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聖經注釋|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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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7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着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着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 利未記 — 第 27 章

## 第 27 章

### 第 1 節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本章摩西闡明,若所許的願無法方便地償還,則已獻上的物當如何贖回,以及贖回的價格。現在需要注意的是,在古代以色列民中,奉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חרם**(cherem,當滅之物),另一種是為聖殿使用及其他宗教活動而奉獻。**חרם**(cherem)可以是不潔淨的動物或其他不聖潔之物,正如我們在耶利哥城及類似事例中所見;但嚴格來說,許願只能是潔淨的人或動物,或其他可用於事奉神的物。因此,他們從羊群中許願獻上山羊和綿羊;從牛群中獻上公牛或牛犢,好使他們在生育上經歷神的恩惠。如果有人因無後而苦惱,在向神祈求時,他會在許願中獻上他的兒子或女兒;基於此,撒母耳在母腹中受孕之前就被獻給了神(撒母耳記上 1:22)。如果有人生了體弱的孩子,或他的孩子病得很重,或他自己遇到任何困難,習慣上會訴諸許願,好讓神保護那獻給祂的。無疑,許多人濫用此舉,陷入愚昧的行為;但只要這些錯誤不違背神的律法,神就容忍了。此外,由於許願者常常改變心意,不那麼熱切和樂意償還,甚至帶著極大的痛苦和不情願來履行;神允許所應許的物可以按一定的價格贖回,以便他們的奉獻是出於自願。藉著徵收這種贖金(具有罰款性質),懲罰了魯莽,並預防了未來的輕率,使他們在許願之前能仔細考慮,並且不至於不情願地遵守他們的承諾。此外,還需注意的是,這些許願之所以被確認,並非因為它們完全蒙神喜悅,而是為了防止百姓習慣於對神不敬的輕蔑,如果欺騙者可以不受懲罰地拒絕向神償還他所應許的。摩西首先論及人;將二十五歲到六十歲的男子估價為五十舍客勒聖所銀子;因為這是人工作最有益的黃金時期。婦女他估價為三十舍客勒;因為婦女通常比男子獲利較少;儘管可能有些婦女比男子更有價值,因為有時婦女勤勞、謹慎、明智、能幹,而男子卻懶惰、遲鈍、怠惰、體弱,但仍必須制定一項普遍的律法,因為如果每個人都根據其優點來估價,審查將會過於困難。因此,神並不精確地關注每個人的功績,而是滿足於普遍的計算。然後他規定了較早的年齡,即五歲到二十歲,將男子估價為二十舍客勒,女子為十舍客勒。他隨後降至嬰兒,規定一個月到五歲的男子價格為五舍客勒,女子為三舍客勒。第四,他估價六十歲以上的人,男子為十五舍客勒,女子為十舍客勒;因為老年會削弱身心活力,並逐漸摧毀它。第五,有一個例外,以免窮人負擔過重,超出他們微薄的財力,祭司應酌情減少價格。然而,這種減少也適用於富人,如果被贖回的人不值通常的價格,儘管從「照許願人手所能及的」這些話來看,神在此似乎特別為窮人作了規定;摩西常用此句來表達貧困或匱乏,因為貧窮和有需要的人無法滿足他們的願望。

### 第 11 節

11. 若是任何不潔淨的牲畜。摩西現在第二點論及牲畜;神吩咐,如果牠們適合獻祭,就當獻給祂,不容許更改所許的願。但如果牠們有殘疾或不潔淨,祂就規定了贖回的條例。但這裡產生一個問題:既然神禁止將不潔淨的動物獻給祂,也禁止將牠們帶入聖殿,那麼許願獻上牠們怎麼會是合法的呢?當然,如果有人心裡想獻上不潔淨的動物,這種迷信會被拒絕,甚至需要贖罪。但在這裡,我認為指的是另一種奉獻,這種奉獻不會因違背神的律法而玷污獻祭和事奉神。因此,祂接受這樣的許願並沒有什麼奇怪的,儘管祂以罰款來懲罰其輕率。此外,假設一匹強壯且久經考驗的馬處於危險之中,牠的主人許願,如果牠得救,他將有義務支付其價格;其他情況也如此。許願無非是將他們希望被保存的任何東西交託給神的信實和保護。因此,許願過於普遍,但仍有必要以某種方式償還,以免神的聖名受到嘲笑。這種估價神交由祭司裁決。但如果動物可以獻祭,就不允許贖回;如果有人替換了另一隻動物,或支付了其價格,他將因其欺詐行為而受罰,因為兩者(即動物及其替代品或價格)都已獻給神。對許願者所施加的估價是不可更改的,因為神只是簡單地吩咐以色列人遵守祭司的判斷,並遵守所規定的稅款,作為一項固定規則;此外,他們還要額外加上五分之一,作為對祭司所定價格的額外罰款。

