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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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25:35-38;
利未記 25:35-38;
和合本|利未記 25:35-38

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上帝,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 25:35-38;申命記 2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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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25

利未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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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25:39-55
和合本|利未記 25:39-55

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裏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40他要在你那裏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裏去。

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

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47「住在你那裏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着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着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着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53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 25:39-55

利未記 25

利未記 25

39.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貧。祂現在進一步說明,即買了自己弟兄的人應當以人道待他,不應當像對待雇工以外的人那樣。我們剛才確實看到,奴隸的勞動價值估計是兩倍,因為主人的仁慈絕不會達到像對待雇工那樣縱容或寬待他的奴隸。因此,神限制這條規則並非沒有道理,因為經驗表明這條規則常常是暴虐的。然而,祂所規定的並不多於異教哲學家所規定的,即主人應當像對待雇工一樣對待他們的奴隸。這種公義原則應當無一例外地適用於所有人;但由於很難對待陌生人與對待弟兄制定相同的規則,因此制定了一項特殊律法,即至少他們應當對待他們的弟兄保持節制,因為他們有共同的產業和地位。因此,首先規定,希伯來奴隸不應當像俘虜(mancipia)那樣受到嚴酷和輕蔑的對待;然後,他們的奴役應當在禧年結束。但這裡出現一個問題,既然他們之前在第七年就獲得了自由,為什麼現在又推遲到第五十年呢?有些人通過假設如果禧年發生在六年之內,他們就必須被釋放,即使他們沒有完成整個期限來解決這個困難;但這是一個過於牽強的猜測。最令我贊同的觀點是,יֹבֵ(yōbê)ל (yobel) 這個詞被擴展為指每七年,或者至少,對那些最容易遭受暴力和其他傷害的奴隸特別規定了節制。因為他們不敢隨意壓迫那些很快就要獲得自由的奴隸;但那些通過刺穿耳朵而服從更長奴役期的人,如果沒有神的干預,就會受到更殘酷的騷擾。我自由地採納這個觀點,即儘管他們的奴役持續到禧年,但他們的主人仍應當以節制和人道對待他們。這也得到了緊隨其後的經文的證實,其中規定兒女應當與他們的父親一同獲得自由,這在第七年並沒有發生。

42.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神在此宣告,當那些祂聲稱為祂產業的人被他人奴役時,祂自己的權利就受到了侵犯;因為祂說祂在將百姓從埃及救贖出來時,就將他們收為己有。因此祂推斷,如果有人篡奪對希伯來人的永久統治權,祂的權利就受到了侵犯。如果有人反駁說,這在他們只服役一段時間時也同樣有效,我回答說,儘管神可以公正地主張祂的獨有權,但祂滿足於這個象徵;因此祂寬容地允許他們被奴役一段固定的時間,只要祂救贖他們的某些痕跡仍然存在。總之,祂只是選擇應用這種預防措施,以免奴役完全抹去祂恩典的記憶,儘管祂允許它被這樣壓制。因此,為了不讓殘酷的主人相信他們的暴政可以逍遙法外,摩西提醒他們,他們要面對的是神,神最終會作為報復者出現。儘管摩西的政治律法現在不再實行,但其類比意義仍應保留,以免那些被基督寶血救贖的人在我們中間的處境,比古代百姓的處境更糟。保羅對哥林多人的勸勉與此相關:

「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如此,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你們和他們在天上的主,並沒有偏待人的。」(以弗所書 6:9)。

44. 你們的男奴婢。神在此允許外邦人所行的,在列國中普遍存在,即他們對奴隸的權力不僅持續到他們死亡,而且會永久傳給他們的子孫;因為「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兒女為產業」這句話的含義是,所有權利也應傳給他們的繼承人;而且不僅在永久性上有所區別,在對待方式上也有區別。因為我們必須注意對比:「你們要使用他們的勞役,但對待自己的弟兄,無人可以嚴酷統治」;由此可見,對他們施加了限制,以免他們專橫地統治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與外邦人相比,不給他們一半的自由。這並不是說允許對外邦人施加暴虐或殘酷的權力,而是神希望亞伯拉罕的後裔,祂是他們的解放者,通過某些特權免於共同的命運。

