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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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7:12,13
申命記 17:12,13
和合本|申命記 17:12-13

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申命記 17:12,13**

申命記 17 章

他對那些頑固拒絕祭司判斷的人宣告了類似的懲罰。我們已經看到,先知職分與祭司職分是結合在一起的;因為根據瑪拉基書 2:4,神與利未立約,使他的後裔成為祂知識的守護者和祂律法的解釋者:然而神常常藉著為祂的子民設立其他教師來懲罰祭司的鬆懈。無論如何,兩者都是祂的使者。因此,既然先知的權柄已在上方得到認可,現在同樣的權利也賦予了祭司;這並不奇怪,因為輕蔑神,這位設立此秩序者,並非微不足道的罪行。然而,我們必須記住我曾在別處說過的,祭司並未被賦予暴虐的權柄,以至於拒絕他們可能憑自己喜好所頒布的一切都是罪。因為神在設立他們時並未廢黜自己,祂也沒有約束人的良心無差別地服從他們的條例,而只是要約束那些毫不猶豫地輕視教會治理者的膽量。因為必須考慮到,如果人們被允許隨意拒絕教會領袖所制定的一切,那將是混亂不堪、駭人聽聞的;如果那些被召來治理的人卻不被賦予任何尊嚴,那將是荒謬的;因此,自然理性本身就表明並指示,這裡所要求的敬意,是所有合法命令所應得的。神是祭司職分的創始者:祂也設立了審判官。還有什麼比那些奉神的名和命令主持事務的人被輕蔑和嘲笑而不受懲罰更荒謬的呢?但祂從未將凡人提升到如此高的地位,以至於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常常有必要大膽拒絕祭司所命令的。祭司烏利亞按照亞哈斯所送的大馬士革祭壇的樣式建造了一個世俗祭壇,並在上面獻祭(列王紀下 16:12),以賽亞有必要默許嗎?不,所有同意邪惡和背信祭司諭令的人,其奉承都是可憎的。此外,我們看到先知們常常與祭司們意見相左,甚至公開與他們作戰。但這整件事由摩西的話語決定,因為他並非無條件地譴責所有不服從的人,而是藉著加上一個特殊標記來限制他的律法,即如果輕蔑是出於傲慢或狂妄。因此,不服從祭司或審判官,除非有人傲慢和驕傲地反對神所設立的秩序,否則就不是死罪。否則,這個例外就沒有理由插入了。總之,古時的祭司應當服從,只要這關係到公共和平,即神所設立的牧者應當受到尊敬;但絕不能偏離神自己,祂是所有牧者的唯一元首和君王。我們曾在別處看到天主教徒如何愚蠢地將此歸於自己。

13. 所有百姓。 他從頒布此條例的目的說明為何不應寬恕那些傲慢輕蔑(祭司)的人;因為懲罰是為了普遍的榜樣,而另一方面,免罰則是罪惡的誘餌,是放縱不羈的溫床。而且,確實,當他命令所有百姓都應心生恐懼時,這暗示著,除非糾正傲慢,並以嚴厲的紀律約束大膽和邪惡的人,否則就會為他們打開毀滅教會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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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7:14-20
和合本|申命記 17:14-20

