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3「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他們雇了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5然而耶和華-你的上帝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愛你。
6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7「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8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9「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
10「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11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
12「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
13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14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裏有污穢,就離開你。」
15「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裏,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16他必在你那裏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18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上帝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9「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20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上帝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21「你向耶和華-你的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23你嘴裏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上帝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
25你進了鄰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 申命記 — 第 23 章
## 第 23 章
### 第 1 節
1. 凡被損傷的。這裡關於身體殘缺者和私生子的規定,目的相似:為了避免上帝的教會被污穢玷污,從而使信仰失去尊嚴。摩西將兩種人從信徒的會眾中排除,即太監和私生子。但在討論主題本身之前,必須先考慮詞語的定義。第一個問題是,什麼是「進入會眾」;第二個問題是,什麼是「睪丸受傷」;第三個問題是,誰是**ממזרים**(mamzerim),我們將其翻譯為私生子(**spurios**)。許多人認為這兩種人被排除在教會之外,是為了不讓他們在教會中擔任任何公職;另一些人則認為,是為了不讓他們娶亞伯拉罕後裔的女子為妻;因為讓女子嫁給私生子(拉丁文:**mamzeris**)是不公平的;而且那些被造來繁衍上帝子民的人,卻娶了無生育能力的人(**effoeminatis**),這也是荒謬的。但這兩種觀點在我看來都過於平淡。因為後面關於某些外邦民族的補充,不能理解為不應將任何政府或尊嚴託付給他們;此外,「耶和華的會眾」已充分表達了信仰的純潔和神聖。