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利未記 18: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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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8利未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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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8:1-4,6-18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利未記 18: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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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8利未記 18**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我沒有將這宣告納入其他類似的宣告中,那些宣告旨在預備人心以敬虔地領受律法,因為儘管這些話語本身可能有所符合,但在其本質上卻有很大的不同;因為那些是普遍性的,而這則是特別局限於一點。因為神在此並非僅僅意圖勸勉百姓學習律法,而是關於遵守祂律例的訓詞是針對當前的原因,因為祂並非不加區別地提及祂自己和外邦人的一切律例,而是將自己限制在所謂的「主題」上;因此,藉著外邦人的律例,祂指的是那些藉此敗壞祂關於聖潔婚姻的純粹設立的腐敗行為。然而,首先,祂禁止他們效法埃及人的習俗,然後將所有迦南民族都包括在內。因為,由於所有東方人都好色,他們從不忌諱藉著亂倫婚姻來玷污自己;而歷史也充分證明了埃及人在這方面的過度行為是何等巨大。兄弟不忌諱娶同母異父的姐妹,父系或母系的叔伯不忌諱娶侄女;簡而言之,他們對羞恥感如此麻木,以至於被他們的慾望驅使,踐踏了所有自然法則。這就是神在此列舉亂倫種類的原因,否則提及這些將是多餘的。
4.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 因為糾正人們長期習慣的惡習,其困難不亞於治療長期存在的疾病,特別是因為人們普遍如此頑固地固守不良榜樣,神援引祂的律例,以便將百姓從他們惡習的錯誤中召回正道。因為,我們將心思固定在人的行為上,而不是神的道上,這是最荒謬不過的,而神的道中才蘊含著聖潔生活的法則。因此,這就好像神要藉著祂教義的權威,推翻一切長期習俗所接受的,並廢除世俗的普遍共識。為此,祂命令祂的律法不只一次被遵守,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以免以色列人沉溺於污穢的慾望;但祂殷勤地教導他們,他們應當遠離一切惡習,並將自己限制在祂律法的界限和條例之內。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話也指向這一點;其中包含祂自己與外邦民族之間的比較,祂在祂的百姓與外邦民族之間,彷彿築起了一道分隔的牆。
