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申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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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21章

1「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 申命記 — 第21章

## 第21章

### 第1節

1. 若在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發現有被殺的人。這段補充條例性質複雜,部分涉及民法,部分涉及刑法。它告訴我們,人的生命在神眼中何等寶貴;因為,如果發生了某個不知名兇手所犯的謀殺案,神要求進行贖罪,使鄰近的城鎮能潔淨自己,脫離這罪的玷污。由此可見,人血如此玷污大地,以至於那些縱容謀殺而不加懲罰的人,也牽涉到罪責之中。這裡所討論的是一個秘密的罪行,其罪責歸於鄰近的城鎮,直到他們透過認真調查,證明兇手尚未被發現;那麼,如果他們讓一個殺人犯逍遙法外,他們的罪責豈不更難以開脫?所規定的儀式是,最近城鎮的長老要牽一頭未曾負軛的母牛犢,帶到一個多石荒蕪的山谷,在祭司的協助下,砍斷牠的頸項,洗淨雙手,並作證說他們的手和眼睛都是潔淨的,對兇手一無所知。神選擇一頭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是為了更生動地表達無辜之血所作的滿足之功;同時,牠要在荒蕪之地被殺,以便將玷污從耕地中除去。因為,如果母牛犢的血灑在城鎮的市中心,或任何有人居住的地方,對血的熟悉會使他們的心在殘忍方面變得麻木。因此,為了喚起恐懼,牠被帶到一個孤寂荒蕪的地方,使他們習慣於憎惡殘忍。然而,雖然嚴格來說這不是一種只能在聖所獻上的祭物,但它卻非常接近祭物的性質,因為有利未人在場,並且進行了莊嚴的祈求;儘管如此,他們不僅作為祭壇的僕役,也作為審判官,因為他們的職責在經文中表達為:「被揀選來事奉神,為百姓祝福,並對每一次擊打作出判決。」

### 第6節

6. 那城所有的長老。他們洗手的作用是更激勵他們,使他們不至於在那個莊嚴的儀式中輕率地聲明自己是潔淨無辜的;因為這就像他們將死者的屍體呈現在神面前,自己站在屍體對面,以潔淨罪行。同時,他們也祈求赦免,因為那人被擊殺可能是由於他們的疏忽;再者,既然亞干一人之褻瀆就玷污了全體百姓,人們擔心神的報應會因所犯的罪行而更廣泛地蔓延。因此,他們再次被教導神何等憎惡謀殺,當百姓為他人的罪行祈求赦免時,就好像他們僅僅因為目睹了它就沾染了罪責。神最終宣告,當他們適當地執行了這個贖罪儀式後,祂就不會將其歸算給他們;這不是因為母牛犢是滿足之功的代價,用以挽回神,而是因為他們以此方式謙卑地與祂和好,並杜絕了未來發生謀殺的可能性。因此經文說:「你要從你們中間除掉流人血的罪;」因為如果謀殺被忽視而不加注意,百姓身上就會留下污點,大地本身在神面前也會發出惡臭。

### 第10節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現在關於妻子和關於食物的命令是相同的。至於迦南人,他們被命定並奉獻給毀滅,我們已經看到以色列人被禁止娶他們的婦女為妻,以免這種結合成為犯罪的誘惑;但摩西現在更進一步,即以色列人戰勝其他民族後,除非經過莊嚴的儀式潔淨,否則不得娶任何被擄的婦女為妻。因此,總結來說,以色列人不可因世俗的婚姻而玷污自己,在這方面也要保持潔淨無瑕,因為他們是從其他民族中分別出來,作神的特選子民。當然,他們完全避免這類婚姻會更好;然而,要如此約束他們的慾望,使他們絲毫不偏離貞潔,是很困難的;由此我們得知征服者在戰爭中給予自己多大的放縱,以至於他們之中沒有完美的純潔可言。因此,神如此調和祂的寬容,使以色列人,記住祂所賜予他們的揀選榮耀,不至於羞辱自己,而是在他們慾望的熾熱中仍保留一些宗教情感。但這裡所討論的不是非法的強姦,摩西只是談論那些因戰爭權利而被擄的婦女,因為我們知道征服者曾濫用她們而不受懲罰,因為她們在他們的權力與至高主權之下。但由於許多人被妻子的甜言蜜語所迷惑,神提供了一個補救措施,即在結婚之前,必須先棄絕她們以前的生活;並且不允許任何人娶外邦女子為妻,除非她首先放棄自己的民族。這就是儀式的目的,即女子要剃頭,剪指甲,更換衣服,並為她的父親和家人哀哭整整一個月,即她要放棄以前的生活,歸入另一個民族。一些拉比將這些話曲解為不同的意思,好像神要藉著毀損婦女的容貌來熄滅丈夫心中的愛;因為剃頭大大損害了女性的美麗和優雅;而「修剪指甲」,因為這些詞的字面意思是這樣,他們理解為讓指甲長長;而指甲的延長會顯得令人厭惡。但他們的解釋被上下文所駁斥,其中命令她脫去被擄的衣服。但我毫不懷疑,她們一個月的哀悼、剃光的頭和其他標誌,是神為了她們的更新,使她們習慣不同的生活方式。出於同樣的目的,她們被命令為她們的父母哀哭,如同已死,以便她們告別自己的民族。先知在詩篇45:10中似乎暗示了這一點,他說:「女子啊,你要聽,要思想,要側耳而聽!要忘記你的民和你的父家!」因為他暗示,否則外邦女子與所羅門的婚姻就不會是純潔合法的,除非她放棄她的迷信,並將自己奉獻給神的事奉。神要求以色列人謹慎提防,不要娶那些尚未致力於真宗教的婦女為妻,這並非不必要,因為經驗最充分地表明這是一個多麼致命的陷阱。雖然我們現在不受此規定的約束,但這條規則仍然有效,即男人不應輕率地與那些仍然沉迷於邪惡迷信的婦女結盟。

