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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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4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幔子彈血七次,

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利未記 — 第 4 章

## 第 4 章

### 第 1 節

摩西在論述了獻祭和其他作為感恩見證和敬虔操練的祭物之後,現在轉向贖罪祭(**expiationem**),這在諸祭物中佔據首要地位,因為若沒有和好,人與神之間便不可能有任何往來;因為神理所當然地因我們本性的敗壞而憎惡全人類,又因為我們不斷地激怒祂的憤怒,所以一切得救的盼望都必須建立在為平息祂而預備的補救措施上。這個原則確立之後,我們必須記住,摩西從此將論述那些藉著除去人的罪愆而使神與人和好的贖罪祭。他在此表明,當人因無知或不慎而犯罪時,神當如何被平息;其中也區分了不同的人,因為君王、祭司和普通百姓所要求的祭牲種類不同;同時也顧及窮人,使他們不致像富人那樣承受巨大的開支。但是,由於從上下文來看,這裡並未包含所有種類的無知,我們必須了解「**שגגה**」(**shegagah**)這個詞的含義,我更傾向於將其譯為「錯誤」而非「無知」;因為摩西所指的並非那些我們因看似正確而誤入歧途,以致自以為無罪的過犯;而是那些我們不加留意,心靈不被刺痛的過犯;或是那些突如其來的跌倒,其中肉體的軟弱如此壓制了理性和判斷力,以致使罪人盲目。保羅在吩咐我們「用溫柔的心把那偶然被過犯所勝的人挽回過來」(加拉太書 6:1)時,所說的就是這類人;因為他所指的並非那些被他們所謂的「好意」或更確切地說,被他們愚蠢的觀念所欺騙,以致不自覺自己有罪的人;而是那些因肉體軟弱而跌倒,被撒但出其不意地捕獲在網羅中的人;或者無論如何,他們沒有察覺自己所做的惡事,以致未能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這從詩篇 19:12-13 會更清楚地理解,大衛在求赦免他的錯誤之後,又求神保守他脫離任意妄為的罪。**שגיאות**(**shegioth**)和**זדים**(**zedim**)之間的對比表明,那些沒有對神犯罪的驕傲的過犯被稱為錯誤。「若有靈魂犯罪——從一切誡命」是一個生硬的表達;因此有些人將其解釋為疏忽的罪,但我更簡單地解釋為:「如果他因偏離誡命而犯罪」,或者「如果他做了任何與誡命相悖(**alienum**)的事」。

### 第 3 節

3. 若是受膏的祭司。他現在區分了不同的人,並從大祭司開始,只有他才擁有聖膏的崇高榮譽,除非認為將其應用於整個最高階層更為恰當。然而,很可能它只指一個人。他的尊嚴越顯赫,他的生活就越應當勤勉熱切地符合聖潔的典範;因此,在其他人身上尚可容忍的軟弱,在他身上就更應受到嚴厲的譴責。這就是為什麼要求他用更大的祭牲為自己贖罪的原因。但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所有利未人,因為他們被選為聖職人員;現在也延伸到教會的所有事奉者和牧者,不是要他們用一隻公牛犢來贖回自己,而是要他們勤勉地警惕一切罪惡,並更專注於追求聖潔。句中的「照著百姓的罪」也可以譯為「以致百姓犯罪」,好像摩西說祭司因犯罪而以其惡劣榜樣敗壞了百姓;因為既然他的生活是聖潔和公義的準則,那麼他的過失就會給他人的錯誤提供機會。然而,我所採用的解釋更為簡單,即:儘管祭司的過犯可能是普通的,但考慮到他的職分,它變得更為嚴重,應受更大的懲罰。

### 第 5 節

5. 受膏的祭司要取。眾所周知,這裡所規定的關於灑血、倒血以及焚燒脂肪和腰子的做法,與其他祭物相同;第 10 節的比較也充分證明,其他細節都遵循了常規形式。但是,由於祭司本人有罪卻要來到神面前執行和好的職責,這似乎有些荒謬,因此有必要更準確地規定細節,以消除一切疑慮。因此,儘管他不配親近神,但由於祭司的律法是不可侵犯的,他仍被允許履行職責;因為不允許設立更多的中保。因此,為了使人對律法的儀式更加敬畏,並使人不再尋求其他和好的方式,神將祂的恩惠延伸到祭司的過失上。血灑在耶和華面前,是為了讓百姓明白,藉著祭物的景象,罪孽被隱藏和埋葬,不再在神面前被記念;而其餘的血則倒在祭壇前,因為它是聖潔的,因此絕不應像任何不潔之物一樣被丟棄在其他地方。