因此,我毫不懷疑摩西禁止那些被這兩種污點玷污的人參與獻祭。因為儘管他們像其他選民一樣受了割禮,但上帝仍要他們承受這種恥辱的標記,以便他們成為他人的榜樣,並使百姓更勤奮地保守自己免受一切污穢。因此,結論是,他們被剝奪了合法以色列人所特有的參與和分享獻祭的特權。至於睪丸受傷,猶太人的爭論在我看來過於瑣碎,而且最終未能抓住正確的含義。因為上帝的目的無非是將那些生殖器官殘缺或有缺陷的人排除在祂子民的會眾之外,無論聖潔的聚會在哪裡舉行;儘管祂以提喻法涵蓋了比明確指出的更多的情況。總之,藉著譴責這種外在的身體缺陷,祂讚美了祂子民的卓越,使他們記住自己是祂所揀選的產業,不是為了讓他們以此自豪,而是為了讓他們生活的聖潔與如此崇高的尊貴相稱。
### 第 2 節
2. 私生子不得入會。所有人都同意**ממזר**(mamzer)這個詞指的是私生子,即父親不明的孩子;但他們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將其擴展到所有因淫亂而生的私生子,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它僅指那些出身不明、被稱為**vulgo geniti**的人;即那些母親因其卑賤和普遍的賣淫行為,因其極度的放蕩而導致其子女彷彿從這種怪異的混雜中出生的人。我最贊同第二種觀點。然而,藉著這個象徵,上帝要告誡亞伯拉罕的後裔,他們的尊貴是何等崇高,因為他們與污穢的外邦人是分離的。同時,祂並非完全將這些不幸的人排除在救恩的希望之外,儘管他們並非因自己的過錯而無法說出父親的名字;祂只是藉著暫時的懲罰來使他們謙卑,並希望他們的榜樣能對他人有益。
### 第 3 節
3. 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得入會。正如上帝最近禁止祂的子民與迦南諸國有任何聯繫和結盟,祂現在區分了外邦人,並表明在什麼條件下,以及他們可以接納誰(進入教會)。祂完全拒絕摩押人和亞捫人;因為他們不僅拒絕給予百姓基本的待人禮儀,而且還對他們動武,甚至僱用巴蘭來咒詛他們。他們是羅得的後裔,本應接納亞伯拉罕的子孫為弟兄。因此,他們對那些自願向他們提供和平的人,對那些藉著使者承諾將無害無損地前行的人,以及最終懇求允許他們通行,只要他們誠實支付糧食和水的費用的人,進行暴力襲擊,這是不可原諒的野蠻行為;儘管無疑上帝懲罰的是他們的邪惡而非他們的殘忍,因為他們不僅試圖使祂的恩惠歸於無效,而且還試圖消滅祂的信實。因此,既然教會沒有滅亡,祂應許的效力沒有失效(人類的救恩就建立在此基礎上),這並非他們的過錯,而且他們是明知故犯,那麼他們被排除在教會之外也就不足為奇了。
### 第 4 節
4. 因為他僱用。儘管這兩個民族不被接納有共同的原因,但動詞的數似乎是故意改變的,因為是摩押王巴勒僱用了巴蘭;然而,既然他們是同謀,亞捫人也理所當然地被歸咎於同樣的罪行。他們的邪惡尤其在此暴露無遺,他們僱用一個傭兵,向百姓發出咒詛的雷霆,試圖藉著魔法咒語來壓倒上帝。他們並非因無知而犯錯,因為他們頑固地堅持他們的瘋狂,直到巴蘭從天上被擊敗。因此,經文明確指出他「沒有被聽從」,反而他的咒詛和禱告「變成了祝福」。由此可見,所有故意惡意反對上帝恩惠和教會福祉的人,將面臨何等可怕的報應。因此,現今教皇制度的擁護者不遺餘力地擾亂天道教義的進程,甚至如果可能的話,完全使福音沉默。既然這種拒絕的另一個原因已明確指出,那麼有些人將此判決歸因於他們的出身,認為亞捫人和摩押人被排除在教會之外是因為他們源於亂倫結合,這是愚蠢的。
### 第 7 節
7. 你不可憎惡以東人。為了更強烈地標示對摩押人和亞捫人所宣告的懲罰,他命令以東人和埃及人可以在第三代時被接納;前者是因為他們與雅各的祖先以撒同源,因為他們是以掃的後裔;後者是因為他們曾是他們的寄居者。由此可見,摩押人和亞捫人因其罪行而蒙羞,而外邦人卻沒有受到如此對待。現在,儘管以掃已將自己從信徒的特權中割裂,但他的子孫仍有機會回歸,只要他們回到他們的源頭和本源,並以信心的謙卑承認雅各的長子名分,雅各是在他們父親被忽略或降級時被揀選的。但是,當罪行相同時,這種懲罰的不平等意味著什麼呢?因為以東在摩押之前就對以色列動武,並迫使他們繞道而行。