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民數記 — 第三十五章
## 第三十五章
### 第 1 節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雖然利未支派沒有分得產業,但他們仍需有居住之地。那時他們沒有分得土地可以耕種收割;但作為補償,什一奉獻足以維持生計,即使扣除給窮人的什一奉獻後也足夠。然而,上帝現在為他們的居所作了安排;在此我們必須仔細留意,他們被分佈在全地,如同定期駐守的衛兵,以維護上帝的敬拜,免得任何迷信滲入,或百姓對上帝產生嚴重的輕蔑。因為我們知道,他們蒙上帝揀選,不僅是為了執行儀式,更是為了作律法的解釋者,並在百姓中培養真誠的敬虔。如果所有人都集中在一處,那麼律法的教導很快就會在全地被遺忘,其他支派也會變得不敬虔,這是很危險的。因此,上帝無與倫比的恩惠在此彰顯,因為他們的懲罰彷彿轉化為美德的獎賞,他們的恥辱轉化為榮耀;因為利未支派的這種分散,聖祖雅各早已預言(創世記 46:7),他們的後裔將分散在那片土地上,而他們的先祖利未曾因可憎的謀殺和邪惡的背信而玷污了那地。上帝最終證明,這出自祂的預言並非落空;然而,儘管利未人要被驅逐到各處,作為他們恥辱的標誌,但他們卻被安置在土地的各個地方,以便他們能使其他支派服從律法的軛。因此,上帝奇妙的護理使他們被安置在獨特而固定的居所,而不是讓他們與其他百姓混雜居住;因為上帝分給他們的城市,是許多學校,他們可以在那裡更好、更自由地投入教導律法的工作,並為履行教導職責作準備。因為如果他們雜居於眾人之中,他們容易沾染許多惡習,也會忽略律法的學習;但當他們這樣被聚集到不同的群體中時,這種聯合提醒他們,他們與百姓分開,是為了完全獻身於上帝。此外,他們的城市就像燈塔,照亮了土地最遙遠的角落。因此,他們彷彿被城牆所堅固,免得百姓的腐敗滲透到他們那裡。他們的聯合也應該激勵他們互相勸勉,以保持端莊、謙遜的舉止、節制以及其他配得上上帝僕人的美德;而如果他們陷入放蕩的習慣,他們就更難以被原諒。因此,他們的城市就像瞭望塔,他們可以在那裡守望,將不敬虔從聖地的邊界驅逐出去。從這裡,天道的光芒得以傳播;從這裡,生命的種子得以撒播;從這裡,可以尋求聖潔和普遍正直的榜樣。
### 第 4 節
4. 城邑的郊野。這裡出現一個差異,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因為摩西首先將郊野限制在城外各方向一千肘,然後似乎又將其擴展到兩千肘。有些人這樣解釋這個難題,即:靠近城市的區域用於建造小屋和花園;然後再留出另一千肘的空間供他們的羊群和牛群使用;但這似乎只是為了規避所提出的矛盾而編造的藉口。我自己的看法是,摩西在給他們劃定各方向一千肘的邊界後,接著說明了測量的方法,以便避免與鄰居之間可能產生的一切爭執。顯然,當他重複同一件事兩次時,後面的經文只是對前者的解釋;因此,在確定了一千肘之後,他立即將其加倍,這將是荒謬的。但如果這個測量是環繞的,那麼一切都會非常一致;因為如果你畫一個圓,然後從圓心到圓周畫一條線,那條線大約是整個圓周的十分之一;那麼將圓的四分之一與通向圓心的直線進行比較,它將大約大出一個半部分。但是,如果你為城市留出一千肘,那麼圓周四個方向的兩千肘將與從城市到每個邊界的一千肘相對應。隨後,根據公平原則,規定根據每個支派所擁有的產業大小,分配或多或少的城市;因為,就像繳納稅款或貢品時要考慮每個人的財力一樣,每個支派按其豐盛程度公平地貢獻也是公正的。至於逃城,我現在暫不解釋它們的狀況,因為這件事與第六誡有關;我們只需注意,那些不幸的流亡者被託付給利未人照管,以便他們能更安全地受到保護。此外,那些掌管聖事的人很可能是正直誠實的審判官,不會因期望利益或疏忽而隨意接納人,而是在適當審查案件後,只保護無辜者。