### 第14節

14. 倘若你不再喜歡她。我被迫將這句話與我已在別處解釋過的上文分開;因為摩西在那裡指示,如果一個被擄的婦女因其美貌吸引了猶太丈夫,該如何娶她為妻。那條律法涉及貞潔和夫妻忠誠,特別是神的敬拜的純潔性;但現在摩西規定,如果一個男人玷污了一個被擄的婦女,他就不應該賣掉她,而應該讓她自由,並藉著這種滿足之功來消除,或至少減少傷害。由此我們推斷,這條公義的規則依賴於第八誡,即「不可虧負人」。這個條件對被擄的婦女來說至少是可以忍受的;因為,雖然貞潔是一種特殊的寶藏,但自由,被公正地稱為無價的恩惠,對她來說也不是微不足道的安慰。因此,慾望的懲罰是征服者將失去他的戰利品。

### 第15節

15. 人若有兩個妻子。既然這裡規定父親不應不公正地將屬於一個兒子的東西轉給另一個兒子,這就是第八誡的一部分和補充,其主旨是,每個人的權利都應得到維護。因為,如果父親用另一個兒子取代他的長子,這無疑是一種盜竊。但是,由於父親不自然地貶低長子的優先地位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如果所有兒子都出自同一位母親,神提醒我們,祂頒布這條律法並非沒有原因;因為,在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地方,丈夫的心通常最傾向於第二個妻子;因為,如果他真心愛第一個妻子,他就會滿足於她作為他生活和床伴,而不會考慮第二個。因此,當丈夫厭倦了第一個妻子,並想要第二個妻子時,他可能會被她的甜言蜜語所哄騙,從而剝奪他第一個婚姻所生子女的自然權利。因此,有必要採取補救措施,阻止父親改變長子繼承權的權力;因為,儘管他們可能聲稱他們只是給予自己的東西,但拒絕神所賜予榮耀的人,是一種不敬虔的傲慢行為。因為凡是為自己僭取這種權力,或隨意指定長子繼承權的人,幾乎就是僭取了創造的能力。這項權利,如第17節所述,是父親產業的雙份。所附加的理由,等同於說,長子是父親主要的榮耀和裝飾。然而,如果長子有正當理由被剝奪繼承權,則可以指定另一個繼承人取代他,正如雅各在剝奪流便繼承權時所顯示的。(創世記49:4)當經文說「在被厭惡的兒子面前」時,有些人解釋為「在他有生之年」;另一些人則保留希伯來語的說法,「在他面前」。然而,那些將這個詞理解為比較詞,意為「代替她的兒子」的觀點是可信的。妻子被稱為被厭惡的,並非指她的丈夫絕對是她的敵人,而是因為他最不愛她;因為輕蔑被視為憎恨,而不履行夫妻恩惠的人被稱為敵人。

