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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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18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 第 18 章

## 第 1 節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我沒有將這句話納入其他類似的宣告中,那些宣告旨在預備人心恭敬領受律法,因為儘管這些話語本身可能相似,其內容卻大相徑庭;那些是普遍性的,而這句話則特別限於一個單一的重點。因為上帝在此並非僅僅勸勉百姓研讀律法,而是關於遵守祂律例的訓詞,是針對當前的事由,因為祂並非不加區別地提及祂自己和外邦人的所有律例,而是將自己限制在所謂的「主題」上;因此,藉著外邦人的律例,祂指的是那些敗壞,藉此他們扭曲了祂關於聖潔婚姻的純粹制度。然而,祂首先禁止他們效法埃及人的習俗,然後將所有迦南民族都包括在內。因為,既然所有東方人都好色,他們從不忌諱以亂倫婚姻玷污自己;而歷史也充分證明,埃及人在這方面的放蕩程度何其大。兄弟不厭惡娶同母異父的姊妹,伯叔或舅舅不厭惡娶姪女;簡而言之,他們對羞恥感麻木不仁,以至於被情慾驅使,踐踏所有自然法則。這就是上帝在此列舉亂倫種類的原因,否則提及這些將是多餘的。

## 第 4 節

4.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因為糾正人們長期習慣的惡習,不亞於治療長期存在的疾病,特別是因為人們普遍如此頑固地執著於壞榜樣,上帝提出祂的律例,以便將百姓從惡習的錯誤中召回正道。因為,我們將心思固定在人的行為上,而不是上帝的話語上,這是最荒謬不過的,因為上帝的話語中才有聖潔生活的準則。因此,這就好像上帝要藉著祂教義的權威,推翻所有長期習俗所接受的,並廢除世人的普遍共識。為此,祂命令人們不僅一次遵守祂的律法,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以免以色列人沉溺於污穢的情慾;祂還殷切地教導他們,要遠離一切惡習,並將自己限制在祂律法的界限和條例之內。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這句話,也與此相關;這句話包含祂自己與外邦民族之間的比較,祂在祂的百姓與外邦民族之間,彷彿築起了一道分隔的牆。

## 第 5 節

5.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雖然摩西在此引入這段經文,勸勉以色列人要在婚姻上保持貞潔,不要陷入外邦人的亂倫污穢,但由於這是一段非凡的經文,包含普遍的教導,保羅從中推導出律法之義的定義(羅馬書 10:5),在我看來,它在此處出現非常恰當,因為它藉著獎賞的應許來認可和確認律法。因此,永生的盼望賜給所有遵守律法的人;因為那些將這段經文解釋為指今生短暫生命的人是錯誤的。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他們擔心這樣會顛覆因信稱義的教義,並將救恩建立在行為的功勞上。但聖經之所以不否認人因行為稱義,並非因為律法本身不完全,或沒有提供完全公義的指示;而是因為應許因我們的敗壞和罪而失效。因此,正如我剛才所說,保羅在教導稱義應藉著基督的恩典和信心尋求時(羅馬書 10:4),他藉著這個論點來證明他的說法:沒有人能稱義,除非他已履行律法所命令的一切。在其他地方,他也藉著對比來論證,他爭辯說,律法與信心在稱義的原因上並不一致,因為律法要求行為以獲得救恩,而信心則引導我們歸向基督,使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得蒙拯救。因此,有些人拒絕「如果一個人遵守律法就能獲得公義」的說法,認為這是荒謬的,這是愚蠢的;因為缺陷並非源於律法的教義,而是源於人的軟弱,正如保羅的另一處見證所清楚表明的(羅馬書 8:3)。然而,我們必須注意,救恩不能從律法中獲得,除非其誡命在各方面都得到遵守;因為生命並非應許給做這件事或那件事的人,而是藉著複數詞,要求我們完全順服。天主教神學家關於部分公義的空談是輕浮和愚蠢的,因為上帝同時包含所有誡命;誰又能誇口自己已徹底遵守了它們呢?那麼,如果從來沒有人,也將來沒有人能免於過犯,儘管上帝絕不欺騙我們,但應許卻失效了,因為我們沒有履行協議中屬於我們的那部分。