14「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申命記 17:14-20**

申命記 17

14. 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在這段經文中,神闡明了祭司王國的優點,這在其他地方也有提及;因為,既然王室名號的光輝可能使他們眼花繚亂,以致他們忘記神對他們保留了至高主權,所以他們很早就被提醒,如果神的威嚴因凡人的統治而減損,那將是多麼不公。總之,這裡將君王權力置於神之下;君王本身也被奉獻以順服祂,以免百姓無論政府如何變革,都轉向不敬虔。雖然在士師時代,宗教信仰常被顛覆,但針對君王頒布特別律法並非沒有原因,因為沒有什麼比世俗的榮華富貴更容易使人偏離敬虔了。現在我們明白了神在此事的旨意,讓我們繼續審視其各個部分。祂跳過了(如我所說)從士師時代到王國開始的所有中間時期,因為這種新的局面帶來了更大的危險:因為只要士師掌權,他們不同的政府形式就將猶太人與外邦國家區分開來。所有周圍的鄰國都受君王統治;而神始終保持至高無上,同時從百姓中興起士師;但當他們開始為自己選擇君王時,他們與外邦人混雜在一起,以致他們很容易陷入其他腐敗。因為(他們政府的)相似性使他們更緊密地聯合;因此,經文明確說:「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因為神的意思是,列國的榜樣將成為他們的惡劣陷阱,使他們渴望擁有君王,從而他們的狀況將來會與列國相同,儘管按神的預旨,他們本應是獨特的。簡而言之,這裡間接譴責了他們的悖逆,因為神預言他們會任性地擺脫祂的軛;正如實際發生的那樣,當他們拒絕撒母耳,並喧囂地要求一位君王時。關於這一點,神在其他地方抱怨祂被藐視了。但問題來了,這兩件事如何能調和:君王因百姓的慾望或愚蠢的渴望而統治他們,然而王國卻是百姓的主要榮耀,是神恩惠的特殊保證,因此也是他們福祉和完全幸福的保證。雅各的預言眾所周知:「圭必不離猶大,杖必不離他兩腳之間,直等細羅來到。」(創世記 49:10)由此可見,君王被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子孫,作為無價的祝福。那麼,為什麼神不宣稱自己是其作者呢?我回答說,雖然神從一開始就計畫設立大衛作為基督的預表,然而,因為他們不合時宜的急躁擾亂了事物的秩序,王國的開始被歸因於百姓的過錯,當時他們被他們悖逆的競爭所驅使,希望像外邦人一樣。神似乎故意譴責他們的任性,彷彿祂說:「雖然藉著設立君王,你們更接近外邦人,但要小心,以免你們悖逆的慾望完全使你們偏離真宗教。」

15. 你總要立你弟兄中的一人為王。首先,神在君王的任命上維護祂自己的至高主權,不將此事交由百姓自行投票決定;這樣祂就可以懲戒他們因一時衝動而要求君王的魯莽行為。其次,祂命令君王必須從百姓中選出,並排除外邦人,因為如果允許外邦人擔任君王,就為背道打開了大門;因為每個外邦君王都會試圖強迫他們接受自己的本土神祇,而真宗教將會受到王權的武力威脅和迫害。看哪,這就是為什麼神不允許君王從別處尋求,而必須從祂的教會內部選出;目的是為了讓君王能夠培養和維護他從小就領受的純正敬拜。