6.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 這個名稱不包括所有女性親屬;因為父系或母系的堂表姐妹是允許通婚的;但它必須限制在祂接下來要列舉的親等之內,它只是一個簡短的序言,宣告某些親屬關係會使婚姻成為亂倫。因此,我們可以將這些血緣女性親屬定義為隨後立即提及的那些,即兒子不應娶母親,女婿不應娶岳母;父系或母系的叔伯不應娶侄女,祖父不應娶孫女,兄弟不應娶姐妹,侄子不應娶父系或母系的姑姑或叔叔的妻子,岳父不應娶兒媳,姐夫不應娶兄弟的妻子,繼父不應娶繼女。羅馬法律與神所規定的法則一致,彷彿其作者從摩西那裡學到了何為得體和符合自然。神頻繁使用的「露其羞恥」這句話,旨在喚起憎惡,以便以色列人更謹慎地提防一切亂倫。希伯來文עֶרְוָה(rǝwāh) (gnervah) 確實指「赤身」,因此有些人將其主動翻譯為「你父親的赤身」,即你父親所揭開的子宮;但這個意思不適用於你女兒、你兒媳或你姐妹的赤身。因此,毫無疑問,摩西的意思是要指出這是一件污穢和可恥的事情。
我們必須記住,我已經暗示過,亂倫不僅在婚外受到譴責,而且還指出了婚姻不合法的親屬關係。的確,這是上帝為祂的古老子民所建立的政治體制的一部分;然而,必須牢記,這裡所規定的一切都是從正直的源頭,以及祂植入我們內心的自然情感中推導出來的。有些人對聖經知之甚少,卻假裝聰明,荒謬地聲稱律法已被廢除,摩西加諸於同胞的義務現在也解除了;因為從上面闡釋的序言中可以推斷出,這裡所給予的教導並非,也不應被視為,僅僅是政治性的。因為,既然他們的慾望已將所有鄰近的國家引入亂倫,上帝為了在祂的子民中灌輸貞潔,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效法埃及地和迦南地的行徑。」然後祂補充了男女之間禁止結婚的血緣和姻親關係。如果有人又反駁說,許多國家所不遵守的,不應被視為外邦人的律法,那麼答案很簡單,即東方盛行的野蠻行徑,並不能使與外邦人可憎之事相對立的貞潔失效;因為自然的東西不能被任何同意或習俗所廢除。簡而言之,這裡所闡明的亂倫禁令,絕不屬於那些通常根據時間和地點情況而被廢除的律法,因為它源於自然本身,並建立在所有律法的普遍原則之上,而這個原則是永恆且不可侵犯的。上帝確實宣告,異教徒中盛行的習俗令祂不悅;這是為什麼呢?難道不是因為自然本身排斥並憎惡污穢,儘管它得到了人類的同意(suffragiis)?因此,當上帝藉此區分祂所揀選的子民與異教國家時,我們確信可以得出結論,祂命令他們避免的亂倫是絕對的污穢。保羅在一個微不足道的點上,將自然律擺在我們眼前;因為,當他教導婦女在公共場合不蒙頭是可恥和不雅的,他希望她們思考,她們光著頭公開露面是否得體;最後補充說,自然本身不允許這樣做。(哥林多前書 11:14。)因此,我不認為,以其為政治律法為藉口,就可以廢除自然的純潔,而這正是上帝的律例與外邦人的惡習之間區別的來源。如果這項紀律是建立在單一民族的利益、特定時期的習俗、當前的需要,或任何其他情況之上,那麼從中推導出的律法就可以因新的理由而被廢除,或者對特定個人可以通過特殊特權免除其遵守;但既然在制定這些律法時,唯一考慮的是自然的永恆得體,那麼即使是豁免也不被允許。它確實可以被裁定為合法且不受懲罰,因為君王有權免除刑罰;然而,沒有任何立法者能夠使自然宣稱是邪惡的事情不邪惡;而且,如果暴虐的傲慢膽敢嘗試,自然的亮光將立即閃耀並勝出。從前,羅馬皇帝克勞狄烏斯娶了他的姪女阿格里皮娜,為了避免羞恥,他獲得了一項元老院決議,允許此類婚姻;然而,除了他的一個自由民之外,沒有人效仿他的例子。因此,公正合理的人會承認,即使在外邦國家中,這項律法也被視為不可解除的,彷彿它被植入並銘刻在人的心中。基於此,保羅更嚴厲地譴責繼子與父親之妻的亂倫,說這樣的事情「連在外邦人中也沒有人提起。」(哥林多前書 5:1。)
如果有人反對說,新約中沒有禁止我們進行此類婚姻,我回答說,新約中也沒有禁止父親與女兒結婚;也沒有禁止母親與兒子結婚;那麼,近親之間就可以隨意結合嗎?雖然保羅明確只提到一種亂倫,但他藉著引用外邦人的例子來確立其恥辱,至少我們應該感到羞恥,如果他們中間有更多的細膩和貞潔。事實上,保羅的另一項勸誡對我來說就足夠了,他這樣寫信給腓立比人:
「凡是真實的、凡是可敬的、凡是公義的、凡是清潔的、凡是可愛的、凡是聲譽好的,若有什麼美德,若有什麼值得稱讚的,你們都要思想這些事。」(腓立比書 4:8。)
