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
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
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14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
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
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
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上帝,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甚麼呢?』
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
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25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上帝,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上帝。」
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裏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40他要在你那裏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裏去。
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
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47「住在你那裏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着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着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着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53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 第25章
## 第25章
### 第8節
8.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第三種安息年隨之而來,它由四十九年,即七個七年組成。這是最顯赫的安息年,因為百姓的個人、家庭和財產狀況都得以更新。雖然上帝以此方式顧及公共利益,減輕窮人的負擔,使他們的自由不致被剝奪,並維護了祂所設立的秩序;但毫無疑問,祂也藉此額外激勵猶太人尊崇安息年。因為看到奴隸被解放,突然獲得自由;房屋和田地歸還給已出售它們的原主;總之,萬物煥然一新,這是一種莊嚴的紀念,提醒他們神聖的安息。他們稱這一年為「禧年」(Jobel),源於羊角號的聲音,藉此宣告自由和財產的歸還;但正如我所說,其主要特徵是莊嚴,表明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離,成為上帝獨特而聖潔的民族;甚至萬物的更新都指向這一點,即在「大安息年」中重新被救贖,他們可以完全獻身於上帝這位拯救者。
### 第20節
20. 你們若說。除非人們對上帝的不信任得到糾正,否則他們永遠不會順服上帝的誡命,並且總會巧妙地尋找不順服的藉口。然而,在這件事上,困難對猶太人來說是一個冠冕堂皇的藉口;因為在這兩年裡,飢荒可能會毀滅他們,因為在第七年他們既不撒種也不收割;而收割則必須等到第八年結束。那麼,在土地休耕一整年之後,他們從哪裡獲得足夠的種子來播種呢?因此,上帝解除他們的疑慮並非沒有道理,祂應許他們在第六年將賜予豐盛,足以供應接下來的兩年。必須注意這句話,上帝將以特殊的方式,「吩咐祂的祝福」,超越常規,使土地的肥沃程度增加兩倍或三倍。因此,這給我們提供了尋求日用飲食的非凡信心基礎。但這是一個特別的應許,即猶太人不會因為安息年而缺乏食物;上帝已經在曠野中顯明了這一點,當時祂為那些在安息日前收集嗎哪的人提供了雙倍的份量。如今,農民的勤勞避免了這種不便,他們將土地劃分開來,使土地從不完全休耕,而是一部分彌補另一部分的不足。這種分配在猶太人中並不存在。因此,上帝解除了他們對飢荒的恐懼,直到第八年的收穫;儘管祂似乎同時也讓他們習慣節儉,以免他們將祂所賜予的足夠兩年之用的豐盛浪費在放縱和奢侈中。祂在先知書中宣告土地「享受她的安息年」時,就暗示了這條誡命,當時土地吐出了它的居民(歷代志下36:21);因為他們藉著違犯安息年而玷污了土地,使土地彷彿在重擔下呻吟,祂說土地將長期持續安息,以彌補多年來的勞動。
