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申命記 25
申命記 25

申命記 25

這條律法表面上嚴苛,但其嚴厲程度顯示了謙遜在上帝眼中是何等蒙悅納,而另一方面,祂又何等憎惡不雅;因為,如果在爭吵的激烈時刻,當情緒激動可以作為過度行為的藉口時,一個女人抓住一個非她丈夫的男人的私處,就是如此嚴厲懲罰的罪行,那麼上帝更不會赦免一個女人因情慾而做出類似行為的淫蕩。我們也無疑相信,審判官在懲罰淫穢行為時,必須從輕到重進行推論。此外還加上了威脅,以免懲罰的嚴厲影響他們在執行時變得溫柔和鬆懈。故意攻擊身體的那個部位,是所有貞潔婦女自然會迴避的視線和觸摸,這確實是不可原諒的厚顏無恥。

申命記 25:4
和合本|申命記 25:4

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申命記 25:4

申命記 25

申命記 25

4. 你不可籠住牛的嘴。這段經文確實屬於誡命的補充,但由於它是對前述法令的確認,因此將它們聯繫起來似乎是合適的;特別是因為其忠實的闡釋者保羅宣稱,上帝頒布這條法令的目的無非是為了讓勞動者不被剝奪其應得的報酬(哥林多前書 9:10);因為,當他談到應當供給福音事奉者的生活所需時,他引用這條經文作為證據。為了避免有人反對說牛和人之間有區別,他補充說,上帝並非關心牛,而是為了那些勞動的人而說的。同時,我們必須記住,人類在公平方面受到教導,以至於他們甚至必須對待動物也如此;因為所羅門藉著比較來強調傷害鄰舍的不義:「義人顧惜他牲畜的命。」(箴言 12:10。)總之,我們應該自由自願地支付應得的,每個人都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履行職責;因為,如果我們有義務供給動物的生計,那麼我們更不應該等待人們來催促我們,以便他們才能得到應得的。

**

申命記 25

申命記 25**

**

申命記 25:5-10
和合本|申命記 25:5-10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申命記 25:5-10

申命記 25

申命記 25

5. 弟兄同居,其中一個死了。 這條律法與允許已訂婚者回到他尚未娶的妻子身邊的律法有些相似;因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每個人的財產,使他不必將其留給陌生人,而是可以有自己親生的繼承人:因為,當兒子繼承父親,並代表父親時,似乎幾乎沒有任何改變。因此,也顯明神是何等喜悅無人被剝奪其財產,因為祂甚至為垂死之人作了規定,使他們不願帶著遺憾和煩惱轉讓給他人的東西,得以保留給他們的後代。因此,除非他的親屬能解決死者的無子問題,否則這種不人道行為被視為一種竊盜。因為,既然無子是神的咒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希望有借來的後代,使名字不致完全滅絕,是一種安慰。

既然我們現在理解了律法的意圖,我們也必須注意,「弟兄」這個詞並非指親兄弟,而是指堂兄弟和其他親屬,他們與其親屬的寡婦結婚不會構成亂倫;否則神就會自相矛盾。但這兩件事是完全相容的:無人應揭露他兄弟的赤身,然而寡婦不應嫁給她丈夫家族以外的人,直到她從某個親屬那裡為他生下後代。事實上,波阿斯娶路得並非因為他是她已故丈夫的兄弟,而只是他的近親。如果有人反對說,其他親屬同居是不太可能的,我回答說,這段經文被不恰當地認為是指實際的同居,就好像他們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一樣,但這條誡命只是針對親屬,他們的近距離居住使得將寡婦帶回家很方便;因為,如果有人住得很遠,雙方都有權利在別處尋求規定的實現。當然,神不可能授權亂倫婚姻,祂之前已經表達了對亂倫的憎惡。而且,正如我上面所說,毫無疑問,女人也有同樣的義務,將自己獻給她前夫的親屬;儘管這有些嚴酷,但她似乎欠他這份記憶,她應該樂意為死者生下後代;然而,如果有人持不同意見,我不會與他爭辯。但是,如果她沒有義務這樣做,那麼她自願強行介入是荒謬的:她將拒絕她的親屬告上法庭,除了為了獲得嫁給另一個家族的自由之外,沒有其他原因。然而,他被判處不光彩的懲罰,卻不允許為自己辯護,這是不太可能的,因為有時可以提出正當的拒絕理由。因此,這種恥辱只是對不人道或貪婪的懲罰。通過放棄他的鞋子,他放棄了他的親屬權利,並將其轉讓給他人:因為,他對死者如此不仁,就不配從他的親屬關係中獲得任何好處。

律法:第九誡

第九誡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