### 第 13 節

13. 如果全會眾。要求百姓獻的祭物與祭司所獻的完全相同;因為那奉眾人之名進入聖所,將所有支派呈獻在神面前的人,代表著整個群體。這裡所說的無知似乎與前一種不同;因為經文說「如果事情隱藏了」;但我認為這些軟弱也包含在內,其中人常常會暫時被蒙蔽。因為許多人不省察自己,因此在罪中沉睡;然而如果他們誠實地檢視自己的行為,他們的良心就會立刻責備他們。因此,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全體百姓未能察覺自己的罪,因為他們對自己過於溫和和寬容。因此,其含義是,儘管起初沒有罪惡感能喚醒他們悔改,但如果之後他們被喚醒,開始承認自己的罪行,就必須藉著獻祭來平息神;否則百姓可能會以他們的錯誤為藉口。

### 第 22 節

22. 官長犯罪。也為官長的過犯指定了特殊的贖罪祭;雖然他用單數形式指稱官長,但由於當時尚未頒布一人統治的法律,他無疑是指一般的首領和治理者,因為掌權者因其惡劣榜樣所造成的傷害比普通人更大。因此,如果任何審判官或治理者因錯誤而犯罪,他確實可以用比祭司或全體百姓更小的祭牲來獲得赦免,但他們之間個別的區別在於,他們要獻母山羊或綿羊,而官長要獻公山羊;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掌權者更仔細地潔身自好,遠離一切過犯,否則他們往往會更自由地放縱自己,彷彿他們的地位和尊嚴允許他們更大的放任。我們翻譯為「如果(罪)已為人所知」(**si innotuerit**),譯者們意見不一。所用的詞本來是表示選擇的連詞「或」(**Or**);但有時也用作條件連詞,我們將在下一章看到。那些保留該詞原始和真實含義的人,扭曲了前一節最後一個詞的意義,將其翻譯為「已冒犯」而不是「已感覺到自己冒犯了」;但由於許多段落都表明「**או**」(**o**)等同於「**אם**」(**im**),因此無需將這些詞曲解為不恰當的意義。**הודע**(**hodang**)這個詞,他們翻譯為及物動詞「使人知道」,可以恰當地承載我的翻譯,除非更喜歡「如果他已知道」(**si cognoverit**)。摩西不斷重複的「祭司要為他贖罪,他的罪孽就必蒙赦免」這句話,有些人冷淡地將其限制在外部和民事上的潔淨,彷彿摩西只是免除了他在人面前的定罪;但神更是在向罪人提供赦免,並向他們保證祂會對他們施恩,以免恐懼或疑慮阻礙他們自由地呼求祂。而且,那些不承認律法儀式是聖禮的人,確實不了解信仰的最基本要素。現在,所有聖禮,至少是教會的普通聖禮,都附有屬靈的應許:因此,赦免確實應許給了那些藉著獻祭與神和好的先祖,不是因為宰殺牲畜能贖罪,而是因為它是一個確定無誤的記號,虔誠的心靈可以安息其中,從而敢於懷著平靜的信心來到神面前。總之,正如現在在洗禮中罪孽被聖禮性地洗去一樣,在律法之下,獻祭也是贖罪的方式,儘管方式不同;因為洗禮將基督呈現在我們面前,彷彿祂在場,而在律法之下,祂只是被模糊地預表。確實,比喻性地說,只適用於基督的被轉移到記號上,因為只有在祂裡面,所有屬靈祝福的實現才向我們顯明,祂最終藉著祂那一次且永遠的獻祭塗抹了罪孽;但由於這裡的問題不是關於律法儀式本身的價值,所以只要它們真實地見證了神的恩惠,而它們正是神的恩惠的預表,就足夠了;因此,不要聽信那種褻瀆的想像,認為獻祭只是在政治上,就人而言,赦免了那些獻祭者的罪孽和定罪。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