### 第18節

18. 人若有頑梗。神先前在兩條條款中提及的,現在祂將其納入一條普遍的律法中,因為無疑,所有對父母施虐或侮辱的子女都被歸類為叛逆的子女。因為如果對父母不順服是死罪,那麼毆打、辱罵他們,並用侮辱性言辭攻擊他們,就更是如此了。總之,摩西宣告,那些頑固不化、難以管教,拒絕父母權威並輕視他們的人,都應當處死。由此我們也推斷出何謂孝敬父母,因為這懲罰只是針對違背誡命而宣告的。因此,當律法將所有頑固反抗父母管教的人處以死刑時,這就意味著他們拒絕了對父母應有的尊敬。然而,神引入了一種絕妙的方法來緩和律法的嚴厲性,祂要求案件根據父母的證據來裁決;並命令公開審理,這樣就沒有人會因私人意願而被定罪。羅馬法賦予父親對子女的生殺大權,因為父親不太可能被如此愚蠢的殘忍所驅使,以至於殘酷對待自己的骨肉;但是,既然有時會發現父親不像野獸,而且例子表明許多人因仇恨或貪婪而盲目,不惜犧牲自己的子女,羅馬法的這種讓步理應被拒絕。我承認,那些希望懲罰子女的人會召集朋友來商議;但是,由於私人住宅的牆壁隱藏了許多可恥的事情,神對父母施加了更好的約束,祂不允許他們做得更多,只能提出控告並作證。因為,雖然他會相信他們的證詞,但當子女被帶到法官的審判台時,無疑會進行合法的審判;所規定的程序是,父母應將兒子帶來,並在法官面前控告他不可救藥的頑固。誠然,判決隨即附上;然而我們必須推斷,法官在罪犯被石頭打死之前宣判了判決,否則他們坐在那裡像個擺設就太荒謬了。因此,審判的提及意味著兒子有機會為自己辯護,如果他無罪,就可以洗清罪名:因為,假設父母的暴躁是眾所周知的;或者父親在繼母的煽動下控告兒子;或者發現任何不值得的惡意;或者父母在憤怒中合謀殺害兒子:因此,原因的辯護隱含在副詞「那時」中,因為兒子未經審訊就被定罪,這將是荒謬至極的。特別是,當他要被全體百姓用石頭打死時,他必須首先被定罪;基於此,他被公開帶出來,以便他可以為自己辯護。但是,雖然那些沉迷於其他惡習的人也被定罪,但摩西明確提到了貪食者和醉酒者,以表明即使沒有指控死罪,如果兒子無法被父母糾正,放蕩的行為也足以構成罪行;因為很明顯,那些已經拋棄順從和羞恥,以至於從父母的勸告中毫無益處的人,處於絕望的境地。從經文的結尾我們可以看出懲罰的雙重目的——使大地潔淨,擺脫那些玷污大地的罪惡,以及讓犯罪者的死亡成為所有人的榜樣。

### 第22節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將不人道和野蠻從選民中驅逐出去,並使他們對即使是公正的處決也產生恐懼。的確,一個人被懸掛在十字架上的屍體是一個悲慘而可怕的景象;因為埋葬的權利是為人而設的,既是復活的保證和象徵,也是為了避免活人的眼睛被如此可怕的景象所玷污。摩西在這裡並非泛泛而談,而只是針對那些不配享有埋葬榮譽的惡人;然而,即使是這些人的埋葬,也考慮到公共利益,以免人們習慣於殘忍,從而更容易殺人。此外,為了讓他們在這件事上更加謹慎,他宣告,如果屍體被留在十字架上懸掛,土地就會被玷污,因為這種不人道會玷污和羞辱土地。這在猶大更不可容忍,因為神將其賜給祂的選民作為產業,以便在那裡得到虔誠和純潔的敬拜,排除一切褻瀆。被如此懸掛的人被稱為「神的咒詛」,因為這種懲罰本身是可憎的。神確實不禁止將罪犯釘十字架或懸掛在絞架上,反而認可這種懲罰方式;祂只是以自己的榜樣,勸勉以色列人憎惡一切殘暴。因此,雖然祂不反對這種懲罰,祂仍然說祂憎惡那些被掛在樹上的人,以便立即消除醜聞;祂稱他們為被咒詛的,並非意味著他們的救恩無望,而是因為懸掛是祂咒詛的標誌。保羅將這段經文應用於基督,教導我們祂為我們成了**κατάρα**(katara,咒詛),以便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解救出來。(加拉太書3:13)因為,既然所有人都犯了罪,因此全人類都牽涉在咒詛之中,除了基督代替我們之外,沒有其他解救方式。當神讓祂的獨生子被釘十字架時,祂並沒有忘記祂的預旨。由此可見,祂順服了我們的境況,以便我們能領受神的祝福;因為祂「為我們成為罪,使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