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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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6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着。

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着的火,不可熄滅。」

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 利未記 — 第六章

## 第六章

### 第 1 節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摩西現在不再處理因疏忽而犯罪者的贖罪方式;他現在規定了當有人故意且蓄意得罪神時,和好的方式。這一點非常值得注意,以免那些犯了故意之罪的人懷疑神是否會向他們施恩,只要他們歸向基督的獨一獻祭,因為律法影子的全部實質都在其中。我們確實必須警惕,不要以神的憐憫和樂意赦免為藉口而放縱自己——因為肉體的私慾已經足夠誘使我們犯罪,無需再增加這個陷阱——而且,從神樂意赦免的事實中尋找犯罪的機會和許可,無異於褻瀆神。因此,願神的敬畏在我們心中掌權,它將像韁繩一樣抑制我們的邪惡慾望,使我們不致故意犯罪;願神的憐憫反而激發我們心中對罪的憎恨和厭惡,而不是鼓勵我們放膽犯罪。然而,同時我們也必須審慎留意,以免如果我們想像神對我們的故意之罪是不可饒恕的,這種過度的嚴厲會摧毀即使是最聖潔之人的救恩盼望。因為即使在今天,仍有一些瘋狂之人否認所有因肉體軟弱而跌倒的人的赦免,因為這種嚴厲對那些性情乖戾的人很有吸引力,而且諾瓦圖斯(Novatus)曾因這種幻覺而嚴重擾亂了古代教會。但如果我們都誠實地審視自己,就會清楚地看到,那些以過度嚴厲來博取聖潔聲譽的嚴苛批評者,是最虛偽的偽君子。因為如果他們放棄驕傲,審視自己的生活,他們之中有誰會發現自己沒有私慾呢?誰的良心不會常常責備他呢?因此,將身披肉體的人提升到如此完美的境界,以至於他們的良心不會定他們任何過錯或罪責,這是何等荒謬的盲目。而魔鬼這種將那些明知故犯之人排除在赦免盼望之外的欺騙,沒有什麼比這更具毀滅性了;因為即使是神最好的僕人,肉體的敗壞情感有時也會佔上風;因為雖然他們不是姦夫、盜賊或殺人犯,但沒有人能逃脫律法最後一條誡命——「不可貪戀」——的定罪。而且,一個人越是在追求聖潔上有所進步,他就越是感覺並承認自己離目標還很遙遠。因此,除非我們故意關閉救恩之門,否則我們必須堅持神對所有信靠基督的獻祭能赦免其罪的人都是可親近的;因為神沒有改變,我們的處境也不比先祖更糟,因為在律法之下,神甚至為故意的過犯也設立了獻祭來贖罪。由此可見,即使我們被定為犯了故意之罪,福音中仍為我們提供了獲得赦免的補救之道:否則這些古老的預表就太具欺騙性了,它們的目的無非是作為最終在基督裡向我們顯明的恩惠的見證和鏡子。如果律法之下恩惠的外在表徵與基督所帶來的屬靈果效之間應當相互契合,那麼就清楚地表明,我們的罪現在得到赦免,與古時的百姓無異;因此,信徒藉著這個象徵被提醒,當他們不以自己的罪為樂時,就不應絕望於和好;相反,他們應當勇敢地在永恆的獻祭中尋求赦免,這獻祭不斷地使神對所有敬虔之人施恩。而且,既然悔改和信心是神恩惠的確切保證,那麼那些擁有這兩種恩賜的人就必然會蒙祂的恩惠。此外,罪的赦免是神存放在祂教會中的無價之寶,是祂兒女獨特的福分;正如《信經》(Confession of Faith)所宣稱的:「我信聖而公之教會,罪得赦免。」保羅所宣稱的託付給他的使者職分,除非基督的滿足之功(satisfaction)每天使神對信徒施恩,否則就無法成立。(哥林多後書 5:20)這裡的問題不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過犯,而是因加上偽證而加倍的不忠之罪。的確,首先提到背信、欺騙或暴力,是為了標示罪的嚴重性;但罪責主要在於褻瀆神的名,當對人造成的傷害被虛假的誓言所掩蓋時。