情是合法的;然而,他們本應更應當考慮,正如基督的回答,人無權分開神所配合的(馬太福音 19:6)。儘管如此,神選擇為那些受殘酷壓迫的婦女提供保障,對她們來說,立即獲得自由比一生在殘酷暴政下呻吟更好。因此,在瑪拉基書中,離婚被優先於多妻制,因為離婚比忍受娼妓和情敵更為可忍受(瑪拉基書 2:14)。而且,離婚書或休書,在使婦女擺脫一切恥辱的同時,也給丈夫帶來了一些羞辱;因為承認自己休妻是因為她不合他心意的人,會使自己受到暴躁和反覆無常的指責。因為丈夫因妻子的一些缺陷或疾病而如此惱怒,以至於將自己的一半拋棄,這顯示出何等粗俗的輕浮和可恥的反覆無常!因此,我們看到丈夫們間接地被離婚書所譴責,因為他們這樣做是對貞潔且在其他方面應當如此的妻子造成了傷害。基於這些理由,神在以賽亞書中,為了消除猶太人一切抱怨的理由,命令他們出示離婚書,如果祂曾給予他們的母親任何離婚書(以賽亞書 1:1);這就好像說,祂拒絕他們的理由是公正的,因為他們背信棄義地轉向不敬虔。

有些解經家不將這三節經文連續閱讀,而是認為第一節末尾的意義是完整的,其中丈夫證明他休妻並非因為任何過犯,而是因為她的美貌無法滿足他的慾望。然而,如果我們更仔細地注意,我們會發現這只是律法的一個規定,即當一個男人休妻後,如果她已嫁給另一個人,他就不可以再娶她。這條律法的原因是,藉著出賣他的妻子,他將盡其所能地扮演皮條客的角色。從這個角度來看,她被玷污了,因為他玷污了她的身體,因為他給予她的自由不能廢除神最初的設立,反而,正如基督所教導的,造成了通姦(馬太福音 5:31 和 19:9)。因此,以色列人被提醒,儘管他們可以不受懲罰地休妻,但這種放縱在神面前絕不被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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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14,15
和合本|申命記 24:14-15

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申命記 24:14,15

申命記 24

申命記 24

14. 你不可欺壓雇工。這條誡命與前一條相似。摩西宣告,凡僱用貧窮人做工卻不立即支付工資的,就是欺壓他;因為「你不可欺壓」和「你必給他工價」這兩句勸誡必須連在一起讀。由此可見,如果雇工因我們不支付他應得的工資而受苦,那麼我們僅僅因為延遲支付就已犯了不義。現在更清楚地表達了原因,即他靠日常勞動維持生命。然而,儘管這項規定只針對窮人,以免他們因富人的疏忽或驕傲而挨餓,但它普遍強調了人道,以免我們在窮人為我們勞動時,傲慢地將他們當作奴隸,或者對他們過於吝嗇和小氣,因為沒有什麼比他們在為我們服務時,卻連勉強維持生計的食物都沒有更可恥的了。最後,摩西勸誡我們,如果富人不為他們的工人提供生計,這種暴政將不會不受懲罰,即使在人間法庭上沒有人追究。由此我們推斷,這條律法不是政治性的,而是完全屬靈的,在上帝的審判台前約束我們的良心;因為儘管窮人可能不會在法律上起訴我們,摩西教導我們,他向上帝的信實呼求就足夠了。因此,儘管地上的審判官可能赦免我們一百次,我們也不要因此認為我們已經逃脫;因為上帝將永遠從天上向我們追討,無論在地上我們可能被不義地赦免了什麼。然而,這裡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受壓迫的人沒有呼喊,他的沉默是否會使罪行停止;因為摩西的話似乎暗示了這一點,當他說,如果窮人向上帝呼喊並抱怨他們的冤屈,富人就會有罪。答案很簡單,摩西沒有其他意圖,只是要推翻那些藐視者的虛妄自信,這種自信刺激他們在罪中更加大膽,並在不義中變得剛硬。因此他說,儘管就人而言,他們可能允許我們掠奪和搶劫,但仍然要懼怕更可怕的審判;因為上帝聽見窮人的抱怨,他們在地上找不到保護者或復仇者。而且,被剝奪的人越是耐心地忍受他的冤屈,上帝就越是樂意為他伸冤;對祂來說,沒有比耐心忍受更響亮的呼喊了。然而,如果有人反對說這裡所說的呼喊與基督的命令相悖,即我們應該為我們的敵人禱告,我們立即回答說,上帝並不總是贊同祂所回應的禱告。基甸的兒子約坦的咒詛對示劍人產生了影響(士師記 9:20),儘管它顯然是過度憤怒的產物。此外,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那些悲慘的人,儘管他們以虔誠的溫順忍受他們的傷害,但仍然不斷地將他們的悲傷和呻吟傾訴在上帝的懷中。對於窮人來說,這也不是一個輕微的安慰,如果地上沒有人因為他們的地位低下而幫助他們,上帝仍然會在以後審理他們的案件。

申命記 24

申命記 24:6,10-13,17,18**

申命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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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6
和合本|申命記 24:6