## 第 6 節

6.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這個名稱不包括所有女性親屬;因為父系或母系的堂表兄弟姊妹是允許通婚的;但它必須限制在祂接下來要列舉的親等中,它只是一個簡短的序言,宣告某些親屬關係會使婚姻成為亂倫。因此,我們可以將這些血緣女性親屬定義為隨後立即提及的那些,即兒子不應娶母親,女婿不應娶岳母;伯叔或舅舅不應娶姪女,祖父不應娶孫女,兄弟不應娶姊妹,姪子不應娶伯母或姑母,或叔母,公公不應娶媳婦,小叔不應娶嫂嫂,繼父不應娶繼女。羅馬法律與上帝所規定的規則一致,彷彿其作者從摩西那裡學到了何為得體和合乎自然。上帝頻繁使用的「露其下體」這句話,旨在喚起厭惡,以便以色列人更謹慎地提防一切亂倫。希伯來文 **ערוה**(gnervah)確實指「赤身」,因此有些人將其主動翻譯為「你父親的赤身」,即你父親所露出的子宮;但這個意思不適用於你女兒的赤身,或你媳婦的赤身,或你姊妹的赤身。因此,毫無疑問,摩西的意思是要指出這是一件污穢和可恥的事。我們必須記住,我已經暗示過,不僅譴責婚外亂倫關係,而且指出了婚姻不合法的親等。的確,這是上帝為祂古老百姓建立的政治體制的一部分;然而,必須記住,這裡所規定的一切都源於正直本身,以及祂植入我們內心的自然情感。有些人對聖經知之甚少,卻自作聰明地聲稱律法已被廢除,摩西對其同胞施加的義務現在也已解除,這是荒謬的;因為從上面解釋的序言可以推斷,這裡給出的教導並非,也不應被視為僅僅是政治性的。因為,既然他們的情慾已將所有鄰近的民族引入亂倫,上帝為了在祂的百姓中灌輸貞潔,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效法埃及地和迦南地的行為」;然後祂補充說,在哪些血緣和姻親關係中,男女通婚是被禁止的。如果有人再次反駁說,在許多國家不被遵守的,不應被視為外邦人的律法,那麼答案很簡單,即東方盛行的野蠻行為,並不能使與外邦人可憎之事相對立的貞潔失效;因為自然的東西不能被任何同意或習俗廢除。簡而言之,這裡提出的亂倫禁令,絕不屬於那些通常根據時間和地點情況而被廢除的法律,因為它源於自然本身,並建立在所有法律的普遍原則之上,這個原則是永恆且不可侵犯的。當然,上帝宣告外邦人中盛行的習俗令祂不悅;這是為什麼呢?難道不是因為自然本身排斥和厭惡污穢,儘管得到人的同意(suffragiis)?因此,當上帝藉著這種區分將祂所揀選的百姓與外邦民族分開時,我們確信祂命令他們避免的亂倫是絕對的污穢。保羅在一個非常微不足道的點上,向我們展示了自然法則;因為,當他教導婦女在公共場合不蒙頭是可恥和不雅的,他希望她們考慮,她們公開光頭是否得體;最後補充說,自然本身不允許這樣做(哥林多前書 11:14)。因此,我不認為,藉口這是政治律法,就可以廢除自然的純潔,因為上帝的律例與外邦人的惡習之間的區別就源於此。如果這項紀律是建立在單一民族的利益上,或特定時代的習俗上,或當前需要上,或任何其他情況上,那麼從中推導出的法律可能會因新的原因而被廢除,或其遵守可能會因特殊特權而對特定個人免除;但既然在制定這些法律時,只考慮了自然的永恆得體,那麼即使是豁免這些法律也是不允許的。的確,可以規定它是合法且不受懲罰的,因為君主有權免除刑罰;然而,沒有任何立法者能使自然宣稱是邪惡的事物不邪惡;而且,如果暴君的傲慢膽敢嘗試,自然之光將立即閃耀並佔上風。以前,克勞狄皇帝娶了他的姪女阿格里皮娜,為了避免羞恥,他獲得了一項元老院決議,允許此類婚姻;然而,除了他的一個自由民之外,沒有人效法他的榜樣。因此,公正和理性的人會承認,即使在外邦民族中,這項法律也被認為是不可解除的,彷彿它被植入並銘刻在人的心中。基於此,保羅更嚴厲地譴責繼子與父親的妻子亂倫,他說這樣的事情「連外邦人中也沒有聽說過」(哥林多前書 5:1)。如果有人反駁說,新約中沒有禁止我們進行此類婚姻,我回答說,父親與女兒的婚姻沒有被禁止;母親也沒有被禁止與兒子結婚;那麼,那些近親就可以隨意通婚嗎?雖然保羅明確只提到一種亂倫,但他藉著引用外邦人的例子來確立其恥辱,至少我們應該感到羞恥,如果他們中間有更多的細膩和貞潔。事實上,保羅的另一項勸誡對我來說就足夠了,他這樣寫信給腓立比人:「凡是真實的、凡是可敬的、凡是公義的、凡是清潔的、凡是可愛的、凡是榮譽的;若有什麼美德,若有什麼可稱讚的,你們都要思想這些事」(腓立比書 4:8)。至於那些直系血親,父女或母子之間的關係顯然是極其不雅的。一位放蕩的詩人,在講述米拉瘋狂的亂倫時說:「女兒和父親,請從我的歌中退去,我歌唱的是恐怖。」在旁系血親中,兩邊的伯叔代表父親,姑母和姨母代表母親;因此,與他們發生關係是被禁止的,因為這將是類似的不當行為。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姻親;因為繼母或岳母被視為母親的關係;繼女或媳婦被視為女兒的關係;同樣,伯叔或舅舅的妻子也被視為母親的關係。而且,雖然這裡可能沒有明確提及,但我們必須藉著類比來判斷什麼是被禁止的;——這裡沒有禁止伯叔或舅舅娶姪女;但是,既然姪子被禁止娶伯母或姑母,那麼下級對上級的相互關係就必須適用。但如果有人爭辯說存在差異,摩西補充的原因駁斥了他的反對意見,因為經文說:「她是你的父親或你的母親的近親。」因此,姪女如果嫁給她的伯叔或舅舅,就是亂倫。至於兄弟姊妹,上帝宣告與姊妹結婚,即使她不是同母異父的,也是不合法的;因為祂禁止露出姊妹的下體,無論她是你的父親或你的母親的女兒。