### 第 14 節

14. 人若使房屋成聖。第三種許願隨之而來,即房屋和土地的奉獻;在此類別下也規定了替代方案,這樣宗教就不會被輕視,而合法的擁有者也不會被趕出家園,或土地因缺乏耕種而變得無用。那些許願獻上房屋的人,是為自己和家人向神祈求,使他們能健康、安全、普遍繁榮地居住其中;而那些希望田地豐收的人,則許願獻上十或二十英畝中的一塊。無疑,這種虔誠的操練有時會混雜著迷信的禱告,彷彿他們可以藉著與神討價還價來為自己贏得恩惠。然而,由於這件事本身並無不妥,神寬容地忍受了那些不易糾正的錯誤,以免祂因憎惡它們而完全廢除有用和值得稱讚的事物。因此,房屋和土地的贖回都是被允許的。但如果有人在出售所許願的土地時進行了欺詐,則會加上更重的懲罰,即他將永遠失去它。我們將在其他地方更詳細地討論禧年。目前必須注意的是,為了防止約書亞所劃分的土地永遠不被改變,因為神已清楚表明這是祂的權柄所為,神每五十年將每個支派召回其原始份額,從而完全恢復了因貧困而被趕走的擁有者。因此,根據該年接近或遙遠的程度,由於佔有期會相應地縮短或延長,土地的價格也會便宜或昂貴。神在這裡不是用竿或鏈來測量田地,而是簡單地,像在一個未開化的民族中一樣,用種子來估價;即,如果一塊田地播種需要一賀梅珥大麥,如果其擁有者支付五十舍客勒聖所銀子,它將保留在其手中。我們在其他地方已經看到,這些是普通舍客勒的兩倍。但由於許願常常在禧年中間或接近尾聲時許下,因此規定了區別;神吩咐祭司要考慮時間,禧年越近,價格就越要減少。然而,如果發生了欺詐,神不願讓誠實的買家被驅逐;但當禧年結束後,祂將那塊曾被褻瀆佔有了一段時間的田地永遠歸給祭司。摩西將這種奉獻比作**חרם**(cherem,當滅之物),這個詞的根本含義是毀滅或廢除;因此拉丁人將「奉獻」之物取其貶義,指那些註定要最終毀滅的東西。這條律法隨後擴展到已出售的土地,這些土地在禧年會歸還給原主;因為那時土地的最初分配將完全恢復。對於這些田地,神吩咐要根據時間計算支付價格,這樣只計算產出,而不計算所有權。現在,由於人們不恰當地、愚蠢地模仿了神在律法下允許猶太人許的願,所以教皇在為其贖回提供規定時,竟敢以其魔鬼般的傲慢與神競爭。在《教令集》第三卷中,「關於許願及其贖回」的標題眾所周知;其中,無論是誰編纂了它,都試圖以其無恥的胡言亂語來欺騙世界,以至於毫不猶豫地堆砌了直接矛盾的句子;即使沒有矛盾,也只規定了如何贖回許願的朝聖之旅,而這些在福音傳播之後,從基督的宣告中明顯是錯誤的(約翰福音 4:21)。而且,這確實是魔鬼的一種奇妙的迷惑,將律法下關於在耶路撒冷償還許願的說法轉移到基督徒身上,而基督已經宣告,時候到了,真正的敬拜者不分地點,將在任何地方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神。如果教皇的受僱辯士反駁說,贖回許願也適用同樣的規則,因為如果任何許願過於繁重或嚴重,就不應拒絕補救或減輕,我回答說,當人們將神保留給祂自己裁量的權力強加於自己時,他們就是作惡;因為即使在古老的律法下,凡人也不允許改變許願,除非得到祂的允許。如果他們再次反駁說,判斷權已交給祭司,這裡他們的愚蠢被雙重駁斥;因為他們無法證明他們已被任命為審判官;他們也無法逃脫輕率的指控,因為他們在沒有任何命令的情況下就對許願的贖回作出判斷,而古代的祭司除了從神的口中,並根據這裡規定的固定規則之外,什麼也沒有提出。關於頭生之物和什一奉獻的例外足以證明有些許願是非法的,是神所拒絕的;因此,它們不能不加區別地許下,因為許願獻給神祂已經擁有的東西,那將是多餘的行為;正如我們在其他地方已經表明的,我在那裡插入了這段話。關於**חרם**(cherem,當滅之物)的說法,不能普遍理解,因為除非一個人該死,否則將他置於**חרם**(cherem)之下是不合法的。因此,這必須限制在他們的敵人身上,他們本來可以自由地毀滅他們;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耶利哥城及其居民和戰利品。現在,既然任何被置於**חרם**(cherem)之下的東西都被奉獻和咒詛,神就希望它被毀滅,祂也不允許任何補償。因此,他們將自己的田地置於**חרם**(cherem)之下,我不明白,除非他們可能希望藉此贖罪,以潔淨所犯下的罪行。

