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申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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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22章

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申命記 — 第 22 章

## 第 22 章

### 第 5 節

5. 這條律例也普遍地勸誡人要端莊,神藉此預防危險,免得婦女忘卻端莊而變得剛硬,或男子墮落為不配其本性的柔弱。衣著本身並非如此重要;但男子變得柔弱是可恥的,婦女在衣著和舉止上模仿男子氣概也是可恥的,因此,規定端莊和得體,不僅是為了體面,也是為了防止一種自由最終導致更糟的後果。異教詩人的話非常真實:「一個戴頭盔、背棄性別的女人,還能有什麼羞恥?」因此,衣著的端莊是保持貞潔的極好保障。

### 第 6 節

既然神藉此誡命教導祂的子民仁慈的律法,這便是第六誡的補充。這確實是為了保存物種;但此外,當鳥兒孵蛋時,牠們非常瘦弱,顯然不是健康的食物;然而,毫無疑問,神的意圖是讓祂的子民習慣於學習人道。因為,如果我們心中有一滴憐憫,我們絕不會想到去殺死一隻不幸的小鳥,牠如此渴望後代,或如此愛牠的小鳥,以至於不顧自己的生命,寧願冒險也不願拋棄牠的蛋或雛鳥。因此,毫無疑問,在這初級的教導中,神禁止祂的子民野蠻和殘忍。

### 第 8 節

這條誡命也與保存人類生命有關。我們知道猶太房屋的屋頂是平坦的,以便他們可以在上面自由行走。如果沒有欄杆圍繞,墜落將是致命的;每棟房屋都會經常成為哀傷之家。因此,神命令屋頂邊緣要用城垛、欄杆或其他圍欄加固,並伴隨著嚴厲的譴責;因為祂宣告,如果有人從沒有圍欄的屋頂墜落,房屋就會被血玷污。現在,如果僅僅因為粗心大意就造成了這種罪孽,由此可見祂多麼憎惡蓄意的殘忍;而且,如果每個人都應該如此關心他們弟兄的生命,這就表明故意和懷恨地傷害他們是多麼的罪惡。

### 第 9 節

申命記 22:9。你不可在你的葡萄園裡種兩種子。這四條誡命都譴責奇異的混雜,我毫不懷疑它們是第一誡的補充;而申命記中隨後附上的理由也引導我們得出這個結論,神在那裡宣告,如果種子和葡萄園有不同的混合,其產物就會被玷污。由此可見,所要求的無非是他們應當培養純潔。摩西所用的詞,**קדש**(kadesh,使成聖);但以反義詞的方式,它被理解為「玷污」。接下來的內容也是同樣的意思,他們不可用牛和驢一同耕地;因為禁止這種差異沒有別的原因,只是因為人一旦偏離了單純,就會沾染一些污穢。然而,如果有人持不同意見,我也不會與他強烈爭辯。確實可以反駁說,當神禁止動物混用,以至於不同種類的動物不應混雜在一起時,祂是顧及貞潔;而當祂禁止田地種植不同種類的種子,以及禁止用不同材料編織衣服時,祂是為了防止欺詐。但更簡單的解釋是,人民因此被保持在純潔之中,免得他們習慣於腐敗的習俗,免得他們從各處引進奇異的儀式,或以墮落的好奇心尋求最終可能侵犯對神敬拜的混合物。因為如果不同物種的動物結合在一起,自然的完整性就會被破壞,產生雜種後代,這就偏離了神的設立;但如果不同種類的種子混合在一起,或者如果衣服是用亞麻和羊毛編織的,在如此明顯的事情上就不會有欺騙或欺詐的危險。因此,很可能神所提出的目的,正如我所說,是讓他們一生都培養自然和簡單的習慣,使自己純潔無瑕,免受一切奇異的惡習。因此,聖經將奇異的教義比作酵,因為它們的增添或刪減會敗壞神純潔的話語(馬太福音 16:11)。這絕不是無用的訓練;當在瑣碎、幾乎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對他們施加約束時,他們就不會絲毫偏離純潔。將細線與粗線交織在一起是小事,或許這樣的過程對他們的整體利益是有益的;在某些田地裡,如果種子是由純小麥和某種其他穀物(siligine)混合而成,也能長出更好的作物,就像馬和驢的結合也得到了認可,因為這樣可以產生騾子。但神不允許這些事情在祂的古老子民中發生,免得他們逐漸墮落到更大的放縱,最終沉迷於異教徒的習俗和習慣。因此,祂用這個前言:「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利未記 19:19);從中我們得知,人民被固定的障礙所包圍,免得他們被外來的惡習玷污,並模仿那些與他們分離的國家。因此,總而言之,他們應當遵守神的律例。