## 第 16 節

16.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體。那些對這段經文提出爭議,並解釋為不應從兄弟的床上奪走他的妻子,或者如果她被離婚,在她丈夫還活著的時候與她結婚是不合法的,這些都是糟糕的解釋者;因為將在同一處、以相同詞語作出的宣告扭曲成不同的意義是不合適的。上帝禁止露出父親、伯叔、兒子的妻子的下體;當祂以完全相同的詞語對兄弟的妻子制定相同的規則時,為它們發明不同的意義是荒謬的。因此,如果娶父親、兒子、伯叔或姪子的妻子是不合法的,那麼我們對兄弟的妻子也必須持完全相同的看法,因為在同一段經文和上下文中,對她制定了完全相同的法律。然而,我並非不知道那些持不同意見的人錯誤的來源;因為,上帝在另一處命令,如果一個人沒有後嗣而死,他的在世兄弟應娶他的寡婦為妻,以便為已故者生養後代(申命記 25:5),他們錯誤且無知地將此限制為親兄弟,儘管上帝更指的是其他親屬關係。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希伯來語習語,將所有近親都包含在「兄弟」這個名稱之下;拉丁人以前也這樣稱呼堂表兄弟姊妹。那麼,我們現在面前的這條關於與已故兄弟妻子結婚的法律,只適用於那些在其他方面不被禁止這種婚姻的親屬,因為上帝的目的並非藉著允許那些祂在其他地方譴責的亂倫婚姻來防止已故者的名字失傳。因此,這兩點完全吻合:親兄弟被禁止娶他兄弟的寡婦,而近親則有義務藉著他們的親屬權利為死者生養後代,只要他們的婚姻在法律規定下是允許的。基於此,波阿斯娶了路得,路得之前曾嫁給他的近親;從歷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條法律適用於所有近親。但如果有人仍然爭辯說親兄弟也包括在其中,那麼基於同樣的理由,兒媳必須由公公娶,姪子的妻子由伯叔娶,甚至岳母由女婿娶,這簡直是令人厭惡的。如果有人反駁說猶大的兒子珥、俄南和示拉是親兄弟,而他瑪卻嫁給了他們兩人,這個難題很容易解決,即猶大遵循外邦人普遍接受的習俗,允許這樣做是不恰當的。從各個時代的歷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東方民族的婚姻中存在著令人厭惡和無恥的混亂。因此,正如常有的情況,猶大因惡劣的交往而被引導將同一個妻子嫁給他的第二個兒子,而這個妻子之前曾嫁給長子。事實上,上帝明確表示這種罪行在外邦人中盛行,祂在那裡譴責亂倫關係。因此,我仍然認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即根據摩西律法,禁止與親兄弟的寡婦結婚。

