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申命記 21:18-21
申命記 21申命記 21
18. 若有人有頑梗的。神先前在兩條條款中提及的,現在祂將其納入一條普遍的律法中,因為毫無疑問,所有辱罵或侮辱父母的兒女都被稱為悖逆的兒女。因為如果悖逆父母是死罪,那麼毆打、擊打他們,並用辱罵之詞攻擊他們,更是如此。總之,摩西宣告,那些頑固不化、難以管教,以至於拒絕父母權柄並輕視他們的人,都應當處死。由此我們也推斷出什麼是孝敬父母,因為懲罰只針對違犯誡命的人。因此,當律法將所有頑固反抗父母管教的人處死時,就意味著他們拒絕了父母應有的孝敬。然而,律法中引入了一種絕妙的緩和嚴厲性的方法,即神要求案件根據父母的證據來裁決;並命令公開審理,這樣任何人都不能憑私人意願被定罪。羅馬法賦予父親對子女的生殺大權,因為父親不太可能被如此愚蠢的不人道行為所驅使,以至於殘酷對待自己的骨肉;但是,既然有時會發現父親不像野獸,而且例子表明許多人因仇恨或貪婪而盲目,不惜犧牲自己的子女,因此羅馬法的這種讓步理應受到譴責。我承認,那些希望懲罰子女的人會召集朋友商議;但是,由於私人住宅的牆壁隱藏了許多可恥的事情,神對父母施加了更好的限制,祂不允許他們超越提供信息和作證的範圍。因為,儘管祂會相信他們的證詞,但當子女被帶到法官面前時,無疑會進行法律審判;並且規定了這種程序,即父母應當帶兒子來,並在法官面前控訴他的頑固不化。誠然,判決隨即附上;然而我們必須推斷,法官在罪犯被石頭打死之前宣判了判決,否則他們坐在那裡像個擺設就太荒謬了。因此,審判的提及本身就意味著兒子被聽取辯護,以便如果他沒有犯罪,就可以為自己洗清罪名:因為,假設父母的暴躁是眾所周知的;或者父親在繼母的煽動下指控兒子;或者發現任何不值得的惡意;或者父母合謀在憤怒中毀滅兒子:因此,辯護的原因包含在副詞「然後」中,因為兒子未經審訊就被定罪,這將是荒謬至極的。特別是當他要被全體人民用石頭打死時,他必須首先被定罪;因此他被公開帶出來,以便他可以為自己辯護。但是,儘管那些沉迷於其他惡習的人也被定罪,但摩西明確提到了貪食者和醉酒者,以表明即使沒有指控死罪,但如果兒子無法被父母糾正,放蕩的放蕩行為也足以構成罪行;因為很明顯,那些已經拋棄了順從和羞恥,以至於從父母的勸告中毫無益處的人,處於絕望的境地。從經文的結尾我們推斷出懲罰的雙重目的——使大地從罪惡中得到潔淨,因為罪惡在某種程度上玷污了大地,以及犯罪者的死亡可以成為所有人的榜樣。
申命記 21:1-91「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申命記 21:1-9
申命記 21申命記 21
1. 若在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發現有被殺的人。這條補充誡命具有混合性質,部分涉及民法,部分涉及刑法。它告訴我們,人的生命在神眼中何等寶貴;因為,如果發生了某個不知名者所犯的謀殺案,祂要求進行贖罪,使鄰近的城市能潔淨自己,脫離這罪行的玷污。由此可見,大地因人血而受玷污,以至於那些縱容謀殺而不予懲罰的人,也牽涉到罪責之中。這裡的問題是關於一樁秘密罪行,其罪責歸於鄰近的城市,直到他們通過勤勉的調查,證明兇手尚未被發現;那麼,如果他們讓一個謀殺犯逍遙法外,他們將更難以被原諒。所規定的儀式是,最近城市的長老應取一頭未曾負軛的母牛,帶到一個多石荒蕪的山谷,在祭司的協助下砍斷其頸項,洗手,並作證說他們的手和眼睛都是潔淨的,對罪犯一無所知。神選擇一頭未曾負軛的母牛,是為了更生動地表達無辜之血所作的贖罪;而它要在荒蕪之地被殺,是為了將玷污從耕地中除去。因為,如果母牛的血灑在城市市中心或任何有人居住的地方,對血的熟悉會使他們的心在不人道中變得剛硬。因此,為了喚起恐懼,它被帶到一個孤獨荒蕪的地方,使他們習慣於憎惡殘忍。但儘管嚴格來說,這不是一種只能在聖所獻上的祭物,它仍然接近祭物的性質,因為利未人在場,並且進行了莊嚴的祈求;然而,他們不僅作為祭壇的僕役,也作為審判官,因為他們的職責在經文中被表達為「被揀選來事奉神,為百姓祝福,並對每一次擊打作出判決」。
