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
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1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14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19所以耶和華-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 申命記 — 第25章
## 第25章
### 第1節
鑑於此處所吩咐的是節制與人道,這是第六條誡命的補充。總而言之,如果有人在司法上被判處鞭打,懲罰不應過度。然而,問題在於一種律師稱之為「適度糾正」的懲罰,這種懲罰應當是,身體被鞭打後不應致殘或毀容。因此,既然神如此寬恕有罪之人,甚至抑制了公正的嚴厲,祂就更會顧念無辜的血;既然祂禁止法官過度嚴厲,祂就更不會容忍私人對其弟兄施加暴力。但這種熱心必須受到約束,因為法官,即使在其他方面並非不公,也常常對輕微的過犯(**delicta**)與重罪一樣嚴厲。這裡並非規定了同等的懲罰尺度,好像所有人都應受到同樣的鞭打;它只是禁止法官對一項過犯施加超過四十下的鞭打。因此,犯人是經過深思熟慮地被鞭打,而不是像無需計數鞭打次數那樣隨意;此外,他們將來也不會因此受傷而喪失任何肢體的功能。出於同樣的目的,神也希望法官親自到場,以便他們憑藉權威防止任何過度行為:並補充了理由,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因為他被過度鞭打。這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免得他的身體因鞭打而毀容,從而變得難看;二是,免得他永遠蒙受恥辱和羞辱,心靈受到打擊;因為我們知道被嘲笑和侮辱是多麼令人痛苦和難受。第三種解釋,有些人更喜歡,但過於牽強,即免得他像卑賤可鄙的野獸一樣死去;因為神只是提供讓這個可憐的人透過懲罰得到改善,而不是讓他因惡名而麻木不仁。由於猶太人總是在瑣碎的事情上炫耀他們的熱心,他們發明了一種幼稚的預防措施,以便更嚴格地遵守這條律法;因為他們謹慎地不打到第四十下,而是減去一下,以求得虛假的仁慈聲譽,彷彿他們比神自己更聰明,比祂更仁慈。當人們膽敢憑自己的頭腦發明任何與神的話語相悖的東西時,就會陷入這種愚蠢!這種迷信在保羅時代已經盛行,正如我們從他的話語中可以得知,他報告說「五次受了鞭打,每次四十減去一下」(哥林多後書 11:24)。
### 第4節
4. 你不可籠住牛的嘴。這段經文確實屬於誡命的補充,但由於它是對前述諭令的確認,所以將它們聯繫起來似乎是合適的;特別是因為其忠實的闡釋者保羅聲明,神頒布此諭令的目的無非是為了讓勞動者不被剝奪其應得的報酬(哥林多前書 9:10);因為當他談到應當供給福音事奉者的供養時,他引用此諭令作為其論證的證據。為了避免有人反駁說牛與人之間存在差異,他補充說,神並非關心牛,而是為了那些勞動者而說的。同時,我們必須記住,人們在公義方面受到教導,以至於他們甚至對牲畜也負有實踐公義的義務;因為所羅門確實透過比較來強調傷害鄰舍的不義:「義人顧惜他牲畜的命」(箴言 12:10)。總而言之,我們應當自由且自願地支付應得的,並且每個人都應當嚴格要求自己履行職責;因為如果我們有義務供給牲畜的生計,那麼我們就更不應當等待人們懇求我們,以便他們才能獲得應得的。
### 第5節
5. 若有弟兄同居,其中一個死了。這條律法與那條允許已訂婚者回到尚未娶的妻子身邊的律法有些相似;因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全每個人所擁有的,使他不必將其留給陌生人,而是可以有自己所生的後嗣:因為當兒子繼承父親,代表父親時,似乎幾乎沒有任何改變。因此,也顯明了神是多麼喜悅沒有人被剝奪財產,因為祂甚至為垂死之人作了預備,使他們不願帶著遺憾和煩惱轉讓給他人的東西,得以保留給他們的後代。因此,除非他的親屬能避免死者無子嗣,否則這種不人道行為被視為一種竊盜。因為無子嗣是神的咒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希望有借來的後嗣,使名號不致完全斷絕,是一種安慰。