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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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5章

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4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

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利未記 — 第 5 章

## 第 5 章

### 第 1 節

1. 若有人犯罪。摩西在本章開頭所提及的三種罪行,彼此之間似乎大相徑庭;因為第一種情況,即一個人隱瞞他所知道的事情,不可能源於錯誤,但我將他所處理的這種隱瞞歸入錯誤的範疇,假設這是指一個人因羞恥或恐懼而對任何他可能被詢問的罪行或過犯視而不見,因此,在沒有任何作偽證的意圖下,而是蒙蔽自己,隱瞞了他若仔細審視此事本會說出的話。然而,這些詞語必須更仔細地討論,因為人們對其含義並未完全達成一致。有些人認為 **אלה**(alah)這個詞是「咒詛」的意思,彷彿是說,如果有人聽見了值得咒詛的惡行或可憎的罪行;然而,他們的解釋與緊隨其後的「無論他看見或知道」相矛盾。另一些人確實將其解釋為誓言,但卻不恰當地將其局限於偽證,彷彿摩西是在陳述,凡聽見有人作偽證卻不加以反對,反而以自己的默許或沉默掩蓋偽證的人,都是有罪的。因此,我更傾向於那些將其解釋為「起誓」的觀點;因為這樣,這些詞語就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果有人被傳喚作證,聽見了起誓的聲音,藉此他被要求奉神的名誠實回答所提出的事情,卻因偏袒、好心或其他虛假藉口,彷彿被錯誤的迷霧籠罩,隱瞞了他若仔細注意便清楚知道的事情,他就有罪了。」因此,我們必須將這裡的分詞解釋為條件詞。字面意思是:「如果有人聽見了起誓的聲音,並且(他自己)是證人。」但為何要說「如果他曾是證人」,然後又加上「或知道此事」,彷彿他指的是不同的事情?我所說的非常吻合,即一個人被傳喚作證,卻不回答他所知道的事情,他自己就成了有罪的。現在,聽見起誓的聲音是什麼意思,除非你理解他是由法官的口起誓?我們也必須注意,首先列舉的三種罪行彼此相關,因為它們談論的是被他人不潔所感染的罪人;因為,在摩西普遍命令要為錯誤所犯的罪行贖罪之後,他現在補充了之前沒有明確說明的事情,即那些被他人污穢所玷污的人也需要贖罪。因此,這第一種情況與其他兩種情況非常吻合,即如果有人藉由間接偽證使自己成為他人罪行的同謀,他將是不潔的,直到他獻上挽回祭;因為這就是「擔當他的罪孽」這句話所傳達的意思;彷彿摩西是說,凡隱瞞他被詢問作證的罪行的人,就犯了罪。

### 第 2 節

2. 或有人摸了不潔之物。這條誡命似乎不僅是多餘的,而且是荒謬的;因為摩西已經充分說明了如何潔淨因觸摸死屍或任何其他不潔之物而沾染的不潔,並規定了一種簡單且不昂貴的潔淨方式。因此,這種重複似乎是無用的。但是,對以錯誤為藉口而減輕的罪行施加比沒有提及錯誤時更重的懲罰,是不公正的。但我們必須記住,這裡懲罰的不僅是不潔本身,還有粗心大意,因為粗心大意導致被玷污的人忽略了潔淨。因為那些如此沉溺於罪惡的人,可能會暫時玷污神的服事。因此,當錯誤源於怠惰和嚴重的疏忽,並產生更多罪惡時,施加更重的懲罰也就不足為奇了,這樣信徒才能被激勵更加警醒。因此,讀者應當記住,這裡所提及的罪行並不在於單純觸摸死屍,而在於粗心大意本身;因為如果所有人都勤奮地默想神的律法,遺忘就不會那麼容易地悄悄降臨,導致對是非的區分喪失。以下條例的原因也是如此,摩西將觸摸不潔或污穢之人的人處以同樣的懲罰:因此,婦女在特定時期的接觸也會產生污穢。

### 第 4 節

4. 或有人嘴裡冒失發誓。當一個人不經意地做了他曾承諾不做的事情時,這種過失也被歸因於錯誤和無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誓言並未被違背,那將是犯罪;但在這種粗心大意本身中,就已經有足夠的錯誤了,因為純正的信仰會重新喚起對誓言的記憶。因此,如果沒有表現出任何(履行誓言的)焦慮,就沒有認真履行誓言的願望。但這條誡命是必要的,因為人們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那些曾以誓言許諾,卻因粗心大意而違背誓言的人,會認為自己已從一切中解脫,並在未來放縱自己,而那些達到這種放蕩程度的人,則會越來越剛硬,直到最終拋棄對神的一切敬畏。因此,神希望誓言能被忠實地遵守,以免那些藐視誓言的人因此陷入不敬虔。因此,如果有人粗心大意地違背了誓言,他就被命令向神贖罪;不是因為他的輕率,正如有些人所想,彷彿他輕率地承諾了不該承諾的事情,而是因為他的疏忽,因為他沒有在適當的時候努力記住誓言。現在,如果天主教徒按照他們的習慣愚蠢地曲解這段經文,以確立各種誓言的義務,那麼他們的駁斥是容易的;即神只要求對合法且妥善許下的誓言保持這種堅定。我們已經從摩西的教導中理解了虔誠許願的規則;由此我們得出結論,那些褻瀆神名的誓言絕不能遵守;因為如果我們一開始就做錯事,那麼在錯誤中固執己見就是雙重邪惡。因此,在這段經文中,「作惡」不是指做任何不當的行為,而是指承擔一些原本會令人不快和肉體沉重的任務;例如減少家庭開支,或剝奪自己的奢侈品,或決定戒除一些會讓我們滿足或受益的東西。