至於直系血親,父女或母子之間的結合顯然是一種怪異的不雅。一位放蕩的詩人,在講述米拉瘋狂的亂倫時說:
「女兒和父親,請離開我的歌,我歌唱的是恐怖。」
在旁系血親中,兩邊的叔伯姑姨都代表父親或母親;因此,與他們結合是被禁止的,因為這會有些類似的不當。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姻親;因為繼母或岳母被視為母親的關係;繼女或媳婦被視為女兒的關係;同樣,伯父或舅父的妻子也被視為母親的關係。雖然這裡可能沒有明確提及,但我們必須通過類比來判斷什麼是被禁止的——這裡沒有禁止叔伯或舅父娶他們的姪女;但是,既然禁止姪子娶他的姑姨,那麼下級對上級的相互關係必須優先。但如果有人爭辯說有區別,摩西所補充的理由駁斥了他的反對意見,因為經文說:「她是你的父親或你的母親的近親。」因此,姪女如果嫁給她的叔伯或舅父,就是亂倫。至於兄弟姐妹,上帝宣告與姐妹結婚,即使她不是同母所生,也是不合法的;因為祂禁止揭露姐妹的羞恥,無論她是你的父親或你的母親的女兒。
16. 你不可揭露你兄弟妻子的赤身。那些對這段經文提出爭議,並解釋為不可從兄弟的床上奪走他的妻子,或者如果她離婚了,在她丈夫還活著的時候與她結婚是不合法的,這些都是錯誤的解釋;因為將在同一處、以相同詞語所作的宣告扭曲成不同的意義是不合適的。上帝禁止揭露父親、叔伯和兒子的妻子的羞恥;當祂以完全相同的詞語對兄弟的妻子制定相同的規則時,為它們發明不同的意義是荒謬的。因此,如果與父親、兒子、叔伯或姪子的妻子結婚是不合法的,那麼我們必須對兄弟的妻子持完全相同的看法,因為在同一段經文中,對她制定了完全相同的律法。然而,我並非不知道那些持不同意見的人的錯誤來源;因為,上帝在另一處命令說,如果一個人沒有後代就死了,他的兄弟應娶他的寡婦為妻,以便為已故者生養後代(申命記 25:5),他們錯誤且無知地將此限制為親兄弟,儘管上帝指的是其他親屬關係。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希伯來語習語,將所有近親都包含在「兄弟」這個名稱之下;拉丁人以前也這樣稱呼堂兄弟姐妹。因此,我們現在面前的這條關於與已故兄弟之妻結婚的律法,只適用於那些在其他方面不被禁止進行此類婚姻的親屬,因為上帝的目的並不是要通過允許祂在其他地方譴責的亂倫婚姻來阻止已故者的名字消失。因此,這兩點完全吻合:親兄弟被禁止娶他兄弟的寡婦,而近親則有義務通過他們的親屬權利為死者生養後代,只要他們的婚姻在律法的規定下是允許的。基於此,波阿斯娶了路得,路得之前嫁給了他的近親;從歷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條律法適用於所有近親。但如果有人仍然爭辯說親兄弟也包括在其中,那麼基於同樣的理由,兒媳必須嫁給她的公公,姪子的妻子必須嫁給叔伯,甚至岳母必須嫁給女婿,這簡直是令人髮指。如果有人反對說猶大的兒子珥、俄南和示拉是親兄弟,而他瑪卻嫁給了他們中的兩個,這個難題很容易解決,即猶大遵循外邦人普遍接受的習俗,允許這樣做是不恰當的。從所有時代的歷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東方民族的婚姻中存在著令人厭惡和無恥的混亂。因此,正如常有的情況一樣,猶大因惡劣的交往而被引導將同一個妻子嫁給他的第二個兒子,而這個妻子之前已經嫁給了長子。事實上,上帝明確表示這種罪行在外邦人中盛行,祂在那裡譴責亂倫關係。因此,我仍然認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即根據摩西律法,禁止與親兄弟的寡婦結婚。