無論如何,凡既不義地欺騙弟兄又褻瀆地濫用神名的人,都蒙赦免。由此可見,神憐憫可憐的罪人,即使他們因不忠而玷污自己,並因褻瀆而加重了對人所犯的罪,因他們的偽證而侮辱了神。但雖然摩西只列舉了第八條誡命的違犯,他仍然按照他慣常的方式,以提喻法教導在其他過犯中也必須怎麼做。因此,如果任何東西被暴力或欺詐奪走,並且加上了偽證,他不僅命令要向被欺詐的鄰舍作出賠償,而且還要向神獻上贖罪的代價。這樣做的理由被明確給出,因為不僅凡人受到了傷害,神也受到了冒犯,祂希望人們彼此之間行為公正和恭敬;然後,罪行因違反神聖之名而被推向極致。獻祭確實不是要求盜賊或強盜,或否認寄存物的人,或佔有失物的人獻上,除非他們也發了偽誓;然而摩西的話語並非沒有分量:如果有人因否認寄存物,或因盜竊,或因搶劫,「對耶和華犯了罪」;藉此他表明,每當對人造成傷害時,神就以他們的身份被冒犯,因為律法的每一次違犯都侵犯和扭曲了祂的公義。我們將在其他地方看到更多關於盜竊或搶劫情況下的賠償,特別是當一個人被判有罪時。然而,這段經文直接提及的只有這一點,即凡傷害或使弟兄蒙受損失的人,在神面前都犯了罪並受定罪;但如果他達到如此頑固的地步,以虛假地訴諸神聖之名來掩蓋自己的罪行,他就會被雙重不義所玷污,以至於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他還必須向神贖罪。但我們必須理解這指的是那些逃脫了懲罰的恐懼,自願悔改的人。一些解經家將連詞改為分離詞,並將偽證視為所提及的各種罪之一,我認為這與摩西的原意不符,故予以駁斥。另一些人則解釋為:「如果有人搶劫或偷竊,或對本身合法的事情發了假誓」:但我看不出為什麼要這樣扭曲這些詞語;此外,他們的錯誤被上下文本身所駁斥,其中賠償與獻祭結合在一起,除非偽證也與欺詐或暴力結合,否則這是不適用的。後面的分離詞也無濟於事;因為在他命令歸還被武力或欺騙奪走的東西之後,由於所有不同的點無法單獨表達,所以補充說:「或所有他發假誓的事情」,並非好像偽證的罪是在其他事情上造成的,而是為了切斷所有藉口,重複也證實了這一點;因為在引入發假誓的罪之後,他又再次,彷彿更清楚地解釋他所說的,命令歸還本金,連同五分之一。但他命令歸還的是什麼呢?除了欺騙者在誓言掩護下扣留的東西之外,還有什麼呢?對此將在第八條誡命下找到更清楚的闡釋。因此,除了獻祭之外,還命令向人作出賠償。神命令他們在獻祭之日彌補損失,這並非沒有道理,以免偽君子在侵佔他人財產後,還指望自己能免受懲罰。他們確實被允許在獻祭使神施恩之前,將財產歸還給他人;但神不願祂的祭壇被玷污,如果盜賊或強盜獻上屬於他人的祭物,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祂希望獻祭者的手潔淨無染。而且,那些用不義之財獻祭給神的人,在某種程度上使祂成為他們罪行的參與者。由此可以得出有益的教訓,即偽君子徒勞地忙於使神與自己和好,除非他們誠實地歸還他們不義所得。同時,我們必須注意摩西話語中對向人作出的賠償和使神施恩的贖罪祭之間的區別;因為我們由此得出,正如我所說,那些希望繼續保有其盜竊財產的人,無法從神那裡獲得赦免;然而,神除了獻祭之外,不會被任何事物所平息。後一點的明確證據可以從整部律法中收集,律法只規定了一種使神和好的方式,即當罪人藉著獻上祭物為自己贖罪時。因此,天主教徒所想像的藉著自己的行為從神的審判中被救贖的魔鬼般的滿足之功(satisfaction)的虛構被駁斥了;因為儘管神已經赦免了罪責,他們仍然認為受罰的責任仍然存在,直到罪人藉著自己的行為將自己解救出來。為此,他們發明了超功德行為(works of supererogation),以期在救贖免於懲罰方面有功;因此,煉獄也應運而生。但當你研究了摩西的所有著作,並仔細權衡了律法中關於平息神怒氣的方式所啟示的一切時,你會發現猶太人處處都被引導回獻祭。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凡歸於獻祭的,就從人的行為中奪去了多少。但如果神無意將祂的古老百姓降格為外在的儀式,那麼結論就是,人唯獨藉著獨一的中保(Mediator),藉著祂寶血的傾流,才能從罪責和刑罰的一切責任中被赦免,從而蒙神恩惠。

