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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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4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着。

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6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

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 利未記 — 第24章

## 第24章

### 第5節

我們現在來到上帝外在事奉的第三部分,這將使我們結束對第二條誡命的闡釋。因此,我們現在要討論神聖的供物,其中我認為最好將陳設餅放在首位,它們有其獨特的桌子,如我們在會幕建造中看到的,位於燈臺對面的北側;因為儘管它們在其他地方也會被提及,但由於它們是單獨獻上,並擺放在約櫃前,彷彿在上帝眼前,所以不能與祭物分開處理。我已經解釋過,這不是上帝恩惠的尋常象徵,祂如此親密地降臨到他們中間,彷彿是他們的同席者。它們被稱為「面餅」,因為它們擺放在上帝眼前;因此祂顯明了祂特別的恩惠,彷彿與他們一同宴飲。無疑,祂命令它們有十二個,是為了指代十二支派,彷彿祂要接納每個支派所獻的食物到祂的餐桌上。「兩伊法十分之一」是伊法(epah)的五分之一。顯然,上帝如此精確地規定這項儀式,是為了避免在如此嚴肅的事情上出現多樣性,從而逐漸產生許多腐敗。在「十分之一」這個詞中,祂似乎暗示了祂對百姓徵收的稅,這樣可以增強陳設餅的神聖性。但祂為何要求兩個「十分之一」而不是一個,我不知道,我也不認為更仔細地探究有任何用處。我將「作為記念」這句話歸於乳香:彷彿是說,被乳香氣味薰香的餅,將更新以色列子民的記憶,使他們在上帝面前成為馨香的祭物。其他人將其翻譯為「紀念碑」而不是「作為記念」,但意義相同。儘管有些人認為餅本身被稱為記念,但這更適用於乳香;因為隨後又補充說,乳香同時也是燔祭,即因為在其中,餅彷彿被獻為燔祭。

### 第10節

10. **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這件事發生在哪一年,以及在曠野的哪個地點,尚不確定。因此,我認為將兩個不相似的案例放在一起處理是明智的。很可能在這次懲罰事件與緊隨其後的事件之間,有一段時間的間隔:但將兩個相似的事件聯繫起來,似乎最能保持歷史的順序;其中一人因惡毒褻瀆上帝聖名而被石頭打死,另一人則因藐視和違反安息日。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罪行促成了律法的頒布,我們已在其他地方闡釋過:這符合俗語「惡習生良法」;因為在對這個褻瀆者施加懲罰之後,摩西頒布法令,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侮辱上帝的名而免受懲罰。這是上帝的護理安排,讓這種嚴厲的首次顯現影響到一個埃及人的兒子:因為,既然上帝如此嚴厲地報復了這個外邦人和異教徒後裔對祂名的侮辱,那麼以色列人,上帝彷彿從他們母腹中就揀選了他們,並在祂懷中撫養他們長大,他們的不敬虔就更不可原諒了。的確,他母親一方來自選民,但由於他是由埃及父親所生,他不能被真正視為以色列人。那麼,如果當時有任何赦免的餘地,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可能會被提出,說明為何對一個異族和不潔血統的人更容易給予寬恕。然而,上帝名的威嚴卻因他的死而得到確立。由此可見,絕不能允許上帝的名在教會的兒女中肆意遭受褻瀆而免受懲罰。我們可以從這段經文得知,在他們受暴虐壓迫期間,許多年輕婦女嫁給了埃及人,以便她們的親屬關係可以保護她們的親人免受傷害。然而,也可能是對妻子的愛吸引了這個褻瀆者的父親自願流亡,除非,或許他的母親在百姓離開之前就已是寡婦,因此可以帶著她的兒子。接著,他被說成是「出去」,不是出營外,而是在公開場合,這樣他就可以被證人定罪;因為如果他的罪行是在自己家中秘密犯下的,他就不會被審判。這一點也值得注意,儘管褻瀆是在爭吵中脫口而出,懲罰仍然施加在他身上;而且,要求因憤怒而說出的褻瀆得到赦免,這確實是一個站不住腳的藉口;因為沒有什麼比我們的憤怒發洩在上帝身上更不可容忍的了,當我們對我們的同胞生氣時。然而,當一個人被指控褻瀆時,通常會將責任歸咎於情緒的爆發,彷彿每當我們被激怒時,上帝就必須承受懲罰。動詞**נקב**(nakab),有些人翻譯為「表達」,在這裡更常用作「咒罵」或「刺穿」;這個比喻很恰當,當上帝的名被侮辱性地濫用時,就被說成是被刺穿了。

### 第13節

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因此,必須記住,對這個褻瀆者的懲罰並非出於人的任性,或百姓的魯莽熱情,而是摩西藉由神聖啟示得知應當宣判何種判決。上帝為何要讓惡人被證人親手處死,已在其他地方說明。這裡又增加了一個儀式,即他們應當將手按在他的頭上,彷彿將全部責任歸咎於他。

