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註釋|共觀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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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5:16
申命記 5:16
和合本|申命記 5:16

16「『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申命記 5:16

其重複

申命記 5

申命記 5

我並非不知律法法版通常有不同的劃分方式;因為那些將前兩條誡命合為一條的人,最終不得不肢解最後一條。因此,神禁止貪戀鄰舍的妻子或房屋,被愚蠢地分成兩部分,然而很明顯,這只是一件事,正如我們從保羅的話語中可以推斷出來,他將其引用為一條誡命(羅馬書 7:7)。然而,這裡無需冗長的討論,因為事實本身解釋了一個錯誤是如何從另一個錯誤中滋生出來的;因為當他們不當地將第二條誡命隱藏在第一條之下,因此沒有找到正確的數目時,他們被迫將一條不可分割的誡命分成兩部分。奧古斯丁給出了一個輕率的理由,說明他們為何將第一塊法版包含在三條誡命中,即信徒可以學習在三位一體中敬拜神,並因此敬拜三位一體中的一位神。他們不加思索地玩弄這些微妙之處,使神的律法暴露在不敬虔之人的嘲笑之下。約瑟夫斯確實正確地按順序列舉了誡命本身,但卻不當地將五條誡命歸於每一塊法版;彷彿神是為了算術,而不是在為祂的子民制定了敬虔的規則之後,分別教導他們慈善的職責。因為到目前為止,正確事奉神的規則已經傳達,即第一塊法版包含敬虔的總綱;現在律法將開始展示人應當如何彼此相處,否則一塊法版就足夠了,神也不會無故地劃分祂的律法。但是,既然敬虔和公義包含指導我們生活的完美規則,就有必要區分這兩部分,以便百姓理解律法的目的,我們稍後將再次討論。

申命記 5:17
和合本|申命記 5:17

17「『不可殺人。

申命記 5:17

同一條誡命的重複

申命記 5

申命記 5

這條誡命的總綱是,我們不應當不義地對任何人施加暴力。然而,為了讓神更好地約束我們免於傷害他人,祂提出了一種特殊的傷害形式,這是人類自然感官所厭惡的;因為我們都憎惡謀殺,以至於會迴避那些雙手沾滿鮮血的人,彷彿他們攜帶傳染病一樣。毫無疑問,神希望祂的形象在人身上仍然閃耀的殘餘能夠受到某種尊重,以便所有人都感到任何殺人行為都是對祂的冒犯(sacrilegium)。祂在這裡確實沒有表達祂在其他地方阻止人謀殺的原因,即聲稱這樣做是侵犯了祂的形象(創世記 9:6);然而,無論祂作為立法者說得多麼精確和權威,祂仍然希望我們考慮到每個人自然會想到的事情,例如以賽亞書 58:7 的陳述,即人是我們的「骨肉」。因此,為了讓信徒更勤奮地提防施加傷害,祂譴責了一種所有人都自發承認無法容忍的罪行。然而,稍後將更清楚地表明,在「殺害」一詞下,以提喻法包含了所有暴力、擊打和攻擊。此外,還應記住另一個原則,即在所謂的否定性誡命中,也應當理解其相反的肯定性;否則,一個人僅僅通過不傷害他人就滿足了神的律法,這將是完全不一致的。例如,假設一個膽怯的人,甚至不敢攻擊一個孩子,卻不願動一根手指去傷害他的鄰居,他是否因此就履行了第六條誡命所要求的人道義務呢?不,自然的常識要求我們不僅要避免做錯事。而且,無需多說這一點,從第二塊法版的總綱中將清楚地表明,神不僅禁止我們成為殺人犯,而且還規定每個人都應當忠實地努力保護鄰舍的生命,並實際表明鄰舍的生命對他來說是寶貴的;因為在那個總綱中沒有使用任何否定性的短語,而是明確地闡明了我們應當愛鄰舍。因此,毫無疑問,神在這裡命令我們愛的人,祂在這裡也將他們的生命託付給我們照顧。因此,這條誡命包含兩部分:第一,我們不應當煩擾、壓迫或與任何人為敵;第二,我們不僅應當與人和睦相處,不挑起爭吵,而且應當盡我們所能幫助那些無辜受壓迫的苦難者,並應當努力抵抗惡人,以免他們隨意傷害他人。因此,基督在解釋律法的真正意義時,不僅宣告那些犯了謀殺罪的人是違犯者,而且還宣告:

「凡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受公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傻瓜的,難免地獄的火。」(馬太福音 5:22)。

因為祂在那裡並非像某些人無知地認為的那樣,制定了一條新律法,彷彿要歸咎於祂的父;而是揭示了那些律法解釋者的愚蠢和悖逆,他們只堅持事物的外在表象和「外殼」,正如俗話所說;因為神的教義必須從對祂本性的適當考量來評估。在世俗法官面前,如果一個人攜帶武器意圖殺人,他就會被判犯有暴力罪;而神,作為一位屬靈的立法者,甚至更進一步。因此,在祂看來,憤怒也被視為謀殺;是的,因為祂甚至洞察最隱秘的情感,祂甚至將隱藏的仇恨視為謀殺;因為我們必須這樣理解約翰的話:「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 3:15);即,心中懷有的仇恨足以定他的罪,即使它沒有公開顯現。

申命記 5:11,12
和合本|申命記 5:11-12

11「『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12「『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申命記 5:11,12

申命記 5

申命記 5:19

同一誡命的重複

申命記 5

既然愛是律法的目的,我們就必須從中尋求偷竊的定義。那麼,這就是愛的法則:每個人的權利都應得到安全保障,沒有人應對他人做自己不願被做的事。因此,不僅那些秘密竊取他人財產的人是盜賊,那些從他人損失中謀取利益、通過非法手段積累財富、更專注於個人利益而非公平的人,也都是盜賊。因此,搶劫也包含在偷竊的範疇內,因為一個人無論是通過欺詐還是武力搶劫鄰居,都沒有區別。但是,為了讓上帝更好地阻止祂的子民一切欺詐性的不義,祂使用了「偷竊」這個詞,所有人都自然地厭惡它為可恥。因為我們知道人們用多少掩飾來掩蓋他們的惡行;不僅如此,他們還如何通過虛假的藉口將其轉化為讚美。詭計和卑劣的狡猾被稱為謹慎;而那些巧妙地欺騙他人、愚弄單純者、陰險地壓迫窮人的人,則被稱為有遠見和謹慎。因此,既然世人將惡習吹噓為美德,並因此所有人都自由地為自己的罪行辯解,上帝就抹去所有這些光澤,當祂宣告所有不義的獲利手段都是偷竊時。我們也不必驚訝於這個判決是由神聖法庭作出的,因為哲學家們也提出了幾乎相同的教義。

我們也必須記住,一個肯定的誡命,正如它所稱的,與禁令相關聯;因為,即使我們戒除一切不法行為,我們也因此未能滿足上帝,祂已將人類置於彼此的相互義務之下,使他們可以尋求造福、關懷和幫助他們的鄰居。因此,祂無疑灌輸了慷慨和仁慈,以及其他維持人類社會的職責;因此,為了不被上帝定為盜賊,我們必須盡可能努力,使每個人都能安全地保有他所擁有的,並且鄰居的利益應當像我們自己的利益一樣得到促進。

申命記 5

申命記 5:20

申命記 5

神在此為每個人的品格和名譽作了規定,以免任何人無辜地被誹謗和誣告所壓垮。這裡存在著我之前在誡命中指出的同義詞,因為神將許多事物歸納為一個單一的標題。關於這些詞語,由於 עד (gned) 恰當地指證人,它可以直譯為「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但隨後必須補充「作為」這個詞。希伯來人將其翻譯為呼格,即「你不可說,哦,假見證人,等等」,這翻譯不佳。