### 第 7 節

7. 祭司要為他贖罪。從這種經常出現的表達方式中,我們也必須明白,祭物本身並非救贖的代價,而是贖罪建立在祭司職分之上。因為他們愚蠢而錯誤地發明了人在聖禮中自己做工的觀念,而聖禮的功效和作用卻來自完全不同的源頭。因此,獻祭就人而言,嚴格來說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這一點的力量將從天主教徒的錯覺中更清楚地理解。他們確實被迫承認,在聖禮中,人是被動的,因為他們接受了其中所提供的恩惠;但他們隨即扭曲了這一教義,發明了他們所謂的 **opus operatum**(由行為本身產生效力)。但是,為了不讓百姓認為他們是從自己的庫房(**domo**)中拿出救贖的代價,摩西不斷地強調,平息神怒氣並藉著贖罪塗抹罪惡是祭司的獨特職責。同樣值得注意的是,他補充說「在耶和華面前」,因為這句話駁斥了世俗的觀念,即人們藉著律法上的獻祭只是在世俗意義上,如他們所說,即在人面前得到潔淨,彷彿其中沒有包含屬靈的應許。現在,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先祖們就不會藉著任何外在的象徵來確信赦免,這沒有什麼比這更荒謬的了;但藉著這句話,所有的模糊性都被消除了,因為摩西宣稱他們「在耶和華面前」被赦免了。

7. 祭司要為他贖罪。從這種經常出現的表達方式中,我們也必須明白,祭物本身並非救贖的代價,而是贖罪建立在祭司職分之上。因為他們愚蠢而錯誤地發明了人在聖禮中自己做工的觀念,而聖禮的功效和作用卻來自完全不同的源頭。因此,獻祭就人而言,嚴格來說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這一點的力量將從天主教徒的錯覺中更清楚地理解。他們確實被迫承認,在聖禮中,人是被動的,因為他們接受了其中所提供的恩惠;但他們隨即扭曲了這一教義,發明了他們所謂的 **opus operatum**(由行為本身產生效力)。但是,為了不讓百姓認為他們是從自己的庫房(**domo**)中拿出救贖的代價,摩西不斷地強調,平息神怒氣並藉著贖罪塗抹罪惡是祭司的獨特職責。同樣值得注意的是,他補充說「在耶和華面前」,因為這句話駁斥了世俗的觀念,即人們藉著律法上的獻祭只是在世俗意義上,如他們所說,即在人面前得到潔淨,彷彿其中沒有包含屬靈的應許。現在,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先祖們就不會藉著任何外在的象徵來確信赦免,這沒有什麼比這更荒謬的了;但藉著這句話,所有的模糊性都被消除了,因為摩西宣稱他們「在耶和華面前」被赦免了。

1. 這也是律法。我剛才承認,我還不夠理解 **חטאה**(chateah)和 **אשם**(asham)這兩個詞有何區別;因此我遵循了普遍接受的意義,將它們稱為贖罪祭和贖愆祭(**hostiam pro peccato vel pro delicto**)。雖然在這第二種獻祭中,他命令遵守與前一種相同的儀式,但他提到了一些他之前省略的事情,例如將血灑在祭壇周圍,獻上脂肪、腰子等,這些之前都沒有明確說明。總之,他們要以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儀式為罪和過犯獻祭,並且在所規定的規則上不得有絲毫改變。