### 第 12 節

12. 這也是貞潔的一部分或附屬品,即在衣著上注意端莊;因為當時大腿沒有遮蓋,如果上衣沒有閉合,就會為許多不雅行為打開大門,許多人會像偶然一樣濫用這一點,如果允許,這將成為放蕩的誘因;因為我們看到許多人陷入如此過度的淫蕩,以至於以自己的羞恥為榮。因此,神希望他們的長袍的下擺用帶子或扣子這樣繫起來,即使是偶然,那些不能體面或端莊地被看見的部位也不會被暴露。但是,如果神甚至對他們的衣著都作了規定,使選民應當培養端莊,並勤勉地防範一切不雅之事,那麼就清楚地表明,不僅通姦受到譴責,而且一切與純潔和貞潔相悖的行為都受到譴責。這段經文不恰當地被解釋為指縫在衣服上的繸子,以提醒人們律法,因為這裡只考慮端莊和精緻。

### 第 13 節

13. 若有人娶妻。這段經文也旨在高舉貞潔。神預防了兩種情況:一是丈夫不公正地誣衊貞潔無辜的少女,二是少女被玷污後,若假裝是處女,則無法逃脫懲罰。第三個目的也值得注意,即父母因此被提醒要更仔細地看管他們的孩子。丈夫明知故犯地尋找虛假藉口,藉著誣衊和羞辱妻子來與她離婚,這確實是一種極其粗暴的行為;但是,由於好色之徒厭倦了他們的惡習,然後試圖以各種方式擺脫它們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有必要糾正這種邪惡,並規定一種方法,使婦女的貞潔免受不敬虔和殘忍丈夫的誹謗;同時,給予誠實的人解脫也是公正的,免得他被迫在家中撫養一個欺騙了他的妓女;因為對於正直的人來說,默默忍受如此巨大的恥辱是非常痛苦的。這裡提出了一項令人欽佩的預防措施,即如果婦女被丈夫指控,她的父母有權出示貞潔的證據來證明她的清白;但如果他們沒有,丈夫就不必違背自己的意願將她留在家中,因為她已被他人玷污。從這段經文可以清楚看出,處女的證據是在新婚之夜用布取下的,作為貞潔的未來證明。也很可能這塊布是在證人面前作為抵押品存放的,以作為純潔和端莊少女的可靠防禦;因為如果僅憑父母的證詞就相信,那將給予父母太大的權力;但摩西簡潔地講述了這個眾所周知的習俗。

### 第 18 節

18. 那城裡的長老要拿住那人。在這種情況下,誹謗受到三重懲罰:首先,發明虛假指控的人要受鞭打;其次,他要向女孩的父親支付一百塊銀子;第三,他永遠不被允許休妻;理由是:「因為他將惡名加在以色列的處女身上。」神在此表明自己是處女的保護者,以便鼓勵年輕婦女更加培養貞潔。如果有人反對說,讓不幸的婦女永遠受暴虐統治是一種糟糕的規定,我回答說,這樣做是因為她沒有辦法解脫;因為儘管,正如我們稍後將看到的,男人被允許與妻子離婚,但推翻神最初的設立既不公正也不正確。此外,有必要預防丈夫的詭計,他會以離婚為榮,彷彿達到了他所期望的。