### 第 6 節

6. 他就要把他的贖愆祭。他繼續我們已經考慮過的事情,即藉由獻祭來除去罪孽;但他開始區分窮人和富人,這種區分也適用於之前所說的;因此,摩西的順序似乎沒有完全遵守,因為他插入的案例似乎打斷了他的論述;然而事實仍然清楚,凡因錯誤而跌倒的人,在獻上贖罪祭之前都是不潔的。但之前被省略的內容在這裡被插入,即窮人和有需要的人不應被要求超出他們的能力範圍;不,獻祭的等級被規定了,所以那些不方便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的人,可以用少量麵粉來代替。由此我們推斷,神唯一的目的是向百姓展示與神和好的唯一真實途徑,讓他們可以求助於中保和祂的犧牲;因為這裡命令窮人獻上兩隻斑鳩,或少量麵粉,這將使神對他們施恩,就像對富人所要求的祭物一樣。然而,我們的譯者從詩人那裡引用的話是站不住腳的:「凡將心靈的正直帶入聖殿的人,就是獻上穀物祭;」因為這個盲人沒有看到獻祭的目的是什麼,因此他輕視了各種贖罪祭,彷彿只有純潔和無辜才能使人蒙神悅納。因此,我們必須記住,祭物本身並不重要,然而古人卻在這些儀式中受操練,以教導他們神只能藉由支付贖價才能平息怒氣。

### 第 14 節

14.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祭物的不同清楚地表明,這裡指的是另一種罪行;因為神現在要求公羊而不是母羊。之前,祂滿足於一隻母羊羔或一隻母山羊;但由於公羊更為貴重,因此這意味著現在對更嚴重的罪行施加懲罰。過錯的嚴重性取決於行為的性質;即當一個人不僅僅是得罪了凡人,而是得罪了神自己,不僅僅是違犯了十誡的第一條誡命,而且沒有還願,或者獻上了有缺陷的祭物,或者在任何獻祭中欺騙了神的權利;因為這就是「在耶和華的聖物上」這句話的意思。摩西在這句話中包含了自願許下的誓言,以及合法的獻祭,例如什一奉獻、初熟之物、頭生之物的獻祭;因為在所有這些事情上,以色列人被嚴格要求對神最忠實。如果有人偶然被貪婪蒙蔽,以至於為了個人利益而獻給神少於他應獻的,他的魯莽行為理應受到更嚴重的懲罰。然而必須理解,這裡所指的罪行是沒有欺詐或惡意欺騙的;因為如果有人故意且狡猾地挪用聖物,這種褻瀆神明的罪行就不那麼容易贖罪了。但由於貪婪和貪得無厭的人常常過於輕易地寬恕自己,神在這種情況下命令獻祭,即當個人利益因粗心大意而勝過宗教情感時。關於「照你的估價」這句話,有些人認為是指摩西,另一些人認為是指祭司;但我更傾向於將其理解為被動語態,指神所規定的估價;這被稱為百姓的估價,因為他們有義務順從神所制定的律法,而不是任意改變價值。摩西將公羊估價為兩舍客勒聖所銀子,相當於四個普通舍客勒,約合法國貨幣二十八蘇(asses)。

### 第 16 節

16. 他要賠償所虧損的。因此,正如我最近所說,那些扣留神全部權利的人,被稱為「在聖物上」犯了罪,這就更清楚了;因為他們被命令要賠償,並加上五分之一。然而,我的讀者們請記住,那些被迫賠償的人,並不是那些欺詐性地侵吞聖物的人,而是那些在某些虛假藉口下,一時自欺欺人,以至於不受任何罪惡感影響的人。因此,這次獻祭的目的是喚醒百姓的注意,使他們放下個人利益,自由地償還欠神的債。那些認為摩西之前談到罪(**peccata**),現在規定了贖罪(**delicta**)的方式的人,他們的說法是愚蠢的,因為他總是隨意使用相同的詞語,並且也用相同的名稱來稱呼所有的祭物。但是,將過失(**delicta**)說成比罪(**peccata**)更嚴重,是極其無知的;這不需要冗長的駁斥,因為顯然這段經文是針對一個人因粗心大意而沒有意識到自己沒有完全履行誓言或獻祭時,如何獲得赦免的特殊規定。

### 第 17 節

17. 若有人犯罪。雖然這些表達似乎是普遍性的,彷彿他簡要地證實了他之前所說的,但有必要將它們與最後一句話聯繫起來,或者至少將它們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我認為前一種解釋是正確的;重複也沒有什麼荒謬之處,可以杜絕不順從者的一切藉口。儘管如此,我並不否認最後補充的原因適用於他一直在處理的所有贖罪方式;即,雖然一個人可能假裝無知,他可能是不經意間犯罪,或者不是故意犯罪,或者因遺忘而沾染了任何污穢,但在他與神和好之前,他仍然在神面前有罪。因此,當他再次命令獻上無瑕疵且價值十足的公羊時,他再次表明那些在獻祭上過於吝嗇的人必須如何潔淨自己。緊接著,他補充了一個適用於所有其他錯誤的共同原因;彷彿他說,那些以無知為藉口掩蓋自己過錯的人,在神面前並未被赦免。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