## 第 18 節

18. 又不可娶妻,又娶她的姊妹。藉著這段經文,某些頑固的人聲稱,如果一個人失去了妻子,就可以娶她的親姊妹,因為限制是「不可在她的姊妹還活著的時候娶她」。從中他們推斷,這並不禁止她接替已故妻子的位置。但他們應該從立法者明確的言辭中考慮其意圖,因為經文不僅提到了亂倫和污穢,還提到了由此產生的嫉妒和爭吵。如果僅僅說「不可露她的下體」,那麼他們的藉口,即丈夫成為鰥夫後可以自由娶妻子的姊妹,還有一些道理;但是,當明確指出這條法律的不同目的,即「以免合法結婚的妻子受到爭吵和紛爭的困擾」時,顯然這項例外限制了多妻制的許可,以便以色列人滿足於一種惡,至少不讓兩個姊妹彼此敵對爭吵。第一任妻子的處境已經夠痛苦了,她被迫忍受情敵和妾;但與她的近親不斷爭吵則更難以忍受。因此,我認為「姊妹」這個名稱不僅限於實際的姊妹,還包括其他親屬,她們的婚姻在其他情況下不會是亂倫的。簡而言之,這裡譴責的不是亂倫,而是丈夫的殘酷,如果他選擇與妻子的近親再婚。我們也無法從摩西的話語中得出其他結論;因為如果兄弟娶了他兄弟的寡婦,就是露了他兄弟的下體,那麼姊妹在她去世後嫁給她丈夫,也同樣是露了她姊妹的下體。但從這裡我們清楚地看到教皇的魔鬼般的傲慢,他藉著發明新的親屬關係,自以為比上帝更聰明;同時他也暴露了他的狡猾,因為他從這種遊戲中為自己賺取了豐厚的利益。既然長期以來堂表兄弟姊妹不應結婚的習俗已經確立,我們必須小心避免造成醜聞,以免過於放縱的自由使福音蒙受許多羞辱;我們必須記住保羅的勸誡,即使是合法的事情,當它們不合宜時也要禁戒(哥林多前書 10:23)。

## 第 20 節

這段經文的目的與前幾段相同。因為,雖然所有的淫亂都會玷污一個人,但通姦的污穢更為嚴重,因為婚姻的神聖性被侵犯,並且由於精子的混合而產生了虛假和非法的後代。因此,上帝將這種罪行列入外邦人的可憎之事中是公正的,從本章的開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本段經文就是從那裡摘錄的。