它沒有用僱來的咒罵來爭取以色列的毀滅,但是,當以色列謙卑地以舊有的親屬關係懇求時,它不僅拒絕他們通行,反而率領大軍進攻他們,因此它應該受到與亞瑪力人或亞捫人同樣嚴厲的對待。此外,以東人與他們有更密切的血緣關係,他們在敵意上更難以被原諒。因此,我找不到上帝對他們比對其他受更嚴厲對待的人表現出更大憐憫的原因;除非祂希望表明,祂有權利在某些人身上較輕地懲罰相同的罪行,而在另一些人身上則施以更嚴厲的報應;而且,既然所有人都應當徹底毀滅,祂理所當然地保留了隨意憐憫的自由權利。我們必須在此敬拜祂的判斷,我們無法深入其奧秘。這種不平等並非不敬虔者喧囂的藉口,彷彿祂前後不一,行為與祂律法的規則相矛盾;因為祂這樣做並非以不同的方式判斷,而是同樣地譴責所有人,並隨意寬恕某些人,或減免他們一部分的懲罰。關於埃及人,也可能產生一個問題,為什麼上帝讓祂的子民對他們負有義務,因為他們曾在他們的土地上寄居。因為他們壓迫那些信賴他們誠意的可憐逃亡者,這是野蠻和不友善的殘酷行為。但上帝在此指的是他們最初的接納;正如以賽亞書 52:4 所說,在那裡,祂將埃及人與亞述人比較,祂說後者像強盜一樣壓迫他們,而前者統治他們並非沒有原因,因為百姓是自願下到那裡的。因此,儘管以色列人曾被他們殘酷的暴政不當地壓迫,上帝仍要他們承認他們舊有的恩惠;因為他們的飢荒得到了緩解,逃亡者得到了友善的接待,當時迦南的居民正因飢餓而滅亡。
### 第 9 節
9. 軍隊出征的時候。他先前教導在家中和和平時期保持潔淨的原則,現在也延伸到戰爭時期,使他們即使在刀光劍影之中也能保持潔淨,遠離一切污穢。我們知道,在戰爭期間,法律往往被大大忽視,一切都由暴力而非理性控制;我們也知道,士兵們通常會被賦予許多在和平時期絕不容忍的自由。上帝要藉著要求以色列人在戰爭中也要追求與和平時期相同的潔淨來糾正這種弊病;因為這是一條特別的律法,禁止他們在戰爭時期放蕩不羈,正如他先前普遍譴責一切不潔一樣,彷彿他說,無論如何,如果他們忽視培養潔淨習慣的職責,他們都無法被原諒。因為他並非命令他們在軍隊和營地中要謹慎,彷彿他們在家中就可以犯罪而不受懲罰,而是告誡他們,即使他們以戰爭的必要性為藉口,上帝也絕不會原諒他們。如果他們在和平時期和心境平靜時玷污自己,罪行將會更加嚴重。由此我們得出結論,為任何方面違反上帝誡命而尋找空洞的藉口是徒勞的;因為,無論履行職責多麼困難,上帝從不放棄祂的權利。現在,如果戰爭(似乎可以免除法律)不能為罪行開脫,那麼,正如我所說,那些在平靜的生活狀態中放蕩地被罪惡帶走的人,他們的罪過將被認為更大。
### 第 10 節
10. 你們中間若有人。他列舉了兩種污穢,藉此以色列人可以明白「遠離惡事」的含義。首先,他宣告那些有不潔之夢的人為不潔,並將他們逐出營外,直到他們晚上洗淨自己。其次,他禁止他們用排泄物玷污營地;不僅如此,即使他們出營之後,他還命令他們將排泄物埋在地下,以免任何污穢顯露出來。然而,很可能他以提喻法指代所有使人污穢和不潔的事物。但摩西對士兵說話,認為簡要地告訴他們,即使他們忙於戰爭,也必須注意清潔就足夠了。對於「夜間所遇見的」,所有人都同意是指精液的流出;由此我們推斷不潔對人的玷污是何等嚴重,因為即使是從不潔的夢中也會沾染污穢。至於第二部分,有些人希望藉著攻擊摩西來顯得機敏聰明,因為他將「無人應在營中排泄」納入聖潔的誡命之中。他們說,難道氣味會冒犯上帝的鼻孔嗎?但他們愚蠢的傲慢很容易被駁斥;因為上帝藉著這些基本原則,使祂的古老子民走在正道上,以免即使在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上的自由也會導致他們變得大膽。如果他們被允許玷污營地的每個部分,百姓很快就會對各種污穢變得麻木不仁。因此,他們被這條韁繩束縛,以便他們更認真地將心思投入到屬靈的正直上。那些認為這是一種衛生預防措施,以免氣味產生疾病,並損害他們的身體健康的人也錯了。因為摩西清楚地聲明,他不僅考慮到有益健康的,甚至在人眼中體面的事物;而是他要使百姓習慣於厭惡不潔,並保持自己純潔無瑕——因為他補充說,上帝在營中掌管一切,保護他們免受敵人的權勢和攻擊;他們應該害怕,如果他們玷污了營地,祂會因他們的污穢而生氣並離棄他們。總之,當他們需要上帝的幫助,並與敵人交戰時,即使在刀光劍影之中,也絕不能省略或忽視追求聖潔。
