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2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4「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8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着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14「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申命記 — 第十九章
## 第十九章
### 第 1 節
1. 耶和華你神將列國的民剪除。摩西在此重複我們剛才討論過的誡命,即關於謀殺,百姓應當區分過失與罪行。為此,他指定了六座城,讓那些在審判官面前證明自己無辜的人,可以在其中安然隱居。然而,他用一句話界定了誰可以免受懲罰,即那些無意中殺害鄰舍的人,正如我們之前所見;這是公正的,因為意願是罪行的唯一來源和原因,因此,若無惡意,便無罪行。但是,為了避免那些真正有罪的人以過失為藉口逃脫,這裡加上了一個區分標誌,即事先不應有任何仇恨;並舉了一個例子:如果兩個朋友一同進到樹林裡,其中一人的斧頭頭部意外脫手,擊中另一人,而他們之間並無爭吵或口角。因此,神公正地命令要調查犯罪的動機,並指出如何確定,即是否有任何先前的敵意,或是否有任何爭執發生。因為一個人無緣無故地犯下如此可憎的罪行,是令人難以置信的。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這種推測只適用於可疑的情況;因為如果有人用拔出的劍刺殺鄰舍,或將標槍擲入其胸膛,那麼調查就是多餘的,因為有罪的意圖已經顯而易見。
### 第 14 節
這裡譴責了一種盜竊行為,羅馬法律對此嚴懲;因為為了確保每個人的財產安全,劃分田地的地界標誌必須保持不動,如同神聖之物。凡是欺詐性地移動地界標誌的人,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犯罪,因為他擾亂了合法所有者對土地的安靜佔有;而那些將自己土地的邊界向前推進,損害鄰舍利益的人,則以欺騙性的隱瞞盜竊行為,使罪行加倍。由此我們也得出結論,不僅那些實際竊取鄰舍財物、從其錢箱中取錢、或搶劫其地窖和糧倉的人是盜賊,那些不公正地佔有鄰舍土地的人也是盜賊。
### 第 16 節
16. 若有假見證的起來,見證人有惡行。因為敬畏神並非在所有人心中都如此盛行,以至於他們會自願戒除誹謗之愛,所以神在此規定了對偽證罪應施加的懲罰:因為政治法律是為不敬虔和不順從的人制定的,目的是讓那些藐視神審判的人被帶到人的法庭前。雖然這裡並未規定偽證罪必須在審判官面前審理,除非有控告者抱怨自己因假見證而受到不公正的傷害,但理性告訴我們,如果有人因假見證而被判死刑,審判官不應猶豫對此事進行官方調查。然而,鑑於人們通常傾向於維護自己的清白,神認為只要有任何投訴,審判官就應當仔細調查,如果罪行被證明,就應當施加報復(**talionis**)的懲罰,這就足夠了。由此可見,假見證人和殺人犯在神面前是同等看待的。他命令不僅由審判官,而且由祭司進行調查,如同神親自臨在一般,這表明他要求使用非同尋常的勤勉;因為秘密的罪行若無最謹慎的努力,是不容易被發現的。
原英文注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領域著作,資料來源 SWOR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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