18. 你不可娶妻又娶她的姊妹。藉著這段經文,某些頑固的人聲稱,如果一個男人失去了妻子,他可以娶她的親姊妹,因為限制是「不可在另一個還活著的時候娶她」。由此他們推斷,她接替已故妻子的位置並非被禁止。但他們應該從立法者自己的明確話語中考慮其意圖,因為經文不僅提到了亂倫和污穢,還提到了由此產生的嫉妒和爭吵。如果僅僅說「你不可揭露她的羞恥」,那麼他們的藉口可能還有點道理,即丈夫成為鰥夫後,他可以自由地娶他妻子的姊妹;但是,當律法明確指出一個不同的目的,即「免得她,就是合法娶的,因爭吵和紛爭而受困擾」時,顯然這項例外限制了多妻制的許可,以便以色列人滿足於一種惡習,至少不讓兩個姊妹彼此敵對爭吵。第一任妻子的處境已經夠痛苦了,她被迫忍受一個情敵和一個妾;但與她的近親不斷爭吵則更難以忍受。因此,我認為「姊妹」這個名稱不僅限於實際的姊妹,還包括其他親屬,他們的婚姻在其他情況下不會是亂倫的。總之,這裡譴責的不是亂倫,而是丈夫的殘酷,如果他選擇與他妻子的近親再婚。我們也無法從摩西的話語中得出其他結論;因為如果兄弟娶了他的寡婦,就是揭露了他兄弟的羞恥,那麼姊妹在她的姊妹去世後嫁給她的丈夫,也同樣是揭露了她姊妹的羞恥。但由此我們清楚地看到教皇的魔鬼般的傲慢,他藉著發明新的親屬關係,自以為比上帝更聰明;同時他也暴露了他的狡猾,因為他從這種遊戲中為自己賺取了豐厚的利益。
既然長期習俗已確立堂兄弟姐妹不應結婚,我們必須謹慎,以免造成醜聞,以免過度放縱的自由使福音蒙受許多羞辱;我們必須記住保羅的勸誡,即使是合法的事情,當它們不合宜時,也要禁戒。(哥林多前書 10:23。)
利未記 18:5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利未記 18:5
利未記 18利未記 18
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雖然摩西在此處引入這段經文,勸勉以色列人要保持婚姻的貞潔,不要陷入外邦人的亂倫污穢,但由於這是一段顯著的經文,包含普遍的教導,保羅從中推導出律法公義的定義(羅馬書 10:5),在我看來,它在此處非常恰當地出現,因為它藉著獎賞的應許來制裁和確認律法。因此,永生的希望賜給所有遵守律法的人;因為那些將這段經文解釋為指今生短暫生命的人是錯誤的。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他們擔心這樣會顛覆信心的公義,並將救恩建立在行為的功勞上。但聖經之所以不否認人是藉著行為稱義,並非因為律法本身不完美,或沒有提供完美公義的教導;而是因為應許因我們的敗壞和罪而失效。因此,正如我剛才所說,保羅在教導公義應當藉著信心在基督的恩惠中尋求時(羅馬書 10:4),他藉著這個論點證明了他的說法:凡沒有履行律法所命令的,就沒有稱義。在其他地方,他也藉著對比來論證,他爭辯說,律法與信心在稱義的原因上不一致,因為律法要求行為來獲得救恩,而信心則引導我們歸向基督,使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因此,有些人將「人若履行律法就能獲得公義」的說法視為荒謬而加以拒絕,這是愚蠢的;因為缺陷並非源於律法的教義,而是源於人的軟弱,正如保羅的另一處見證所清楚表明的(羅馬書 8:3)。然而,我們必須注意,救恩不能從律法中期望,除非其誡命在各方面都得到遵守;因為生命不是應許給做了這件事或那件事的人,而是藉著複數詞,要求我們完全順服。天主教神學家關於部分公義的喋喋不休是輕浮和愚蠢的,因為神一次性地包含了所有的誡命;誰又能誇口說自己徹底履行了它們呢?那麼,如果從來沒有人,也將來沒有人能免於過犯,儘管神絕不欺騙我們,但應許卻變得無效,因為我們沒有履行我們協議中的部分。
原英文註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版權資料,資料來源 C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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