### 第 15 節
儘管這條律法傾向於人道和仁慈,但它似乎並不完全公正。由於許多主人以暴虐的傲慢壓迫他們的奴隸,他們的邪惡使得有必要為這些可憐的生靈提供一些緩解。因此,奴隸被允許在羅馬的廟宇和凱撒雕像處尋求庇護,這樣,如果他們證明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和不人道的對待,在案件得到證實後,他們就可以被出售給仁慈的主人。這確實是可以忍受的,但這裡給予奴隸的庇護卻剝奪了他們主人應有的權利;因為在沒有聽取他們案件的情況下,他們被允許在迦南地居住;這樣,國際法也受到了侵犯,因為這片土地向所有逃亡者開放。此外,由於逃亡的奴隸通常是邪惡和犯罪的,無論他們在哪裡尋求庇護,那個地方都會充滿許多感染源。我不知道有些人認為奴隸因特權而免除其先前的奴役,以便他們可以獻身於上帝的服事,從而傳播真宗教的觀點是否有足夠的根據。這當然似乎不一致,因為各種污穢和垃圾都被接納到教會中,因為最終它會充滿各種腐敗;而且,無論在哪裡犯下的罪行,都受到上帝之名的庇護,這也絕不合適。因為,假設一個小偷、一個姦夫或一個殺人犯離開他的主人,並在聖地尋求庇護,那麼接納和保護這樣的客人,除了推翻法律和正義,建立一種污穢的野蠻狀態之外,還會是什麼呢?因此,我認為要理解的比文字所表達的更多,即,如果發現奴隸並非因自己的惡行而逃跑,而是因為主人過度的殘酷,百姓就不應將他們趕走,這無異於將他們交給屠殺。事實上,可以推斷出必須進行司法程序,因為他們可以選擇他們喜歡居住的城市。信仰確實對他們有所幫助,因為那些在迦南地尋求地方和家園的人,必須將自己獻給上帝,並開始敬拜祂;然而,上帝絕不會允許祂的名被不加區別地接納惡人而褻瀆。因此,正如我之前簡要指出的,上帝向祂的子民灌輸人道,以免他們因引渡逃亡的奴隸而被迫對他人的殘酷行為負責;因為他們的主人將是他們的劊子手;而且,既然他禁止百姓虐待他們,他藉著這些話暗示,他只在允許他們在法庭上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的範圍內,為這些可憐的人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我認為將這條律法歸入第六誡的補充條款是合適的。
### 第 17 節
這段經文與前文相似;因為在第一句中,他禁止女孩賣淫。有些人認為希伯來文中的**קדשה**(kedeshah)是指妓女,因為她被暴露並準備犯罪;但她的污穢,與聖潔相反,似乎更像是藉著反語來表達的。無論如何,這裡給出了一條貞潔的誡命,即未婚女孩不得與男人發生關係。在第二句中有些模糊,「以色列的子孫中不可有**קדש**(kadesh)」;因為在其他經文中,它明確用於指男妓或男娼,但沒有理由不將其翻譯為淫亂者。在這個意義上,這個詞似乎在約伯記中被使用:「偽君子必在年輕時(或在他們盛年時)死去,他們的生命在**קדשים**(kedeshim)之中」,這相當於他們在生活中聲名狼藉、可恥。(約伯記 36:14)但如果更傾向於將其應用於雞姦,那麼所有不潔都藉著提喻法被譴責。
### 第 18 節
18. 你不可將妓女的工價。這條誡命與前一條有相似之處,因為上帝拒絕一切藉由非法和污穢交易所得之物,教導我們在聖事上必須遵守極度的貞潔;祂不僅拒絕妓女的工價,也拒絕狗的價錢,以免祭壇的聖潔被任何不潔的祭物玷污。然而,狗似乎是與其他動物相比,因輕蔑而被拒絕的;因為殺豬和殺狗同樣是錯誤的,但豬的價錢卻可以獻上。因此,狗被拒絕不僅因為它是不潔的動物,也因為它卑賤可鄙。總之,上帝要他們銘記對祂聖殿和祭壇應有的敬畏。
### 第 19 節
從這些經文中我們得知,僅僅不取他人的財物是不夠的,除非我們也持續地以人道和憐憫來幫助窮人。異教徒的作者也看到了這一點,儘管不夠清楚(當他們宣稱),既然所有人生來都是為了彼此,人類社會若非藉著互助互惠,就無法妥善維繫。因此,為了不虧負我們的鄰舍,以免在上帝眼中被視為盜賊,讓我們學習,根據我們各自的能力,善待那些需要我們幫助的人;因為慷慨是公義的一部分,所以那些能夠卻不幫助弟兄姊妹的人,理應被視為不義。這就是所羅門勸誡的宗旨,即「我們要喝自己池中的水,讓我們的泉源分散到鄰舍那裡」(箴言 5:15, 16);因為,在他命令我們每個人滿足於自己的所有,而不尋求藉由他人的損失來致富之後,他補充說,那些富足的人若不將財物分給窮人以減輕他們的貧困,就沒有妥善享受他們的財產。因為這就是原因,正如所羅門在別處告訴我們的,「富戶窮人彼此相遇,都為耶和華所造。」(箴言 22:2)