儘管神似乎只規定無人為傷害無辜者而上法庭,並公開作證反對他,但很明顯,信徒被禁止一切虛假指控,不僅是那些在街上流傳的,還有那些在私人住宅和秘密角落煽動的。因為,當神已經表明祂關心人們的財富時,如果祂卻忽視他們的名譽,這名譽遠比財富珍貴,那將是荒謬的。因此,無論我們以何種方式不公正地誹謗鄰舍,我們在神面前都被視為假見證人。我們現在必須從禁止性誡命轉向肯定性誡命:因為我們僅僅約束我們的舌頭不說惡言是不夠的,除非我們也對鄰舍仁慈和公正,並坦誠地解釋他們的言行,並且盡我們所能不讓他們背負虛假的指責。此外,神不僅禁止我們捏造指控無辜者,也禁止我們惡意或仇恨地散佈指責和惡意謠言。這樣的人或許罪有應得,我們或許確實可以指控他犯了這樣或那樣的罪;但如果指責是我們怒氣的爆發,或指控源於惡意,那麼我們辯稱我們所說的都是實話,將是徒勞的。因為當所羅門說「愛能遮掩許多罪過」;而「恨能挑啟爭端」(箴言 10:12);他作為這條誡命的忠實解釋者,表明我們只有在鄰舍的名譽不受我們損害時,才免於虛假;因為,如果放縱惡言惡語違反了愛心,它就與神的律法相悖。簡而言之,我們必須得出結論,這些話語約束了所有旨在羞辱我們弟兄的惡毒言辭;以及所有損害他們名譽的輕率行為;以及所有源於惡意、嫉妒、競爭或任何其他不當情感的誹謗。我們還必須更進一步,不要懷疑或過於好奇地觀察他人的缺點;因為這種急切的探究暴露出惡意,或至少是一種惡劣的性情。因為,如果愛是不懷疑的,那麼那些錯誤地或憑藉微不足道的猜測而譴責鄰舍,或輕視鄰舍的人,無疑是這條誡命的違犯者。因此,我們必須堵住耳朵,不聽虛假和惡言;因為那些熱切聽取關於鄰舍的惡意謠言的人,與那些用舌頭誹謗鄰舍的人一樣,對他的弟兄造成傷害。這條教導的必要性,每個人都應根據自己的性情來評估;因為一百人中幾乎找不到一個人在維護他人品格方面像他自己希望被寬恕明顯的惡行一樣仁慈;不,誹謗常常在熱心和良心的藉口下受到讚揚。因此,這種惡習甚至滲透到聖徒之中,以美德之名潛入。此外,舌頭的流利使我們認為,對我們的弟兄造成致命和可恥的傷害是輕微的過犯,然而,對他來說,他的好名聲比他的生命更重要。總之,我們應當以坦誠和避免誹謗來表達我們的愛心,不亞於履行其他職責。