16. 但他不可為自己多養馬匹。這裡將王權限制在某些範圍內,以免它過於依賴其尊榮而自高自大。因為我們知道君王的慾望是何等永無止境,因為他們想像一切對他們來說都是合法的。因此,儘管王室尊榮可能顯赫,神卻不願它成為放縱權力的藉口,而是將其限制在律法的界限內。רַ(ra)ק (rak) 是一個轉折詞,有些人翻譯為「唯獨」;意思幾乎相同,因為這個例外是為了約束君王的慾望而添加的。第一個禁令是,他不可為自己積聚大量的馬匹;但既然重複了兩次,我們必須思考為什麼會這樣。許多人這樣翻譯:「他不可為自己多養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多養馬匹」;但這種說法生硬且模糊。現在,既然詞語לְמַעַ(maʿa)ן (lema'an) 意為「為了…的緣故」(propter),它可以按字面意思恰當地翻譯為「為了多養馬匹」(propter multiplicare, vel propter ad multiplicandum)。因此,我毫不懷疑,神是從可能產生的後果來譴責過度數量的馬匹;因為這可能會激發君王們魯莽地對埃及發動遠征。因此,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意思,即君王不應為自己預備過多的馬匹,以免當他擁有許多馬匹時,他會帶領他的軍隊進入埃及。因此,在許多馬匹可能導致的其他弊端中,摩西提到這一點,即君王的心會因驕傲而膨脹,以致用騎兵入侵埃及。現在的問題是,為什麼神禁止祂的百姓走那條路?有些人解釋說,馬匹的引進會違反神的命令,祂曾禁止他們與那百姓貿易;但這似乎不恰當。另一些人認為,禁止百姓穿越沙漠,是為了防止他們因好奇而對神忘恩負義;但這也太牽強了。對我來說,似乎很可能禁止他們走這條路,是為了讓他們銘記自己的救贖,並滿足於自己的疆界。他們曾從千百次的死亡中被拯救出來:如果他們自願前往那裡挑釁敵人,他們的自信將是他們藐視和忘記神恩惠的標誌。因此,為了讓他們對救贖的記憶深深印在腦海中,神要祂的神蹟受到尊崇,讓他們避開那些地區,如同避開死亡的深淵。除非或許這個理由更受青睞,即切斷了那些邪惡聯盟的把柄,我們看到這些聯盟被大膽地締結,因為以色列的君王以其豐富的騎兵而自豪。但前一種解釋最為恰當。然而,這條律法甚至連他們最好的君王也沒有遵守;由此可見,君王們的任性和驕傲幾乎無法受到任何約束。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當時多妻制普遍盛行,以致最卑微的百姓也肆無忌憚地違背婚姻誓約;因此,君王們必須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以免他們以身作則,助長不貞潔。因此,那些認為特別禁止君王的事,卻允許私人行事的無知論點,很容易被駁斥,因為貞潔律法是加諸於君王身上的,因為若無此補救措施,他們的淫蕩將無止境。此外,百姓也會因他們而承受巨大的開支,因為女人的野心如此之大,她們都會渴望得到王室待遇,甚至在華麗方面互相攀比,正如實際發生的那樣。大衛違背了這條律法,在某種程度上因米甲的棄絕而情有可原;但仍可看出,情慾對他的影響力大於神所規定的貞潔。接下來的內容,有些人將其連接起來,彷彿是前一句話的原因,即「君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他們的心偏離正道」,就像所羅門一樣;因為他過於沉迷於妃嬪,被女人的誘惑所欺騙,最終陷入偶像崇拜。確實,當許多妃嬪圍繞著一個男人時,幾乎不可避免地會使他的心變得柔弱,並扼殺他所有的男子氣概。然而,我更傾向於將這句話分開來看,即君王必須小心,以免他們尊榮的光輝影響他們判斷的健全性,因為對於身居高位的人來說,保持節制的心態是最困難的。因此,神並非徒然地吩咐他們應當恆常堅守職責,不喪失他們的理解力。此外,祂禁止君王積聚財寶,因為這不可能不伴隨著掠奪和暴力勒索;同時,財富鼓勵他們大膽地發動不義的戰爭,激發他們沉溺於奢靡,最終將他們推向暴虐的極端。因此,首先,神要君王小心,以免他們在追求財富時耗盡百姓的血汗,以免他們將不義之財揮霍於不必要的開支,並揮霍屬於他人的財物;最後,以免他們被財富的驕傲所誘惑,去嘗試不合法的事情。

18.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這律法書。僅僅糾正錯誤是不夠的,君王還必須在敬畏神方面受教,並正確地學習他們的職責;因此,現在又增加了一套紀律,使他們在宗教和公義的學習上得以紮根,即他們應當從祭司和利未人那裡領受律法,這將成為他們一切行動的準則。因為使用了指示代詞,有些人認為僅指申命記,但這沒有充分的理由。我毫不懷疑,這裡包含了在出埃及記和利未記中所傳授的全部教義。雖然這律法書應當毫無例外地為所有人所共有,但為了讓君王更勤奮地閱讀,神要祭司和利未人為他們特別製作一份副本,並在莊嚴的儀式中交到他們手中;這樣君王就知道,他們治理百姓需要比普通人更大的智慧和謀略。因此,當祭司和利未人將這書呈給他們時,就如同神將這寶藏託付給君王。然後祂吩咐他們一生都要在律法的教義中操練自己,因為君王通常只是為了炫耀和排場而備有書籍,當他們嘗到書中所教導的內容後,便立刻厭倦並停止閱讀。最後,附上了他們閱讀的目的:首先,總體而言,是為了讓他們學習敬畏神並遵守祂的律例;其次,是為了避免他們因驕傲和虛榮而自高自大,輕視和壓迫他們的弟兄。而「弟兄」這個詞是故意使用的,以免他們以為兄弟之律法因他們被立於全體百姓之上而被廢除;相反,他們應當努力將所有人都視為(自己的)肢體來愛護。再次,隨後重複說,以免他們「偏離左右」;因為當人有很大的行動自由時,他們的慾望永遠無法得到充分的約束。但是,為了不讓他們覺得這樣被約束是令人不快的,神最後提醒他們,這種節制對他們是有益的,因為這樣他們就能延長他們的統治;而君王的暴政往往是他們的毀滅;正如斯巴達國王所回答的,當他的妻子因設立監察官來約束他而感到惱怒時,他說:「他確實會給他的孩子留下較少的權力,但這權力會更持久。」但是,這裡神應許,如果他們願意正確地引導自己,他們將會得到長久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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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7:8-11
和合本|申命記 17:8-11