### 第 10 節
10.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上帝設立逃城,不僅是為了區分惡意與過失的罪,也是為了避免無辜的血被輕率地流出。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看到祂如何嚴厲地要求懲罰謀殺:但是,既然將非故意而是意外殺死鄰舍的人,與故意殺人犯處以同樣的刑罰,是絕不公正的,因此這裡增加了一個例外,以便那些無知且非故意殺人的人可以逃脫。儘管,如前所述,上帝還有一個更深層的目標,即避免謀殺案接連發生,從而玷污土地。現在讓我們按順序審視細節。儘管一開始祂只提到約旦河東的城市,但我們從後續內容中得知,為此目的選定了六座城市,其中三座在約旦河西。祂希望這些城市如此分佈,以使國家的每個地區附近都有一座,以免無辜的不幸之人因長途跋涉而使流亡更加痛苦。我們已經簡要指出,這些城市應在利未人的地業中,以便祭司的尊嚴能更好地保護流亡者,而且,因為利未人可能會有更多的審慎和嚴肅感,這樣給予無辜者的庇護就不會也庇護有罪者。
### 第 16 節
16. 人若用鐵器打人。上帝似乎自相矛盾,因為祂在稍後赦免了非故意的殺人犯,即使他們是用鐵器或石頭造成傷口;而這裡祂卻絕對聲明,凡用木頭、鐵器或石頭打人者,都應處死;但如果我們考慮祂的本意,這很容易解釋;因為,在赦免了非故意的行為(**errori**,過失)之後,為了避免有人誤解這是在為犯罪提供免罰,祂立即預防性地再次強調了之前所說的。藉著明確提及鐵器、木頭和石頭,祂更清楚地解釋了任何故意的謀殺都不得赦免;否則,正如法律常被各種詭辯所規避一樣,他們或許會試圖將關於謀殺犯懲罰的說法限制在單一種類的謀殺上,即當一個人被劍殺死時。因此,上帝將各種殺人犯都判處死刑,無論他是用武器(鐵器)、投擲石頭,還是用棍棒犯下罪行,這並非沒有原因;因為只要他懷有作惡的意圖,就足以定他的罪。眾所周知,根據《科爾內利亞法》(Lex Cornelia),凡懷有殺人意圖而攜帶武器者即有罪;馬爾提安(Martianus)引用哈德良(Adrian)的答覆說:「殺人者,若非懷有殺人意圖,可獲赦免;未殺人者,若懷有殺人意圖而傷人,則應被判為殺人犯。」正如保羅(Paulus)也教導,在上述《科爾內利亞法》中,惡意(**dolus**,惡意/詭計)被視為行為本身。哈德良的另一個答覆非常真實:「在犯罪中,必須考慮意願而非結果。」因此,烏爾比安(Ulpian)說:「殺人者與致人於死者之間沒有區別。」因此,上帝在此沒有其他目的,只是為了斷絕殺人犯的一切藉口,如果他們被證明懷有邪惡意圖,特別是當這種意圖導致實際嘗試時;因為他們是使用劍、錘子還是石頭,並沒有區別。
### 第 19 節
19. 報血仇的自己。當上帝命令殺人犯應處死時,祂要求他們在經過適當審判後由法官定罪;但現在祂允許死者的親屬報仇,這似乎帶有某種野蠻色彩;因為將刀劍的權力交給私人,而且是在他們自己的案件中,這是一個非常糟糕的先例。的確,以前曾允許在夜間殺死強盜,正如我們將在適當的地方看到的那樣,丈夫或被強姦婦女的父親,在捉姦在場時殺死姦夫也是合法的;但法律允許一個人為他兄弟的死報仇,這似乎是荒謬的。然而,我們不應認為上帝曾允許這種許可,即一個人可以忽視公共權力,在他遇到兄弟的兇手時,隨意對其施加懲罰;因為這將會放任突發的怒氣,以致血上加血。因此,這裡很可能是在警告這種危險,而不是為私人報復打開大門;彷彿是說,除非為無辜者提供保障,否則那些親屬被殺者的憤怒將難以抑制;這並非因為他們可以以暴制暴,而是因為他們不會認為這是犯罪,而且如果他們的正當憤怒被赦免,免罰將會刺激他們。因此,必須理解,當一個人被惡意和故意殺害時,他的親屬為報仇而施加的死亡不會受到懲罰;因為一個人僅僅因為對自己血親的愛(這種愛是自然植入所有人心中的),而殺死一個已經應受死刑的兇手,卻被判處死刑,這實在是難以接受的。然而,這只是被容忍,而非被認可,因為,正如我已經說過的,懲罰應由公共審判而非私人意願來執行。但是,由於這種寬容是因百姓心硬而給予的,上帝在此提醒他們,為無辜者提供庇護所是多麼必要,否則所有殺人犯都將無差別地受到攻擊。