申命記 5

申命記 5:21

其重複

申命記 5

出埃及記 20:17。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 毫無疑問,這條誡命也延伸到之前的誡命。神已經充分禁止我們貪戀他人的財產,試圖誘惑他人的妻子,或以他人的損失和不便來謀取利益。現在,當祂列舉牛、驢以及所有其他事物,以及他們的妻子和僕人時,很明顯祂的誡命是針對同樣的事物,但以不同的方式,即為了約束所有不敬虔的淫亂或竊盜的慾望。然而,問題出現了——既然之前已經說過,根據立法者的本性,內心的純潔在任何地方都被要求,因此,在姦淫的標題下,不僅禁止所有污穢的行為,也禁止秘密的不貞潔;在竊盜的標題下,禁止所有不合法的貪婪——為什麼神現在禁止祂的百姓貪戀竊盜和淫亂呢?因為這似乎是多餘的重複,在十條簡短的誡命中,神已經包含了整個生活準則,因此它們的簡潔性使其易於理解,並更好地吸引讀者學習它們,這將是非常荒謬的。然而,另一方面,必須記住,儘管神的目的是通過整個律法來激發人們真誠地順服它,但他們的偽善和冷漠是如此之大,以至於有必要更尖銳地刺激他們,更緊密地壓迫他們,以免他們藉著教義的模糊性尋找藉口。因為如果他們只聽到「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他們可能會認為他們的職責僅僅通過外在的遵守就已經完全履行了。因此,神在處理了虔誠和公義之後,再單獨告誡他們,不僅要戒除惡行,而且之前祂所命令的,也應當以真誠的心意來履行,這並非徒勞。因此,保羅從這條誡命中得出結論,整個「律法是屬靈的」(羅馬書 7:7 和 14),因為神藉著祂對情慾的譴責,充分表明祂不僅要求我們的手腳順服,而且也約束我們的心思,以免它們渴望做不合法的事。保羅也承認,他以前在輕鬆的自欺中沉睡,卻被這句話喚醒;因為他在人眼中是無可指責的,他確信自己在神面前是公義的:他說他曾經活著,就好像律法不存在或已死一樣,因為他因對自己公義的信心而自高自大,期望藉著行為得救;但是,當他明白「不可貪戀」這條誡命的意義時,死的律法彷彿復活了,而他卻死了,即他確信自己是個違犯者,並看到了確定的咒詛懸在他頭上。他並非只發現自己犯了一兩項罪,而是直到那時,他才從麻木中被喚醒,當他認識到他所意識到的所有邪惡慾望都必須在神面前交代時,而他之前只滿足於美德的外在表現。因此,我們現在明白,藉著一條獨立的誡命普遍譴責貪慾,並沒有什麼不恰當之處;因為神在廣泛而通俗地制定了道德正直的規則之後,最終祂上升到源頭本身,同時也彷彿用手指指出所有邪惡和腐敗果實的根源。這裡必須補充的是,「貪戀」和「渴望」這些詞所表達的,比通常所說的「desiderium formatum」(形成慾望)更多;因為肉體常常誘惑我們渴望這個或那個,以至於邪惡的貪慾暴露出來,儘管尚未加上同意。因此,既然意志的罪已經被譴責,神現在更進一步,在邪惡慾望盛行之前就加以約束。雅各指出了這些漸進的步驟,他說情慾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然後「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各書 1:15),因為他所說的生出,不僅在於外在的行為,也在於意志本身,在它同意誘惑之前。我承認,那些自發產生並在影響心靈之前就消失的腐敗思想,在神面前並不被計算在內;然而,儘管我們實際上不贊同邪惡的慾望,但如果它愉快地影響我們,就足以使我們有罪。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所有的誘惑都像許多扇子;如果它們將我們推向同意,火就被點燃了;但如果它們只是喚醒心靈產生腐敗的慾望,貪慾就會在這些火花中暴露出來,儘管它既沒有獲得完全的溫暖,也沒有爆發成火焰。因此,貪慾從來沒有脫離慾望(affectu),儘管意志可能不完全屈服。由此可見,我們必須帶來何等完全的公義才能滿足律法,因為我們不僅被命令不願任何事物,除了那些正確和討神喜悅的事物,而且也沒有任何不潔的慾望會影響我們的心。如果律法只譴責那些掌控人心、支配人心的貪慾,保羅就不會如此強調這條誡命;因為意志的罪即使是異教哲學家,甚至世俗立法者也必須譴責;但他卻說,律法藉著抵制貪慾,使罪「顯得格外邪惡」(羅馬書 7:13)。現在,不可信的是,在他承認他不知道什麼是貪慾的時候,他是如此麻木不仁,以至於認為渴望殺人,或因情慾而傾向於與他兄弟的妻子通姦,是沒有害處的;但是,如果他並非不知道犯罪的意志是邪惡的,那麼他所認為沒有害處的貪慾,就是某種更隱藏的疾病。因此,也顯明撒旦必須在所有天主教學校中持有何等大的迷惑,這些學校迴響著這樣一個原則,即貪慾在受洗者身上不是罪,因為它是激發美德的刺激;就好像保羅沒有公開譴責貪慾一樣,儘慾將我們困在它的羅網中,儘管我們不完全贊同它。

律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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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