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

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着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申命記 17:8-11

申命記 17

8 若有案件,你難以判斷。祭司的主要職責在此以單一要點描述,即他們應當從神的律法中,在疑難不明的案件中宣告何為公義;因為雖然神似乎只提及民事爭議,但無疑祂是藉著提喻法,指定他們為律法教義的解釋者。為了使他們的權威普遍受到更多敬重,祂命令百姓即使在最不愉快的事情上也要服從他們的判斷:因為如果涉及人命的案件,或任何爭議需要解決時,他們的判決都必須服從,那麼對於神的敬拜和屬靈教義,就更應當完全排除異議。我承認這裡所任命的審判官不單是祭司,還有其他百姓作為他們的同僚,但祭司的尊嚴尤其被高舉。有些人認為「審判官」一詞僅指大祭司的觀點,很容易被駁斥;因為摩西明確列舉了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但很可能這裡的數字有轉變(enallage);因為從聖經歷史中可以看出,有幾位被任命,正如記載約沙法從「利未人、祭司和以色列族長中」選出人來在耶路撒冷主持審判(歷代志下 19:8)。誠然,這位虔誠的君王絕不願絲毫偏離律法的規定,他的熱心也蒙聖靈親自稱讚:但正如稍後所見,安排是這樣的,大祭司在「耶和華的事上」居首位,而王的官長則處理民事和世俗事務。因此,我最近所提及的,即教導的職責託付給祭司,使他們可以解決任何困難的問題,再次得到證實,這也得到約沙法話語的支持,他說:「無論你們的弟兄有什麼案件臨到你們,或流血與流血之間,或律法與誡命之間,或律例與典章之間,你們都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歷代志下 19:10)。

當然,正如審理死罪的權柄歸於其他支派的審判官,關於誡命和律例的裁決,以及整部律法的解釋,則是祭司的專屬職責;我們也無疑瑪拉基書(瑪拉基書 2:7)中的話:「祭司的嘴唇當存知識,人也當從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是取自這段經文。現在,總結來說,神指定審判的座位在聖所;因為,雖然在第一節中祂似乎不加區別地提名祭司和審判官來裁決世俗爭端,但在第四節中祂充分表明,祭司被賦予了另一項職責,即保守百姓在純正的教義中,並闡明何為公義——簡而言之,成為教會的教師。然而,雖然百姓必須同意他們所裁決的一切,以致他們偏離左右都是罪,但這並非賦予他們暴虐的權力,彷彿他們可以任意將光明變為黑暗,而他們顛倒的裁決就應被視為神諭。他們的解釋應當無可上訴地被接受;然而,另一方面,這條規則也規定給他們,他們應當如同從神口中說話。確實,這裡使用的詞是 תורה (torah);雖然它意指教導,但無疑是指律法中所包含的教導,甚至等同於「律法」一詞。約沙法是這方面的忠實解釋者,當他列舉了聖經中處處顯示摩西律法所包含的各個部分時。雖然 פי (phi) 隱喻地等同於希伯來語中的「話語」,但它在這裡強調地表達了從律法純正教導中得出的判決。因此,以色列子孫被命令遵行祭司所教導他們的;但如何遵行呢?是根據從律法中得出的判決。無疑,神同時也賦予那些祂願提升至如此高貴地位的人以理解和正直的靈,使他們不致發出任何不當的判決。這也由「他們必將判斷的判決指示你」這應許所傳達:因為百姓若白白順從神,卻自取滅亡,那將是荒謬的。既然現在只有一位祭司,也是我們的夫子,就是基督,被設立在我們之上,如果我們不單純順服祂的話語,不以我們應有的謙遜和受教的心預備好順從祂,我們就有禍了。

祭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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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