### 第23節
23. 地不可永賣。由於這條律法的理由是亞伯拉罕子孫所獨有的,其規定很難適用於其他民族;因為在約書亞時代,土地的分配是如此均等,以至於產業被分配給各支派和各家族;甚至,為了使每個人的產業更加神聖,土地是藉著抽籤分配的,彷彿上帝親手將他們安置在各自的崗位上。事實上,那次分配,可以說,是上帝自己不可侵犯的預旨(decree),藉此維繫聖約(covenant)的記憶,即土地的產業已應許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因此,迦南地是他們救恩所依據的揀選(adoption)的憑據、象徵或鏡子。因此,上帝不願這無價的恩惠永遠失落,這不足為奇;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祂像一位有遠見的家主,對祂的兒女施加限制,以防止他們過於揮霍;因為,當一個人對他的繼承人有所懷疑時,他會禁止他轉讓所留下的產業。因此,這就是古代百姓的狀況;然而,它不能不加區別地轉移到沒有共同產業的其他民族。贖回權中出現了一些痕跡;但是,因為那取決於雙方的同意,而且也是一種特殊的契約方式,所以它與摩西律法無關,摩西律法(在禧年)完全恢復了人和土地。上帝稱迦南地為祂的,這彷彿是在主張祂對其的直接主權(dominium),正如祂隨後更清楚地表達祂的意思,祂說以色列的子孫在其中寄居,如同祂的客人。因為雖然他們的狀況是公正和永久所有者所能處於的最佳狀況,但就上帝而言,他們只是祂的佃農(coloni),只是按祂的旨意居住在那裡。總之,上帝為自己主張土地的所有權(fundum),以免他們忘記祂曾將其賜予他們。
### 第24節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在禧年到來之前,祂不僅允許親屬贖回窮人出售的土地,也允許賣主自己贖回,如果沒有其他贖回人介入的話。同樣的權力也賦予了其他民族的親屬,儘管目的不同,即為了維護家族名聲;然而,賣主從未被允許贖回,除非合同中包含特別條款。但上帝希望土地由其合法佔有者保留,以便百姓盡可能少地偏離約書亞所做的劃分。同時,祂也考慮到個人的私利;但在土地的永久繼承中,祂考慮的是自己而非人類,以便祂的恩惠(kindness)的記憶永遠不會失落。最後,祂命令所有土地在禧年歸還給其原主;所有買賣都應取消,彷彿在第五十年,祂重新抽籤劃分土地。
### 第29節
29. 人若賣城內的住房。這裡他將房屋與土地區分開來,規定贖回權不得超過一年;並且,即使在禧年,買賣也應有效。然而,又增加了第二個區別,即不同種類的房屋,即城裡的房屋可以完全轉讓,而鄉下的房屋的條件應與土地本身相同,因為它們是附屬於土地的一部分。至於城裡的房屋,因為它們有時會給主人帶來負擔,所以它們可以轉移到有能力承擔建築費用的富人手中,這是一個優勢。此外,房屋不像田地那樣提供日常食物,沒有房屋比沒有田地更容易忍受,因為你可以在田地裡勞作,並從耕作中養活自己和家人。但鄉下的房屋必須例外,因為它們是土地的附屬物;因為如果你沒有地方儲存收穫的果實,收穫果實有什麼用呢?不,如果你擁有一塊無法耕種的農場,那又有什麼好處呢?因為沒有附近的牛棚,牛怎麼耕地呢?既然沒有農場建築或小屋的土地幾乎沒有用處,而且它們不能方便地分開,上帝公正地規定,在禧年,每一塊鄉村產業都應歸還給其原主。
### 第32節
32. 然而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另一個例外是,利未人應當收回他們所賣的房屋,無論是藉著贖回權,還是在禧年無償收回。這不僅是出於對他們的恩惠,更是因為這關係到全體百姓,他們應當像哨兵一樣駐守在上帝為他們指定的地方。至於郊野,或為供養他們的牲畜而劃定的土地,上帝禁止其轉讓,因為這樣他們就會放棄自己的崗位,遷往他處;然而,這種分散對全體百姓來說是重要的,不應發生。
### 第39節
39. 你的弟兄若。他現在進一步闡述,即買了自己弟兄的人應當以人道待他,不可將他視為奴僕,而應視為雇工。我們確實剛才看到,奴隸的勞動估價是兩倍,因為主人的仁慈絕不會達到像對待雇工那樣縱容或寬待奴隸的程度。因此,上帝對這條規則施加限制並非沒有道理,因為經驗表明這條規則常常是暴虐的。然而,祂所規定的並不多於異教哲學家所規定的,即主人應當像對待雇工一樣對待他們的奴隸。這種公義原則應當適用於所有人,無一例外;但由於很難對待陌生人與對待弟兄制定相同的規則,因此頒布了一條特別的律法,即至少他們應當對待他們的弟兄保持適度,因為他們有共同的產業和地位。因此,首先規定希伯來奴隸不應像俘虜(mancipia)那樣受到嚴酷和輕蔑的對待;然後規定他們的奴役應在禧年結束。