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申命記 24:6** 「不可取下磨石。」神現在在借貸方面強制執行另一項公平原則(不要過於嚴格),即要求抵押品,因為這常常使窮人極度困苦。首先,祂禁止取走任何窮人維持生計所必需的抵押品;因為我翻譯為「meta」和「catillus」的詞,即上磨石和下磨石,祂以提喻法指代所有其他工具,這些工具是工人賺取每日麵包所不可或缺的。就好像有人強行奪走農夫的犁、鏟、耙或其他工具,或者清空鞋匠、陶匠或其他人的店鋪,這些人一旦失去工具就無法從事其行業;這從上下文已經足夠清楚了,其中說:「他取人的性命為抵押」,連同他的磨石。那麼,凡是取走窮人賴以生存的抵押品的人,都像從飢餓的人手中奪走麵包,從而奪走他的生命本身一樣殘酷,因為生命是靠勞動維持的,一旦其生存手段被切斷,生命本身也就被毀滅了。

10. 「你借給你弟兄任何東西時。」祂防範了在收回抵押品時的另一種不義行為,即債權人搜查他弟兄的房屋和家具,以便隨心所欲地挑選抵押品。因為,如果這種選擇權賦予貪婪的富人,他們將不會滿足於任何節制,而是會奪取所有最好的東西,就好像襲擊窮人的內臟一樣:簡而言之,他們會搜查人們的房屋,或者至少,當他們輕蔑地拒絕這個或那個時,他們會讓可憐的人充滿責備和羞恥。因此,神不允許收回任何抵押品,除非債務人自願並方便地從家中拿出。祂甚至進一步規定,債權人不得收回任何他知道是窮人必需的抵押品:例如,如果他抵押了睡覺的床、被子、斗篷或外套。因為剝奪他,使他受凍,或剝奪他其他幫助,而他無法在沒有損失或不便的情況下放棄使用,這是不公正的。因此,附加了一個應許,即當窮人穿著歸還給他的衣服睡覺時,這種人道行為將蒙神喜悅。祂甚至更清楚地說:「窮人會祝福你,這將算為你的義。」因為神表明祂垂聽窮人和困苦人的禱告,以免富人認為他施予卑微之人的恩惠是白費的。我們確實必須比鐵石心腸更甚,除非我們願意施予這樣的慷慨,當我們明白,儘管窮人無法在今世償還我們,但他們仍然有能力在神面前報答我們,即通過他們的禱告為我們獲得恩惠。其中也包含著隱含的威脅,即如果窮人因我們的過失而睡得不舒服或受涼,神將垂聽他的呻吟,以致我們的殘酷不會不受懲罰。但是,如果我們憐憫的窮人忘恩負義,即使他保持沉默,我們的善意也會向神呼喊;另一方面,我們的暴虐嚴酷足以激怒神的報復,即使受虐待的人默默忍受不義。被算為義,等同於蒙神悅納,或是一種可接受的行為;因為遵守律法是真正的義,這種讚美延伸到特定的順服行為。儘管必須注意的是,除非我們普遍地履行神所吩咐的一切,否則這種義就會失敗和消失。確實,歸還窮人的抵押品是義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一個人只在這方面施恩,而在其他方面卻搶劫他的弟兄;或者,如果他雖然沒有貪婪,卻施加暴力,沉溺於情慾或暴食,那麼這種特定的義,儘管本身蒙神喜悅,卻不會被算在內。事實上,我們必須堅守這個公理,即沒有任何工作在神面前被算為義,除非它來自一個純潔正直的人;然而這樣的人是找不到的。因此,沒有任何工作被歸算為義,除非神樂意將祂的恩惠白白地賜給信徒。就其本身而言,確實,我們所行的任何順服神的行為,都被算為義,即如果我們整個生命的歷程都與之相符,然而沒有任何工作是沒有缺陷的。因此,我們必須投靠神的憐憫,以便祂與我們和好,也悅納我們的工作。

他先前對窮人所規定的,後來他單獨應用於寡婦,但卻以她們的名義向我們推薦所有窮人;我們從第17節的開頭可以得出這個結論,其中他教導他們要公平公正地對待外人和孤兒,也從所附加的理由中得出,即他們應該反思他們曾在埃及地為奴;因為他們在那裡的處境不允許他們傲慢地侮辱不幸的人;而且,經歷過同樣苦難的人,自然會對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因此,既然這個理由是普遍的,那麼這條誡命也是普遍的,即我們應該對所有有需要的人施以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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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

申命記 24

神在此教導地主在收穫果實時應當慷慨:因為當祂的恩惠呈現在我們眼前時,它邀請我們效法祂;而惡意地扣留我們從祂的祝福中所得的,則是忘恩負義的表現。神確實不要求那些富足的人如此慷慨地施捨他們的產物,以至於通過使他人富裕而使自己貧困;事實上,保羅將此規定為我們施捨的尺度,即他們對窮人的幫助不應使那些慷慨施捨的富人自己陷入困境(哥林多後書 8:13)。因此,神允許每個人收割自己的莊稼,採摘自己的葡萄,並享受自己的豐盛;只要富人滿足於自己的葡萄和莊稼,不吝惜窮人拾取葡萄和麥穗。這並非說祂絕對將所有剩餘的都分給窮人,讓他們可以據為己有;而是說,應當從富人的慷慨中,有一小部分無償地流向他們。祂確實點名提到了孤兒、寡婦和寄居者,但毫無疑問,祂指的是所有貧困和有需要的人,那些沒有自己的田地可耕種或收割的人;因為有時會發生孤兒並不貧困,反而有能力慷慨施捨的情況;寡婦和寄居者也並非總是飢餓;但我已在其他地方解釋過為何提及這三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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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