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申命記 18:19**
申命記 18 章
至此,我已審閱了與古代預表和律法崇拜相關的「第一誡命補充」。這誡命本身將永遠有效,直到世界的末了;它不僅賜給猶太人,也賜給我們。但神過去曾使用儀式作為暫時的輔助,儘管其功用已止息,其益處卻依然存在;因為從中更清楚地顯明了神當如何被適當地事奉;宗教的精神在其中閃耀。因此,全部實質都包含在誡命中,但在外在的實踐中,可以說,其形式只約束了祂的古老子民。現在接著是「政治補充」,神藉此命令,若祂的宗教被褻瀆,就當施加懲罰。因為政治法律不僅是針對世俗事務而制定,為使人們彼此維持公平,並遵循和遵守正義,更是為使他們在敬畏神的事上操練自己。柏拉圖在闡述共和國的合法憲法時,也從此處開始,他稱敬畏神為所有法律的序言;從未有任何世俗作者不承認這是良好國家構成的主要部分,即所有人都應同心合意地敬畏和崇拜神。在這方面,人類的智慧確實有所欠缺,他們認為任何他們可能偏好的宗教都應由法律和懲罰來認可;然而,其原則是公正的,即如果法律體系忽視了對虔誠的培養,那麼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被扭曲。
然而,當神將對宗教的關懷和研究託付給審判官,並命令公開懲罰對宗教的輕蔑時,祂同時也防範了一種常見的錯誤,即他們不應以輕率和不加思索的熱情衝動地施加嚴厲。因為,既然各民族、城市和王國愚蠢地發明自己的神,祂就提出了自己的律法,偏離其規範就是罪。人類立法者明智地禁止人們為自己製造私人的神;但這一切都是徒勞的,除非對真神的認識啟迪和引導他們。因此,神公正地將祂的子民召回祂所傳授的教義,以便凡是頑固輕蔑這教義的人都應受懲罰。但是,既然僅憑書面律法一次性教導他們正確敬拜神是不夠的,除非輔以日常的講道,神就明確賦予祂的先知權柄,並宣告若有人違反,就當施加懲罰。祂先前曾說,祂將興起先知,使祂選民的境況不致比其他民族更糟;因此,既然祂已將真宗教的寶藏託付給他們,使他們成為其守護者,祂現在就威脅凡拒絕服從他們命令的人將遭受毀滅。然而,從「奉我的名」這句話可以清楚看出,祂並非指所有可能僭用先知之名的人,因為這句話的意思是他們來自祂,並且沒有祂的命令就不會提出任何事。因為,儘管許多人可能假冒神的名,但這種尊榮的區別並不屬於他們,除非神加以認可;但這確實是忠實和受認可教師的特徵,即他們奉神的名說話。因此,當基督應許說:
「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 18:20)
祂並未將如此大的榮譽賜給那些以褻瀆的膽量僭用祂名的偽君子;祂說的是實質,這也將從接下來的反向律法中更清楚地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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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8:1-81「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
2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
3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
4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5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奉耶和華的名侍立,事奉。
6「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若從那裏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
7就要奉耶和華-他上帝的名事奉,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
8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
申命記 18:1-8
申命記 18
1. 「祭司利未人,利未全支派。」本章包含三個主要部分;首先,上帝表明以色列人沒有理由因向利未人繳納什一奉獻,並將初熟之物和其他供物交給祭司而感到不滿,因為這個支派被剝奪了產業。其次,祂通過將應得的份分配給祭司和利未人,避免了所有爭吵,並防止了非法所得和盜竊。第三,祂規定了供物如何在他們之間分配,以及祭司應取走祭牲的哪一部分。至於第一點,既然上帝是他們產業的份,他們就理所當然地要求上帝轉讓給他們的權利。如果百姓不樂意他們的收入被徵收什一奉獻,上帝就彷彿介入其中,聲明這是祂作為君王的財產,並任命利未人作為祂的管家和徵收者來收取。因此,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提出爭議,除非他故意搶劫上帝。但這種聲明經常出現;因為讓百姓確信上帝將祂分配給利未人的東西視為自己所收到的,這非常重要;不僅是為了不從他們那裡扣留任何部分,而且是為了讓每個人都甘心樂意地繳納上帝僕人的合法費用;再者,也是為了防止任何人惡意抱怨初熟之物和部分祭物被挪用作祭司的生計。還表達了另一個理由,為什麼應當毫不吝惜地支付給祭司的榮譽;即,因為上帝任命他們為祂事奉的僕人;而「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3.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份乃是這樣。」上帝列舉祂希望祭司領受的份,不僅是為了祭司,使他們能毫無怨言或爭議地獲得屬於自己的東西;祂也顧及百姓,以免祭司卑鄙貪婪地收取超過他們應得的份;聖經歷史記載以利(Eli)的兒子們就是這樣做的(撒母耳記上 2:23),因為他們已經放縱到如此程度,像強盜一樣,暴力奪取他們慾望所求的一切。因此,為了防止他們屈服於這種嚴重的貪婪,上帝為他們規定了某些限制,他們必須遵守這些限制,這樣如果他們越界,百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地指控他們貪婪。
6. 「利未人若從以色列人所住的城邑,就是他所寄居的,隨心所願來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這第三點更清楚地解釋了其他地方較為模糊的聲明;因為上帝似乎從利未人那裡削減了祂賜給祭司的一切。但祂現在更明確地將祭司置於首位,但又讓他們因其勞動而分享供物。這條律法的總結是,留在家中的利未人應當滿足於什一奉獻,不觸碰其他供物;但無論他們從何處來到聖所,都應被視為事奉人員並佔據其應有的位置。因此,這條律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職責中斷而被排除在外;而且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人的境況不應比居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差。因為儘管他們可能居住在其他城市,他們並沒有完全停止事奉,因為除了獻祭之外,他們還有其他職責要履行。然而,那些完全獻身於聖所工作的人,上帝賜予他們雙倍的榮譽;因為那些告別家務和勞動,完全投入聖職的人,不應被剝奪他們的生計,這絕不公平。這種分配並非多餘,從約瑟夫的敘述中可以清楚看出,他記載祭司們暴力奪取什一奉獻,並以敵對手段剝奪利未人的生計。
聖潔的供物(
原英文註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版權資料,資料來源 C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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