## 第 21 節

18:21. 你不可使你的兒女。在這三條誡命中,摩西更輕描淡寫地觸及了我們最近在申命記中更詳細地看到的事項;因為在那裡他譴責了不敬虔的獻祭,以及交鬼者的回應、巫術和符咒。他現在首先提到淫亂的獻祭,特別是將他們的兒女獻給摩洛(他們稱之為外邦人的偶像)這種不潔和可憎的儀式;然後又禁止他們聽信虛假的啟示。但在利未記的這兩段經文中,他只列舉了兩類,即使用占卜和預言,以及尋求交鬼者的回應,並諮詢巫師或術士;但他包含了我們之前談到的所有其他類別。而且,為了讓他們不認為這是輕微的罪行,他說所有沉迷於這種好奇心的人都「被玷污」了。在兩段經文末尾添加的確認,與第一條誡命的總綱有關;因為當上帝宣告祂自己是「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時,祂既要求只屬於祂的敬拜,也譴責所有藉此玷污純粹宗教的迷信。其中也包含一個對比,上帝將自己與所有虛構的偶像對立起來;因此,這些話可以這樣解釋:——既然我是永恆的上帝,與外邦人愚蠢地為自己製造的所有其他神明分離,而且既然我已揀選你們歸我作我的特選子民,我願你們,正如你們應當的那樣,純潔並與所有污穢分離。

## 第 22 節

我們從這些經文中得知,百姓不僅被禁止通姦,也被禁止一切與自然本身的貞潔相悖的罪惡。為了使一切不潔更加可憎,祂列舉了兩種反自然的淫慾,從中顯而易見,當人們在這方面放縱自己時,他們被一種超越獸性的衝動所驅使,藉著可恥的邪惡來玷污自己。野獸滿足於自然的交配;因此,人類被賦予理性,卻混淆這種區別,這是一種極大的反常;因為如果我們的判斷力和智力不能使我們比野獸有更大的自制力,那麼它們有什麼用呢?因此,顯然,那些如此可恥地玷污自己的人,必然以可怕的方式被蒙蔽,正如保羅所說(羅馬書 1:28)。然而,情慾的瘋狂發明了幾種怪異的惡行,如果上帝沒有選擇讓這些可恥的紀念物存在,以激發我們的恐懼和厭惡,那麼最好將它們的名字埋葬。它最終發展到如此過度的地步,以至於按照上帝形象創造的人,無論男女,都與野獸發生關係。

## 第 24 節

利未記 18:24. 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一句古老的諺語說,好的法律源於壞習慣;上帝提醒我們,祂之所以被引導明確提及這些令人厭惡和邪惡的事情,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因為祂所提及的這些怪異之事,如果不是因為必要性迫使祂將它們公諸於世,本應永遠隱藏在沉默之中。但既然迦南民族已經發展到如此放蕩的地步,以至於那些本應更好地隱藏的巨大罪惡,卻因他們的邪惡習慣而變得過於熟悉,上帝警告祂的百姓要提防他們致命的榜樣。首先,當祂說這些可憎之事在外邦人中盛行時,祂表明惡習絕不能作為藉口;不,公眾的同意也無法為惡行辯護。但為了更好地阻止他們模仿,祂將祂即將施行的報應擺在他們眼前。的確,迦南民族被毀滅還有其他原因,但祂將此列為其中之一並非沒有道理,因為上帝無疑被這些污穢所冒犯。

## 第 26 節

26.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他在此將祂的律法與外邦人的可憎之事對立起來。祂所提及的嚴厲展示,或許足以教導祂的百姓;但為了更強烈地影響他們,祂同時提出了律法中為他們指明的道路,如果他們不拒絕跟隨上帝,這條道路就不會讓他們迷失。因為外邦人缺乏亮光,四處被引誘,這並不奇怪;但當他們因此證明自己的盲目時,真正的信徒反而應該證明他們不是黑暗之子,而是光明之子。保羅似乎也暗示了這一點,當他勸勉信徒不要像外邦人那樣「在他們虛妄的心思中行事」(以弗所書 4:17)。因此,上帝不僅將祂的誡命和律例,也將祂的典章(custodias)託付給他們,因為祂在律法中沒有遺漏任何對指導人類生活有用的東西。總之,除非他們不斷地藉著啟發他們的教義來規範自己,否則同樣的毀滅也將降臨在他們身上,就像即將淹沒(迦南)民族一樣。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