### 第 9 節

9. 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他更清楚地解釋了可能被忽略的事情;他如此仔細地詳述這些細節並非沒有道理,因為神看重順服勝過一切獻祭,他不希望在外在儀式上留下任何疑問,這些儀式本身並非至關重要;這樣他們就可以學會精確而仔細地遵守律法所命令的一切,並且不應自行添加任何東西,因為即使是最小的發明也會玷污聖物的純潔。因此,他不想讓百姓自行判斷,而是用固定的規則指導他們,即使在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上也是如此。至於燔祭,他命令它們在被火燒盡之前不得從祭壇上取走;但一旦放上去,他命令它們在持續的火中燃燒直到第二天早晨。為此,他明確說,祭壇上的火要整夜不熄,因為沒有燃料,祭物就不會化為灰燼。其次,他命令祭司穿上麻布衣服和褲子,像他執行聖職時慣常穿的那樣,走到祭壇旁,取走灰燼,放在祭壇旁邊或某個地方;但當他離開祭壇時,他命令他脫下聖服,將灰燼運到營外的一個潔淨之處。但他之前簡要提及的關於木材供應的問題,他立即更充分地說明,是為了防止火熄滅。再次,他將每天早晨整理木材的職責分配給祭司。但是,因為在平安祭中,律法只命令燒掉脂肪,摩西現在在第 12 節補充說,脂肪也要在同一堆火上燒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他最後又加上一條誡命,要求保持火不熄滅。這種永恆的目的是,獻祭要用天上的火焚燒;因為在亞倫受膏的那一天,祭物不是藉著人的方式,而是奇蹟般地化為灰燼,作為認可的標誌。的確,神沒有選擇每天都施展這種能力;但祂以這樣的方式介入人的手和勞動,使聖火的源頭仍然來自天上。後來在所羅門聖殿奉獻時也發生了同樣的事情,因為神諭的這種改變需要一個記號(**tesseram**),以免有人認為聖殿的輝煌超越會幕是出於人的意願。最後,以利亞的獻祭也享有同樣的特權,當時他恢復了被廢除的律法事奉;那時神也維護了祂在律法中所規定的,以對抗所有腐敗和墮落的儀式。同時,為了防止任何摻雜,祂選擇讓祭壇上的火晝夜不熄,也不允許從其他地方取火。的確,波斯人有永恆的火,羅馬也有維斯塔貞女守護的火;他們可能是在愚蠢的模仿中,將他們聽說猶太人遵守的習俗轉移到自己身上;因為魔鬼常常這樣,為了欺騙不信者,虛假地假裝神聖,模仿神就像猿猴模仿人一樣:但神拒絕異火的目的是為了使百姓遵守祂在律法中所規定的純正條例,以免任何人的發明滲入其中;因為禁止異火等同於禁止人引入任何自己的東西,或在律法的純正教義上添加,或偏離其規則。同時,既然神曾一次證明,彷彿從天上伸出手(來接受他們),祂悅納這些獻祭,信徒們就藉著永恆之火的保證,確信這一點。

### 第 14 節

14. 這也是素祭的條例。我們已經看到素祭有各種不同的形式;現在,餅或薄餅被省略了,只提到未經烹煮的麵粉,神命令祭司將手能握住的量在祭壇上焚燒。但這條律法是必要的,為的是讓信徒完全確信神因這部分的適當獻祭而蒙悅納,並且沒有人會抱怨大部分留給了祭司。然而,為了不損害獻祭的尊嚴,祭司只被允許用它製作無酵餅,他們要在聖所裡吃,正如我們在其他地方所見。祭司的素祭是例外,我認為有兩個原因:首先,他們禮物的卓越和尊貴,因著特殊的特權而受尊崇,可以激勵祭司們更加虔誠,不以普通和敷衍的方式事奉神;其次,這樣可以限制他們過於頻繁地獻祭。因為如果只花費他們一點麵粉,就會為虛榮心打開大門;他們會不斷地獻上他們的素祭(**minha**),其利潤歸於他們自己;他們甚至可能將其作為一門生意,正如我們看到天主教的獻祭者藉著他們虛假虔誠的排場,引誘單純的民眾在獻祭上揮霍無度。因此,為了防止他們過度的獻祭既滿足他們的虛榮心又滿足他們的貪婪,神願意他們的素祭完全被焚燒。