但這裡出現一個問題,既然他們的自由之前是在第七年賜予他們的,為什麼現在推遲到第五十年呢?有些人通過假設如果禧年發生在六年之內,他們就必須被釋放,儘管他們沒有完成整個期限來解決這個困難;但這是一個過於牽強的猜測。最令我贊同的觀點是,**יבל**(yobel)這個詞被擴展為指每個第七年,或者,無論如何,對那些最容易遭受暴力和其他傷害的奴隸特別規定了適度。因為他們不敢隨意壓迫他們的奴隸,這些奴隸很快就會獲得自由;但那些通過穿耳而服役更長時間的奴隸,如果上帝沒有介入,他們會受到更殘酷的騷擾。我自由地採納這個觀點,即儘管他們的奴役持續到禧年,但他們的主人仍應以適度和人道對待他們。這也得到了緊隨其後的內容的證實,其中規定孩子應與父親一同獲得自由,這在第七年並未發生。
### 第42節
42.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上帝在此宣告,當那些祂聲稱是祂財產的人被他人奴役時,祂自己的權利就受到了侵犯;因為祂說,當祂將百姓從埃及救贖出來時,祂就取得了他們作為祂的財產。因此,祂推斷,如果任何人篡奪對希伯來人的永久主權(dominion),祂的權利就受到了侵犯。如果有人反駁說,當他們只服役一段時間時,這同樣有效,我回答說,儘管上帝可以公正地主張祂的獨有所有權,但祂滿足於這個象徵;因此,祂寬容地允許他們在固定期限內被奴役,只要祂拯救他們的某些痕跡仍然存在。總之,祂只是選擇應用這種預防措施,以免奴役完全抹去祂恩惠(grace)的記憶,儘管祂允許它被如此壓制。因此,為了不讓殘酷的主人相信他們的暴政會逍遙法外,摩西提醒他們,他們要面對上帝,上帝最終會作為報復者出現。儘管摩西的政治律法現在不再施行,但類比仍應保留,以免那些被基督寶血救贖的人在我們中間的處境,比古時祂的古老百姓更糟。保羅的勸勉就是指這個:「你們作主人的,要停止威嚇奴隸,因為你們和他們的上主都在天上。」(以弗所書6:9)
### 第44節
44. 無論是你的男奴,或是你的女奴。上帝在此允許對待陌生人的做法,在異教徒中普遍存在,即他們對奴隸的權力不僅持續到奴隸死亡,而且以永久繼承的方式傳給他們的子女;因為「你們要將他們留給你們的兒女為產業」這句話的含義是,所有權應傳給他們的繼承人;不僅在永久性方面有所區別,在對待方式上也有所區別。因為我們必須注意對比:「你們要使用他們的勞役,但對待自己的弟兄,無人可以嚴酷管轄」;由此可見,對待亞伯拉罕的子孫施加了限制,以免他們專橫地統治,並且與外邦人相比,不給他們一半的自由。這並不是說允許對陌生人施加暴虐或殘酷的權力,而是上帝希望亞伯拉罕的後裔,作為他們的解放者,藉著某些特權免於共同的命運。
### 第47節
47. 若有寄居的,或是外人。這裡引入了一項關於以色列人將自己賣給陌生人的注意事項。但「陌生人」僅指居住在迦南地的人;因為,如果有人被帶到其他國家,上帝制定這條關於他們贖回的律法將是徒勞的。因此,奴隸的親屬被賦予贖回奴隸的權力,或者,如果奴隸自己獲得足夠的錢來支付贖金,他自己也獲得同樣的許可。然後表達了贖回的方式和形式:應計算禧年之前剩餘的時間,並從總數中減去已經過去的時間,即如果他以五十舍客勒出售,他在第四十年只需支付十舍客勒,因為只剩下五分之一的時間。但如果他的家人沒有幫助他,而這個不幸的人的贖回希望破滅了,祂命令他在禧年獲得自由,在禧年,亞伯拉罕的子孫獲得普遍的解放。這條律法的目的是,上帝所揀選(adopted)的人,沒有一個會與他們的族群疏遠,從而偏離對上帝本身的真正敬拜。這一切都包含在最後一節中,上帝宣告亞伯拉罕的子孫是祂的財產,因為祂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另一方面,祂是他們獨特的上帝。因為,雖然他們理應享受祂的祝福,但他們也必須在祂純潔而 undivided 的敬拜中保持健全;然而,如果他們是外邦人的奴隸,不僅選民的人數會減少,而且割禮會被敗壞,並為不敬虔的變節打開大門。然而,上帝如此緩和祂的律法,以至於沒有給寄居者施加不公正的負擔,因為祂在希伯來奴隸方面給予他們比本地人更多的權利;因為如果他們將自己賣給他們的弟兄,他們在第七年就獲得自由,而他們在寄居者手下的奴役則延長到第五十年。唯一的例外是,買了奴隸的陌生人應在支付其價值後解放他們。由於上帝先前已應許祂的百姓豐盛而多樣的萬物,這裡所提及的貧困只會因上帝的咒詛而發生;因此,我們看到祂以無與倫比的慈愛(loving-kindness)向違背祂律法的人伸出援手;並且,當祂以貧困懲罰他們時,仍然看顧他們,儘管他們不配,並為他們自己的罪過所帶來的苦難提供補救。
原英文注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領域著作,資料來源 SWOR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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