### 第15節

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由此現在更清楚地表明,第三條誡命的目的是要上帝的聖名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敬畏,因為任何侮辱祂名譽的行為都將受到死刑的懲罰。摩西用「咒罵」一詞指代所有褻瀆和不潔的言語,這些言語旨在玷污上帝的名;例如,如果有人指責上帝不公或殘酷;或用褻瀆的話攻擊祂;或無論是出於憤怒還是輕率,故意貶損祂的榮耀,因為許多人在被激怒時會發出可怕的褻瀆,而另一些人則以嘲笑祂來炫耀他們的膽大妄為。第二個動詞,在下一節中重複了兩次,**נקב**(nakab),在希伯來文中意為「挖空」或「穿孔」,引申為「闡明」,因此拉丁人說徹底闡明的事物是「**enucleated**」(闡明)。這個比喻應用於侮辱的來源與此不甚相似。有些人翻譯為「凡說出」是不足的;對我來說,「刺穿」這個詞在當前語境中非常合適,而拉丁語的**proscindere**(撕裂)或**lacerate**(撕裂)也與此不甚相同。至於其意義,則有相當的一致性,即上帝不願祂的聖名受到不敬的誹謗;而且,當凡人的舌頭,被創造來頌揚上帝的讚美,卻被用來侮辱祂時,這確實是不可容忍的褻瀆。死刑的方式也已指定,祂命令全體百姓用石頭打死犯人,這樣所有人都可以從這景象中得知,這樣一個污染大地的怪物應當被消滅。上帝也藉此證明祂百姓的熱心,呼召他們全體起來捍衛祂的榮耀,並武裝他們進行報復。此外,祂不僅讓那些自稱是祂敬拜者的猶太人受此懲罰,也讓那些因生意而居住在該地的外邦人受此懲罰;即是說,祂要他們更嚴厲地懲罰祂自己的僕人所犯的罪行,因為他們更不可原諒。

### 第17節

17. **打死人的**。我們現在繼續討論司法律法對第六條誡命的確認;首先,殺人犯將被判處死刑。「擊打生命」等同於致命地傷害,導致死亡,正如摩西在出埃及記中更清楚地解釋。雖然他像立法者一樣簡潔地說話,但毫無疑問,他所判處死刑的人,是經由法官判決處死的;執行懲罰的方式我們將在適當的地方看到。現在,儘管上帝沒有將祂所頒布的律法絕對地完善,但在其原則上,祂希望祂的誡命能得到清晰而無保留的認可。這就是我從這段經文開始的原因,因為它直接與第六條誡命相符。

### 第18節

上帝在此規定,凡使他人遭受損失者,即使他並未從中獲利,也應當賠償;因為對於盜竊而言,不應考慮其獲利,而應考慮其傷害的意圖,或其他罪責原因;因為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殺死他人牛隻的人,並非故意傷害,而是在一時衝動或無預謀的衝動下,卻仍然使他人遭受損失。因此,無論一個人以何種方式犯罪,導致他人貧困,他都被命令彌補損失。由此可見,凡不約束自己,不顧鄰舍利益如同自己利益的人,在上帝面前都被視為犯了盜竊罪。然而,這條律法的目的是,沒有人會因我們而遭受損失,如果我們顧及弟兄的益處,情況就會如此。

### 第19節

19. **人若使鄰舍身體有殘疾**。他現在也將那些因毆打而使鄰舍身體殘缺的人處以懲罰;這是必要的,因為否則每個非常惡劣的惡棍,如果擅長施加傷害,就會打斷他兄弟的腿或手臂,然後不僅會嘲笑那個可憐的人,還會嘲笑上帝和祂的律法。因此,如果一個人傷害了另一個人的肢體,就頒布了報復律法,這在其他國家也曾使用過。但上帝如此明確地規定了何時以及如何報復傷害,以免這條律法完全受到法沃里努斯在蓋利烏斯書中攻擊十二表法的愚蠢詭辯。的確,十人委員會的措辭過於模糊:「**Si membrum fregeris meum, ex pacto talio est**」(如果你打斷了我的肢體;沒有達成協議,就必須報復)。但上帝並沒有命令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直到祂闡明這只適用於那些故意和蓄意造成傷害的人;因此,祂不追究意外的毆打,而只追究預謀的罪行。反對說不同人的肢體很難完全相等地被打斷是徒勞的,因為上帝的意圖無非是,藉由懲罰的嚴厲,使人不敢傷害他人;因此這兩件事是聯繫在一起的:如果有人殺人,他就必須死;如果有人奪去了一部分生命,他就必須遭受類似的剝奪。同樣的區別是,動物的損失可以賠償,但如果一個人被殺,就無法用金錢做出公正的賠償。

### 第22節

22. **你們要有一樣的律法**。為了避免以色列民以其慣有的傲慢,以為只有亞伯拉罕的後裔才享有特權,這律法也延伸至外邦人;因此,上帝表明全人類都在祂的護理之下,祂不願那些遠離祂的人暴露在不敬虔者的放縱暴力之下。在其他方面,祂為祂的選民提供了特殊的特權;但在這裡,因為祂無一例外地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了所有人,祂便將他們納入祂的護理和保護之下,使任何人都不得傷害他們而免受懲罰。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