### 第 16 節

16. 其餘的。他重複了我們剛才看到的,那些具有特殊聖潔的供物,其餘部分應歸祭司所有;但條件是只能在聖所內食用。關於素祭(**minha**)也有一條特別的誡命,就是不可用酵做成餅;因為這樣,已經獻給神的麵粉就會變成普通的食物,這是不可能不被褻瀆的。既然神允許祭司們,可以說,與祂同席,他們的職位尊嚴因這特權而大大提升;然而,他們的自由不能損害對神事奉應有的敬畏。隨後,摩西以一般性的措辭確認了之前賦予他們的權利,即他們可以取走燔祭的剩餘部分,條件是只能由男性食用,並且在聖潔的地方;這樣,神的同在不僅可以約束他們的奢華和放縱,而且還可以教導他們作為神的僕人應有的節制,總之,使他們習慣於極度的潔淨,同時反思他們與所有其他人是分離的。在第 18 節末尾,有些人將其翻譯為中性:「凡觸摸它們的都必聖潔」:但在這段經文中,摩西似乎是命令只有祭司才能觸摸素祭(**minha**)。在其他地方曾說到祭壇及其器皿,藉著膏抹的效力,它們使凡放在其上的都成聖;但我們現在看到,普通人被禁止觸摸聖物,以維護其聖潔。因為我們知道亞倫的兒子們受膏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他們獨自被允許觸摸所有獻給神的物。因此,將來時動詞在此處用作命令式。同樣,很快在第 27 節也說到祭牲:「凡觸摸其肉的都必聖潔」:因為摩西為祭司制定了這條特別的律法,只有他們才能處理祭物。緊接著的「若有血濺在衣服上」等語句並不矛盾;因為他並不是說衣服或任何器皿會因單純的觸摸而成聖;這是一個從較小到較大的論證;如果一件沾有血的衣服,或煮肉的鍋,不經洗滌或打破或沖洗,就不允許帶出會幕,那麼他們更要小心,以免任何普通人干預其中。因為凡人怎敢將手放在那聖潔之物(**sanctitati**)上,那聖潔之物甚至不能附著在祭司的衣服上而不需贖罪呢?總之,如此聖潔之物不應與不潔之物混雜。

### 第 25 節

25. 告訴亞倫。我們處處可見神如何仔細地預備,使百姓對任何事都不會產生疑問。確實,真宗教與虛假想像的區別就在於此獨特的標誌:神親自規定了要做什麼。而確定性,雖然宗教應以此為基礎,卻無法從祂自己的口中獲得。現在,因為燔祭和贖罪祭之間存在差異,如果沒有預先防範錯誤,自然會將它們分別在不同的地方宰殺;但當神為它們兩者指定同一地點時,所有的疑問都消除了。由此我們也得出結論,如果人們不自作聰明,而是依賴神的話語,那麼一條律法就足以正確地敬拜神。因為,既然這兩種獻祭彼此不同,為什麼關於它們的規則在這一點上卻是相同的呢?除了因為神如此喜悅之外,還有什麼原因呢?因此,這段經文充分提醒我們,我們應當以何等大的清醒和謙遜來遵循神話語中向我們指出的。然而,同時也補充了一個理由,可以引導人們對贖罪祭產生敬畏,因為它們被賦予了特殊的聖潔,這在希伯來語的慣用語中被稱為「至聖之物」(**holiness of holinesses**)。此外,摩西開始區分 **חטאה**(chateah)和 **אשם**(asham),拉丁文翻譯為 **peccatum** 和 **delictum**,儘管他之前曾不加區別地使用它們來表達同一事物。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我承認我不知道;我看到了其他人的猜測,但沒有確定的。

### 第 30 節

30. 凡贖罪祭。這項例外再次被重複,既指第四章中提到的獻祭,也指每年使祭司和百姓和好的莊嚴獻祭:因為個人為自己的罪贖罪花費較少,而且只有院子裡的大祭壇被灑上血;但如果祭司使神與全體百姓或與自己和好,為了使代求更有效,他會進入聖所,將血灑在幔子對面。神現在再次命令這些祭牲要完全焚燒。因此,這段經文不過是確認了其他給出類似命令的經文。因此,使徒在一個恰當的引申中,推斷食物的區分已被廢除;因為他說,律法之下隱藏的小祭壇,現在向我們敞開了(希伯來書 13:10),因此我們不再吃律法上的祭物;是的,因為我們獨一的祭司已將祂的血帶入聖所,我們只剩下與祂一同出到營外。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