6. 那城所有的長老。洗手的作用是更進一步激勵他們,使他們在那個莊嚴的儀式中,不至於輕率地聲明自己是潔淨無辜的;因為這就像他們將死者的屍體呈現在神面前,自己站在對面,以潔淨罪行。同時,他們也祈求赦免,因為那人被擊殺可能是由於他們的疏忽;再者,既然單單亞干的褻瀆就玷污了全體百姓,人們擔心神的報復會因所犯的罪行而更廣泛地蔓延。因此,他們再次被教導神何等憎惡謀殺,當百姓祈求赦免他人的罪行時,就好像他們僅僅是目睹了這罪行,就已經沾染了罪責。神最終宣告,當他們妥善執行這贖罪儀式後,祂將不歸算這罪給他們;這並非因為母牛是滿足神、平息神怒氣的代價,而是因為他們以此方式謙卑地與神和好,並杜絕了未來謀殺的發生。因此經文說:「你要從你們中間除掉流血的罪。」因為如果謀殺被忽視而不受關注,百姓身上就會留下污點,大地本身在神面前也會發出惡臭。
申命記 21:14-17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申命記 21:14-17
申命記 21申命記 21
14. 你若不喜悅她。 我不得不將這句話從我已在別處解釋過的上下文分開;因為摩西在那裡指示,如果一個被擄的婦女因其美貌吸引了猶太丈夫,該如何娶她為妻。那條律法涉及貞潔和夫妻忠誠,特別是神敬拜的純潔;但現在摩西規定,如果一個人玷污了一個被擄的婦女,他不應賣掉她,而應讓她自由,並以此補償,或至少減輕傷害。因此,我們推斷這條公義的規則依賴於第八誡:「不可虧負人。」這個條件對被擄的婦女來說至少是可容忍的;因為,雖然貞潔是一種特殊的寶藏,但自由,這被公正地稱為無價的祝福,對她來說也不是微不足道的安慰。因此,情慾的懲罰是征服者將失去他的戰利品。
15. 人若有兩個妻子。 鑑於此處規定父親不應不公正地將屬於一個兒子的東西轉給另一個兒子,這是第八誡的一部分和補充,其要旨是:每個人的權利都應得到維護。因為,如果父親用另一個兒子取代他的長子,這無疑是一種竊盜。但是,由於父親不自然地貶低他的長子,如果所有兒子都出自同一位母親,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神提醒我們,祂頒布這條律法並非沒有原因;因為,在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地方,丈夫的心通常最傾向於第二位妻子;因為,如果他以真誠的愛愛第一位妻子,他就會滿足於她作為他生命和床伴,而不會考慮第二位。因此,當丈夫厭倦了第一位妻子,並渴望第二位時,他可能會被她的甜言蜜語所誘惑,從而剝奪了第一位妻子子女自然屬於他們的權利。因此,有必要採取補救措施,禁止父親改變長子繼承權的權力;因為,儘管他們可能聲稱他們只是給予自己的東西,但拒絕神所尊榮的人,是一種不敬虔的傲慢行為。因為凡僭取這種權力,或隨意指定長子繼承權的人,幾乎是僭取了創造的能力。這項權利,如第17節所述,是父親產業的雙份。所附加的理由,等同於說,長子是父親主要的榮譽和裝飾。然而,如果長子有正當理由被剝奪繼承權,則可以由另一位繼承人取代,正如雅各在剝奪流便繼承權時所顯示的。(創世記 49:4。)當說「在被厭惡的兒子面前」時,有些人解釋為「在他有生之年」;另一些人則保留希伯來語短語「在他面前」。然而,他們的觀點是可信的,他們將這個詞語作比較,意為「代替她的兒子」。妻子被稱為被厭惡的,並非指她的丈夫是她的敵人,而是因為他最不愛她;因為輕蔑被視為仇恨,不給予夫妻恩愛的人被稱為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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