### 第 20 節

20. 但如果這事是真的。如果有人覺得懲罰過於嚴厲,讓他反思沒有任何一種欺詐比這更難以容忍。虛假買賣田地或房屋將被視為犯罪,發行假幣也是如此;因此,濫用神聖婚姻之名進行欺騙,並以不貞潔的身體代替貞潔的身體的女人,更不值得寬恕。然而,明確提及的嚴厲原因更為廣泛,即因為她在以色列行了惡事或污穢。有些人翻譯為「愚昧」是貧乏的;因為儘管這個詞源自**נבל**(nabal),它仍然意味著比愚昧更惡劣的事情;就像西緬和利未為他們屠殺示劍人辯解時,稱他們妹妹的玷污為**נבלה**(nebalah),即以色列的污穢(創世記 34:7)。由此再次可見,貞潔在神眼中是何等蒙悅納。

### 第 22 節

申命記 22:22。若有人與人妻行淫。這是一項政治補充,由此可見神多麼憎惡通姦,因為祂對此宣告了死刑。確實,既然婚姻是神所聖化的聖約,其褻瀆絕不能容忍;夫妻之間的忠誠應被視為過於神聖,不容侵犯而不受懲罰,同時,從一個人的懷中奪走妻子,她如同他的生命,或至少是他的一半,這是一種可怕的背信棄義行為。因此,先知也輕蔑地將通姦者比作發情的馬(耶利米書 5:8);因為在這種淫蕩盛行的地方,人就如同野獸般墮落。然而,這裡提到了另一個原因;因為,如果一個男人與妓女發生關係而背叛了他的妻子,這並不是死罪;但如果任何男人,即使是單身漢,與別人的妻子通姦(他將被處死),因為丈夫受到極大的傷害,而且恥辱會傳給後代,所有通姦所生的後代取代了合法的後代,同時繼承權轉移給陌生人,這樣私生子就非法佔有了家族名號。這個原因促使外邦人,甚至在律法之前,就嚴懲通姦,這從猶大和他瑪的故事中清楚可見(創世記 38:14)。不,根據普世的外邦人法律,通姦一直被判處死刑;因此,基督徒不至少效法異教徒,這是多麼卑劣和可恥。通姦在羅馬法中受到的懲罰不亞於神的律法;而那些自詡為基督徒的人卻如此溫和和寬鬆,以至於他們對這種可憎的罪行只施以非常輕微的責備。為了不無故廢除神的律法,他們援引基督的例子,祂釋放了被抓的行淫婦人,而她本應被石頭打死;就像祂退到山上,以免被眾人立為王一樣(約翰福音 8:11 和 6:15)。因為如果我們考慮父神委託祂獨生子所擔任的職責,我們就不會驚訝於祂滿足於祂的呼召範圍,而沒有履行審判官的職責。但那些被授予權柄以糾正罪行的人,卻荒謬地模仿了祂的榜樣,因此他們對刑罰的放鬆源於極度的無知。儘管夫妻雙方的背叛在人類法庭上受到的懲罰不同,但既然他們彼此負有義務,神將會對他們雙方進行報復;因此保羅的宣告在神的審判台前生效:「夫妻不可彼此虧負;因為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哥林多前書 7:4-5)。

### 第 23 節

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人。懲罰的嚴厲性現在進一步擴大,一個已許配的女子被視為妻子;這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因為她已許下婚約,而一個女子的心如此疏遠她所許配的男人,以至於將她的貞潔獻給別人的懷抱,這是放蕩不羈的標誌。但是,由於被強姦者無罪,如果一個女子在田野裡被強迫,她就被赦免,因為很可能她是出於不情願而屈服的,因為她遠離幫助。然而,儘管這些術語是為了粗俗的人民的理解而調整的,但神的意圖是區分強迫與同意。因此,如果一個女孩在建築物的隱蔽處被強迫,她的呼喊聲無法被聽到,神無疑會判她無罪,只要她能通過令人滿意的證詞和推測證明她的清白。

### 第 30 節

30. 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既然摩西在此沒有提及其他亂倫行為,而只談到與繼母的亂倫,那麼很可能他在此簡要地將他之前更詳細闡述的內容,以單一的標題提醒以色列人。無論如何,禁止一種罪行並不會為其他可憎之事打開大門。他補充的「也不可揭開他父親的衣襟」這句話,意思是說,當繼子不顧體面,與繼母同房時,父親就蒙羞了。或許他暗示了含的罪,含藉著暴露他父親的羞恥而顯露了他的不敬虔(創世記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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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