簡而言之,這是對有罪者和無辜者進行比較,因為,除非劃分出公正的區別,否則所有人都將同樣面臨死亡。他說,殺人犯是該死的,如果他恰巧被被殺者的親屬遇到。因此,必須提供補救措施,以免無罪者意外地受到同樣的懲罰。因此,最終得出結論,通過合法審判來區分兩者。程序也已規定,即會眾應宣告無意殺人者無罪。但由於措辭有些費解,必須注意,一旦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他立即前往避難所,並在那裡聲明他尋求庇護。在此聲明之後,死者的親屬可以提出指控,然後在雙方聽證後,宣判判決。否則,上下文會出現明顯的矛盾,因為隨後立即補充說:「他們要將他送回他所逃的逃城。」由此可見,在流亡者出庭陳述案情並為自己辯護後,通常會指定一個日期,讓他的控告者出庭。總之,殺人犯除非被宣告無罪,否則無處可逃。這是一個極好的預防措施,以免意外和犯罪受到同樣的懲罰,同時,通過暫時的流放,也證明了必須多麼小心地避免流血事件。上帝也顧惜那些兄弟被殺者的眼睛,以免他們因不斷看到(殺害他的人)而悲傷不已;我們從第 26 節可以得出這一點,該節允許親屬在逃亡者越出避難所邊界時,將其捕殺而不受懲罰,因為他有責任留在避難所內;這並非因為他們的憤怒在上帝面前被原諒,而是因為否則很難抑制源於人性的強烈報復慾望。
### 第 28 節
28. 因為他必住在逃城裡。流放的期限被規定為「直到大祭司死了」,因為如果完全斷絕不幸流亡者恢復的希望,那將是毫無人性的;而當新祭司繼任,使百姓與上帝和好時,這種恩典的更新將會平息所有的罪過。因此,上帝完全恢復那些僅因疏忽而受罰的人,這並非不合理。
### 第 30 節
30. 無論誰殺害任何人。他現在回到故意的殺人犯,他不會饒恕他們,但除非有合法證據證明有罪,否則不會將他們交給懲罰。字面意思是:「凡擊打人魂的,憑著見證人的口,他必殺那殺人者。」這句話因其簡潔而晦澀,除非在第二個動詞前補充一個名詞;這可以理解為法官或控告者。然而,實質上沒有歧義,即除非合法定罪,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判刑。此外,他聲明一個證人不足以定罪,因為一個人的生命受制於單一的口舌,這是極不公正的。我已經引用過一個類似的段落,其中摩西指示,任何死刑案件都不得在兩三個證人的口供下裁決:而且,由於這些聲明具有普遍適用性,我特意為它們分配了一個獨立的位置。現在,在提及殺人犯的定罪時,他再次藉機指出需要兩名證人,因為如果僅憑任何一個人的證詞,無辜者最有可能被誹謗和偽證所淹沒。但是,當有兩名證人出庭時,正如已經說過的,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發現是否存在任何虛假;因為,如果單獨審問,他們幾乎不可能在所有細節上都一致。但是,雖然為了懲罰罪行需要確鑿的證據,但當謀殺被證明時,上帝嚴厲要求並命令它不得逍遙法外。他明確禁止購買避難權,因為否則它將有成為許多罪行庇護所的危險。因此,當他禁止向任何投奔避難城的人收取賠償時,他的目的是,除非其清白完全確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此項福利;以免幫助無辜者的憐憫被賄賂所利用。
### 第 33 節
33. 這樣,你們就不可玷污那地。在這結尾的句子中,他再次提醒他們,除非他們對殺人犯嚴格執行公義,否則他們將對上帝犯下罪行;因為被人的血玷污的土地是被污染的,並在祂的咒詛之下,直到贖罪完成。再者,既然上帝住在迦南地,選擇在以色列人中間居住,祂的聖潔也因此被褻瀆。總之,在各方面都應當小心,以免這歸於上帝的聖地被流血事件所玷污。
原英文注釋 Calvin's Commentaries 為公共領域著作,資料來源 SWOR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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