### 第 21 節
21. 你向耶和華許願。許願的規矩也屬於遵守第三誡,因為藉著許願,人操練自己使上帝的名成聖,而向上帝許諾任何事都是一種起誓。因為人與人之間所稱的盟約或協議,對於上帝而言就是誓願;因此,它可被恰當地稱為神聖的承諾,不僅以上帝為見證,更是與上帝自己訂立的。我們在別處曾簡略提及某些誓言,例如拿細耳人的誓言;但由於那種奉獻是上帝敬拜的一部分,我將其歸於第一誡。摩西在那裡確實沒有直接處理誓願本身的義務,而是處理那種激勵百姓追求純潔、聖潔和節制的虔誠操練。對於甘心祭,我也採取了同樣的做法,這些祭物當然大部分是許願的,但我考慮的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而不過多糾結於附帶的部分。但現在摩西在另一個標題下證實了他之前所教導的,即上帝的名不可妄稱;因此他命令他們償還他們的誓願,因為不償還誓願會減損上帝名的榮耀,同時祂自己也被剝奪了權利,並且在祂面前所確認的承諾也被視為無效。此外,必須注意的是,所有蒙上帝悅納的誓願都是感恩的見證,以免對祂恩惠的記憶消逝,因為我們太容易忘記這些恩惠。因此,當聖徒意識到自己在宣揚祂的良善方面遲緩或懈怠時,他們就藉著這種幫助和激勵,彷彿是為了糾正他們的懶惰。因此,當他們向上帝祈求任何重要的事情時,他們常常習慣於藉著某些承諾來約束自己,作為他們感恩的表現。摩西命令這些誓願要莊嚴而忠實地償還,以免他們在脫離危險或獲得所願之後欺騙上帝,而他們在焦慮中曾謙卑地懇求。因為我們知道許多人是多麼輕易或不如說輕率地許願,而之後又以同樣的輕浮態度輕視他們的承諾。因此,在這一點上,上帝理所當然地維護祂的名免受輕蔑,並為此要求償還向祂所承諾的。但由於迷信的人將此不加區別地應用或不如說曲解為所有誓願,他們的錯誤必須予以駁斥,以便我們能理解摩西的真正含義。天主教徒會要求所有誓願都必須遵守,無一例外,因為經上寫著:「凡你口中所出的,你都不可遲延償還。」但首先必須給出誓願的定義,或者至少我們必須看看哪些誓願是合法的並蒙上帝悅納的;因為如果所有誓願,無論多麼輕率地許下,都必須有效地遵守,那麼在舊約律法之下,殺害兒女、為偶像建立祭壇就是對的,這樣在這種藉口下,上帝的整個律法就會完全被廢棄。因此,除非我們想混淆是非,否則必須區分誓願。那麼,第一點是,我們不能向上帝許願任何我們不知道祂所喜悅的事物;因為如果「聽命勝於獻祭」(撒母耳記上 15:22),那麼,隨心所欲地事奉上帝,各憑己意,當然沒有比這更荒謬的了。如果一個猶太人許願要獻祭一隻狗,那麼償還這個誓願就是褻瀆,因為上帝的律法禁止這樣做。但由於在上帝明確規定和禁止之間存在一個中間程度,可能會有人反駁說,對於那些被稱為「無關緊要」的事情,許願是允許的。我對此的回答是,既然敬虔的人應當始終堅持「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 14:23)的原則,那麼就必須始終考慮一件事是否符合上帝的話語,否則我們的熱心就是本末倒置的。上帝以前沒有禁止許多祂仍然不願意在敬拜中獻給祂的東西;因此,現今,儘管終生不吃肉是合法的,但如果有人許願永久禁食,他就是迷信的;因為他會不加思索地將我們從祂的話語中得知祂不贊同的東西強加給上帝。因此,如果我們所有的誓願都不歸於這條規則,那麼它們就沒有什麼是正確和確定的。天主教徒的另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也可以被譴責,即他們愚蠢地向上帝承諾他們無法償還的東西。確實,這不僅是盲目的傲慢,甚至是魔鬼般的瘋狂,一個凡人竟然希望將他未曾領受的東西,彷彿是自己的東西一樣獻上;就好像有人許願終生不吃東西,或者放棄睡眠和生活必需品,那麼他就會被公認為瘋狂。因此,任何禮物,除非是上帝在祂的良善中賜予我們的,否則都不能蒙祂悅納。但在天主教中發生了什麼?修道士、修女和神父,他們約束自己終身獨身,卻不考慮貞潔是一種特殊的恩賜;因此,當他們沒有一個人顧及自己的能力時,他們就可憐地自取滅亡,或將自己捲入致命的羅網。此外,每個人都應該考慮自己的呼召。一個修道士會向他的修道院長許願,並擺脫父權的束縛:另一個適合處理公共事務的人,會藉著修道誓願而拋棄他的孩子,從而獲得豁免權。由此可見,一個誓願是否應該遵守,要從許願者的品格來判斷。但在誓願的對象方面,犯了一個更嚴重、更普遍的錯誤。