### 第 26 節

26.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這裡插入了一項警告,以免有人獻上已經屬於神的物。因為人是如此好炫耀,因此在表明他們的虔誠時,正如俗話所說,用同一個罐子粉刷兩面牆,神藉著禁止將頭生的獻給祂來預防這種罪,因為那將是將偷來的東西獻給祂。總之,他們不應藉著將已經歸於神的物獻給祂,以虛假的慷慨從祂那裡竊取那些已奉獻而非他們自己的東西。我們不必對這條律法感到驚訝,因為這種野心幾乎是我們所有人的天性,渴望藉著虛假的慷慨來使神蒙受恩惠,因此尋求各種理由來誇耀宗教義務,而這些義務歸根結底都是虛無的。而且,無疑,如果沒有對猶太人施加這種限制,他們就會藉著這種欺騙性的獻祭來追求雙重熱心的名聲,他們也不會猶豫,藉著獻祭的藉口,剝奪神所擁有的東西。

### 第 30 節

30. 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在這些話中,神表明祂將什一奉獻分給利未人,是放棄了祂自己的權利,因為這些是某種王室收入;因此祂排除了所有的抱怨,否則其他支派可能會因不當的負擔而抱怨。因此,祂任命祭司作為祂的收款人,以祂的名義收取那些若不付出就是不敬虔和褻瀆的欺詐行為。關於什一奉獻若以金錢贖回,則應在其價值上加添五分之一的規定,其目的並非讓利未人從他人的損失中獲利;而是因為財產所有者在將穀物兌換成金錢的過程中,狡猾地謀取一些利益,因此藉此防止了欺詐,以免利未人因這種欺騙性的交換而有所損失。基於同樣的理由,祂吩咐無論是什麼動物,都應作為什一奉獻獻上,不允許用金錢贖回,因為如果可以自由選擇,任何肥壯或健康的動物都不會歸給利未人。因此,在這條律法中,對貪婪和吝嗇施加了補救措施,而且並非沒有充分的理由;因為如果「良法源於惡習」這句諺語是真的,那麼如此貪婪和惡劣的民族就必須以最嚴厲的方式約束在職責的道路上。儘管為利未人作了如此周密的規定,但幾乎沒有任何時期他們不遭受匱乏,有時他們甚至半飢半飽地流浪;甚至在從巴比倫被擄歸回之後,如此大恩的記憶也未能阻止一部分什一奉獻被暗中扣留;正如神在瑪拉基書 3:8 中所抱怨的。由此可見,如此嚴厲地吩咐百姓繳納什一奉獻並非沒有目的。

### 第 34 節

利未記 27:34。這些是誡命。這第一段經文讚揚了在兩塊石版上頒布和寫下的律法,以及為更充分解釋神的心意而附加的宣告。因為神不僅頒布了十誡,而且還解釋了祂在其中簡要總結的內容。此外,摩西努力使他們相信這教義,首先是基於其權威,因為它是神所傳達的;其次,因為他沒有擅自擔任立法者的職務,而是由神任命並召喚來承擔的。他要求以色列子民順服,因為他被差遣給他們作他們的教師和主。

信仰問答

資料來源:CCEL/SWORD Pro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