既然我們現在理解了律法的意圖,我們也必須注意「弟兄」這個詞並非指實際的兄弟,而是指堂兄弟和其他親屬,他們與其親屬的寡婦結婚不會構成亂倫;否則神就會自相矛盾。但這兩件事是完全相容的:沒有人應當揭露他弟兄的赤身,然而寡婦不應嫁出她丈夫的家族,直到她從某個親屬那裡為他生下後嗣。事實上,波阿斯娶路得並非因為他是她已故丈夫的兄弟,而只是他的近親。如果有人反駁說其他親屬同居的可能性不大,我回答說,這段經文被不當地認為是指實際的同居,彷彿他們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但這條誡命僅僅是針對親屬,他們的近距離居住使得將寡婦帶回家中很方便;因為如果有人住得很遠,雙方都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尋求此規定的實現。當然,神不可能會授權亂倫婚姻,祂之前已經表達了對亂倫的憎惡。正如我前面所說,毫無疑問,女人也有同樣的義務,將自己獻給她前夫的親屬;儘管這其中有嚴厲之處,但她似乎對他的記憶負有如此多的義務,即她應當樂意為死者生下後嗣;然而,如果有人持不同意見,我不會與他爭辯。然而,如果她沒有義務這樣做,那麼她自願強行介入是荒謬的:她將拒絕她的親屬告上法庭,除了為了獲得嫁給另一個家族的自由之外,沒有其他原因。然而,他被判處羞辱性懲罰,卻不被允許為自己辯護,這是不太可能的,因為有時可以提出正當的拒絕理由。因此,這種恥辱只是對不人道或貪婪的懲罰。透過脫鞋,他放棄了他的親屬權利,並將其轉讓給他人:因為他對死者如此不仁,就不配從他的親屬關係中獲得任何好處。
### 第11節
這條律法表面上嚴苛,但其嚴厲程度顯示了謙遜在神眼中是何等蒙悅納,而另一方面,祂又憎惡不雅行為;因為,如果在爭吵的激烈時刻,當心靈的激動可以作為過度行為的藉口時,一個女人抓住一個非她丈夫的男人的私處,會受到如此嚴厲的懲罰,那麼神就更不會寬恕她的淫蕩,如果一個女人被情慾驅使做出類似的事情。我們也無疑,法官在懲罰淫穢行為時,必須從較輕的罪行推論到較重的罪行。此外,還加上了威脅,免得懲罰的嚴厲性影響他們在執行時變得溫柔和鬆懈。故意攻擊身體的那個部位,是所有貞潔婦女自然會迴避的視線和觸摸,這確實是不可原諒的厚顏無恥。
### 第17節
17.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向你所行的。我們在別處已經看到亞瑪力人是如何首先對以色列民發動敵意攻擊,並試圖阻撓他們的行程的;摩西也記載了神對他們的判決,他現在吩咐百姓執行這判決。神當時起誓,要世世代代與他們爭戰;為了不讓祂的威脅落空,祂指定祂的百姓對他們的極大殘忍和不敬虔進行報復。因為當以色列人沒有對他們造成任何傷害或損失時,對和平地前往另一片土地而沒有做任何錯事的人發動戰爭,這是不義之舉。但他們更嚴重地違反了人道,因為他們沒有憐惜自己的親屬,從而拋棄了天性。從創世記 36:12 可以清楚看出,亞瑪力人是以掃的後裔;因此,他們都源於同一位祖先以撒。誠然,這條命令似乎與宗教不太相符,即百姓應當報復對他們造成的傷害。我回答說,這些話並非激勵他們產生報復心理,而是命令他們以對待其他民族同樣的嚴厲程度來懲罰亞瑪力人的罪。神確實似乎透過私人動機來影響他們,當祂敘述亞瑪力人所表現出的殘忍時;但我們必須根據立法者的本性來判斷其意圖,因為我們知道神不會認可任何憤怒或仇恨的情緒;因此,很容易得出結論,這條命令是百姓可以以受約束的熱心來順從的。罪行的最初根源被指明,即因為他們「不敬畏神」,因為這不應按其通常含義理解,而是表達他們彷彿是故意地反叛神。因為賜給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應許對他們來說不可能陌生;但由於他們的祖先以掃已經失去了長子的名分,結果他們出於邪惡和褻瀆的嫉妒,試圖使神的聖約歸於無有;這就是祂將他們與那些被遺棄的民族一同歸於毀滅的原因。**זנב**(zineb,剪去尾巴)這個詞,相當於從後方發動攻擊,那裡通常放置行李和病弱者。
原英文注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領域著作,資料來源 SWOR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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