我上面說過,敬虔的人從不向上帝許願,除非是為了感恩的見證;然而,幾乎所有迷信者的誓願都是許多虛構的敬拜行為,其目的無非是藉著贖罪來取悅上帝,或藉著功德來獲得恩惠。我不會詳細追究那些更可憎的幻覺,藉此他們玷污自己和他們的誓願,當他們將偶像取代上帝的位置時;例如,當一個人向克里斯多福或芭芭拉許願一個祭壇時。為了認可這種野蠻的邪惡,他們援引摩西的這段經文,而這段經文確實包含了一些完全不同的東西,即那些向任何其他存在許願的人,都是扭曲了對上帝的敬拜;而且摩西在這段經文中也假定,除非是按照信仰的規矩和律法的規定向上帝自己許的願,否則誓願就不算合法。因此,在這開頭,教義被確立,即除非所承諾的得到償還,否則就會招致罪責。
### 第 22 節
22. 你若不許願。他證實了他所說的,那些違背對上帝承諾的人將在上帝面前有罪,因為沒有任何必要強迫他們承諾,因此他們的罪過加倍,因為他們選擇犯罪,而他們本可以選擇不許願。因此,彼得責備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不忠時說:「誰強迫你向聖靈撒謊?那田地不是你自己的嗎?你本可以保留它;但現在欺騙上帝一部分的價錢,是邪惡的偽善。」(使徒行傳 5:4)同時,上帝間接地教導許願要謹慎,當祂免除他們這項義務時;彷彿祂提醒他們,沒有理由因輕率地承諾祂不要求的事情而招致罪責。而且,確實沒有什麼比非常節制地許願更明智的了;因為那些輕率許願的人,要麼很快就後悔,要麼就以奴役的方式償還,彷彿這是一項他們被迫完成的任務,而且不無煩惱和厭惡,從而破壞了行為的恩典。至於「你口中所出的」這些話,它們並非指儀式,猶太人像往常一樣過於不加思索地堅持這一點;而是祂藉此約束許願,我們自己對此也過於傾向。因此,詩篇 66:13, 14 說:「我必帶著燔祭進入你的殿,我必向你還我的願,就是我嘴唇所出的,我口所說的,我在急難的時候所許的。」儘管先知暗示他在極度困境中始終保持鎮定和清醒,以便明確地祈求上帝的幫助,並藉著許願來表明他的堅定和信心,但同時也表明他沒有輕率地說出空話,而是經過認真思考才說的。而且,確實,由於許多人的舌頭過於流利,先於他們的心,所以誓願的主要義務不應在於其說出的行為;而是,為了使它們真正完整,心與舌之間需要相互協調。同樣的表達方式會再次出現;它的重複表明它是為了消除弱者的疑慮,以免他們一有許願的念頭,就以為這會產生宗教義務。我們知道,在異教徒中,在他們聖殿的莊嚴奉獻中,會指定一位祭司先誦讀這些話;藉著這種儀式,他們被提醒,除非上帝自己彷彿口授,否則沒有什麼是妥善獻給上帝的。我承認他們很少考慮這個原因;然而,藉著他們的榜樣,上帝要譴責所有輕浮或輕率的熱情在神聖的獻祭中。
### 第24節
既然上帝在此對窮人給予極大的寬容,有些人便將此限制於收割和採摘葡萄的工人,彷彿祂只允許他們用手摘取麥穗和葡萄作為食物,而非帶走。然而,我確信這條律法適用於所有人,且所給予的許可不超過人道所需。因為我們不能過於精確地解讀這些詞語,而必須著眼於立法者的意圖。上帝禁止人們將鐮刀伸入他人的莊稼;現在,如果一個人用手摘取了足夠他扛在肩上或放在馬背上的麥穗,他能以他沒有使用鐮刀這種幼稚的解釋來為自己開脫嗎?但是,如果常識本身就駁斥這種粗鄙的厚顏無恥,那麼顯然這條律法有另一個目的,即除了當前使用之外,任何人都不得觸碰他人莊稼的一穗麥子,這正是基督的門徒所遇到的情況,當時他們因飢餓被迫用手搓麥穗,以免在路上暈倒(馬太福音12:1)。對於葡萄也必須採取相同的看法。如果有人故意闖入他人的葡萄園並在那裡大吃特吃,無論他找什麼藉口,他都將被視為竊賊。因此,毫無疑問,這條律法允許飢餓的旅客在沒有足夠其他食物時,透過吃葡萄來補充體力。但儘管允許他們吃飽,仍不允許以此為藉口暴飲暴食。此外,葡萄園都用籬笆圍起來並有人看守;由此可見,葡萄並非任由每個貪吃者取用。總之,這條律法的意思是,如果一個旅客為了緩解飢餓,伸手去摘垂掛的果實,直到他到達可以購買麵包和葡萄酒的歇腳處,這不應被視為偷竊。
原英文注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領域著作,資料來源 SWOR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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