47. 倘若寄居的,或是外人。這裡引入了一項關於以色列人將自己賣給外邦人的注意事項。但這裡的「外人」僅指居住在迦南地的人;因為,如果有人被帶到其他國家,神制定這條關於他們救贖的律法就毫無意義了。因此,奴隸的親屬被授予贖回奴隸的權力,或者,如果他自己獲得了足夠的錢來支付他的價格,他自己也獲得了相同的許可。然後表達了贖回的方式和形式:應當計算禧年之前剩餘的時間,並從總數中減去已經過去的時間,即如果他以五十舍客勒出售,他在第四十年只應支付十舍客勒,因為只剩下五分之一的時間。但是,如果他的家人沒有人幫助他,而這個不幸的人的贖回希望破滅了,祂命令他應當在禧年獲得自由,在那一年,亞伯拉罕的子孫獲得了普遍的解放。這條律法的目的是,神所收養的人,沒有一個會與他們的種族疏遠,從而偏離對神本身的真正敬拜。這一切都包含在最後一節經文中,神宣告亞伯拉罕的子孫是祂的產業,因為祂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另一方面,祂是他們獨特的神。因為,既然他們理應享受祂的祝福,那麼他們也應當在祂純潔無瑕的敬拜中保持健全;然而,如果他們成為外邦人的奴隸,不僅選民的數量會減少,而且割禮也會被敗壞,並為不敬虔的扭曲打開大門。然而,神如此緩和祂的律法,以免對寄居者施加不公正的負擔,因為祂在希伯來奴隸方面給予他們比本地人更多的權利;因為如果他們將自己賣給他們的弟兄,他們在第七年就獲得自由,而他們在外邦人手下的奴役則延長到第五十年。唯一的例外是,買了奴隸的外邦人應當在支付其價值後釋放他們。既然神之前應許祂的百姓豐盛和多樣的各樣美物,這裡所提到的貧困只能是來自神的咒詛;因此我們看到,祂以無與倫比的慈愛向祂律法的違背者伸出援手;而且,當祂以貧困懲罰他們時,仍然看顧他們,儘管他們不配,並為他們自己的罪過所帶來的苦難提供補救措施。

利未記 25:23-34
和合本|利未記 25:23-34

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25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利未記 25:23-34

利未記 25

利未記 25

23. 地不可永賣。由於這條律法的原因是亞伯拉罕子孫所獨有的,其規定很難適用於其他國家;因為在約書亞時代,土地的分配是如此均等,以至於產業被分配給各支派和各家族;甚至,為了使每個人的產業更加神聖,土地是通過抽籤分配的,彷彿神親手將他們安置在各自的崗位上。事實上,那次分配,可以說,是神自己不可侵犯的預旨,藉此維護了聖約的記憶,即土地的產業已應許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因此,迦南地是他們救恩所依據的收養的憑據、象徵或鏡子。因此,神不願這無價的恩惠永遠失落,這不足為奇;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祂像一位有遠見的家主一樣,對祂的兒女施加限制,以防止他們過於揮霍;因為,當一個人對他的繼承人有所懷疑時,他會禁止他轉讓留給他的產業。因此,這就是古代百姓的狀況;然而,它不能不加區別地轉移到沒有共同產業的其他國家。贖回權中出現了一些痕跡;但是,因為那取決於雙方的同意,而且也是一種特殊的契約方式,所以它與摩西的律法無關,摩西的律法完全恢復了人和土地(在禧年)。神稱迦南地為祂的,這可以說是在主張祂對它的直接主權(dominium),正如他們所稱的;正如祂隨後更清楚地表達祂的意思,祂說以色列的子孫在其中寄居,如同祂的客人。因為儘管他們的狀況是公正和永久所有者所能處於的最佳狀況,但就神而言,他們只是祂的佃戶(coloni),只是按祂的意願居住在那裡。總之,神為自己主張地產(fundum),以免他們忘記祂曾將其賜予他們。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在禧年到來之前,祂不僅允許親屬贖回窮人所賣的土地,也允許賣主自己贖回,如果沒有其他贖回者介入的話。在其他國家,親屬也擁有相同的權力,儘管目的不同,即為了維護家族名聲;然而,賣主從未被允許贖回,除非契約中包含特別條款。但神希望土地由其合法佔有者保留,以便百姓盡可能少地偏離約書亞所做的劃分。同時,祂也考慮到個人的私利;但在土地的永久繼承中,祂考慮的是祂自己而不是人,以便祂的恩慈記憶永遠不會失落。最後,祂命令所有土地在禧年歸還給其原主;所有買賣都應取消,彷彿在第五十年,祂重新劃分土地。

29. 人若賣城內的住房。祂在此將房屋與土地區分開來,規定贖回權不得超過一年;而且,買賣即使在禧年也應有效。然而,又增加了第二個區別,即不同種類的房屋之間,即城裡的房屋可以完全轉讓,而鄉下的房屋的狀況應與土地本身相同,因為它們是附屬於土地的一部分。至於城裡的房屋,因為它們有時會給主人帶來負擔,所以它們可以轉到有能力承擔建築費用的富人手中,這是一個優勢。此外,房屋不像田地那樣提供日常食物,沒有房屋比沒有田地更容易忍受,因為你可以在田地裡勞作,並通過耕作養活自己和家人。但鄉下的房屋必須例外,因為它們是土地的附屬物;因為如果你沒有地方儲存收穫的果實,那麼收穫果實又有何用呢?甚至,擁有一塊你無法耕種的農場又有何益處呢?因為沒有附近的畜欄,牛如何耕地呢?既然沒有農場建築或小屋的土地幾乎毫無用處,而且它們不能方便地分開,神公正地規定,在禧年,所有鄉村產業都應歸還給其原主。

32. 然而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另一個例外是,利未人應當收回他們所賣的房屋,無論是通過贖回權,還是在禧年無償收回。這不僅是出於對他們的恩惠,而且因為這關係到全體百姓,他們應當像哨兵一樣駐守在神為他們指定的地方。至於郊區,或為供養他們的牲畜而劃定的土地,神禁止其轉讓,因為這樣他們就會放棄自己的崗位而遷往他處;然而,這種分散對全體百姓來說是重要的,不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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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