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On Munday the xvj. of December. 1555. The Cxv. Sermon which is the fourth vpon the nineteenth Chapter.
出處:A17698_Sermons upon Deuteronomy (tr. Arthur Golding)
16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指控某人犯了什麼罪,17 這兩造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告發他的弟兄,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0 別人聽見,就必害怕,以後就不敢在你們中間行這樣的惡了。21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我們先前已經看過,上帝希望萬事如何了結:即藉由可靠的證詞來證實真理;然而,祂並未要求無數的證人,而是讓人們以兩人的證詞為滿足。正如我所說,若人們不以兩位證人的證詞為準,罪行就無法得到懲處。事實上,我們看到許多人隱瞞真相、發假誓,以至於當犯罪案件進入審理時,要在三四個人中找到一位誠實的證人,簡直難如登天。因此,如果沒有規定人數,那會是什麼樣子呢?儘管如此,正如俗話所說,證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比法官本人還大,因此他們理當受到敬畏,不能給予他們任何自由,也不能留下任何空間讓他們去壓迫無辜者。因為如果這種事被容忍,人們寧願待在森林裡與強盜為伍,也不願待在有法律執行的城市裡;因為假見證人會用他們的舌頭殺害那些本能從強盜手中自衛的人。因此,我們的主補充說,若有不誠實的見證人作了假見證,而被告感到受了委屈,聲稱該證詞是虛假且邪惡的,他就應當被聽取。當然,如果被告有正當理由,或者至少有某種跡象,他可以在證人作證前提出異議;但此處是指被告證明該證詞是虛假的。
經文說,兩造都要來到當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這事。如果他們發現無辜者受了委屈,作假見證的人就必須受到懲罰,甚至不可顧惜;如果他控告鄰舍犯了死罪,他自己的性命就要償還;或者如果他意圖傷害對方,他就要以眼還眼、以腳還腳、以手還手:也就是說,他自己要受到同樣的報應。這就是我們的主在這段經文中的真正含義。讓我們留意,主在此向我們表明,作見證是一件神聖的事;事實上,當證人被帶出來時,他們應當想到,他們是在這件事上事奉上帝。誠然,人們可以帶出證人,但在這過程中,誰是這秩序的創立者呢?難道上帝不是這秩序的作者嗎?因此,人們必須首先仰望祂。再者,帶出證人的人不能說他是以自己的名義受審;但上帝在那裡接受誓言;當一個人被要求舉手作證時,他就像是站在上帝面前。總而言之,讓我們留意,每當我們在法律事務中作見證時,我們就像是在做一件神聖的事;因此,我們應當帶著更多的敬畏和謹慎去行。因為偽證罪帶有對上帝的叛逆,我們褻瀆了上帝的名和威嚴;這背信棄義的行為是針對祂,而不是針對受造物。這就是為什麼此處明確規定了如此嚴厲的懲罰,以至於上帝不願讓那見證人被饒恕。誠然,祂顧念那無辜者所受的冤屈和惡行。然而,祂的意圖也是要人們對祂為眾人利益所設立的秩序保持敬畏。此外,既然祂自己在其中掌管一切,祂要人們尊崇祂的威嚴,而不是以那種方式戲弄祂。事實上,我們看到人們在發假誓上比在其他惡行上更放縱。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自以為上帝會輕易饒恕這事。沒錯,這簡直就像是說,祂並不比關心我們的一切更看重祂自己的榮耀。再者,在所有其他的過犯上,人們多少還會感到羞恥而有所收斂,他們害怕這些過犯會被證實,或被他人察覺。但惡人卻在發假誓時嗤之以鼻;他們說:「哼,誰會去追究這件事?誰會去控告這件事?」沒錯,這簡直就像是說天上沒有神一樣。因此,讓我們留意,既然人們在犯下偽證罪時如此輕易地放縱自己,且這罪行不受世人審視,任其逍遙法外而未受懲罰,那麼神就必須親自將其保留在祂的審察之下,這罪行在祂的審判台前就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並將受到加倍的懲罰。因此,要好好記住我們必須銘記在心的事,好讓每個人都能省察自己,並讓我們徹底下定決心,只要我們被呼召,就必須隨時隨地為真理作見證;當我們本可以在正當的事上幫助鄰舍卻不去做時,我們就是虧欠了神和鄰舍,這等同於搶奪了本屬於他們的東西。這對於那些在被要求說出真理時卻隱瞞和掩飾的人來說,是一個警示。
此外,讓我們銘記在心,我們去作見證時,必須如同神親自站在我們面前,將祂的名擺在我們面前說:「你們既然尊重我的名,就當作忠實的見證,不偏不倚,不帶仇恨;不要受任何情感的左右,只管盡力報告你們所知道的,不看人的情面。」如果這一點能被好好遵守,我們在作見證時所表現出的對神的敬畏,將會與現在大不相同。無論世人多麼放縱,儘管大多數人毫無對神的敬畏而越過界限,但這教訓絕不能被遺忘;我們必須學習實踐它,甚至要對隨處可見的極度愚頑感到戰兢,因為人們竟如此戲弄神,並以這樣的膽大妄為去冒犯祂。
現在經文明確指出,雙方都必須來到主的面前,來到祭司和審判官面前。摩西藉此讓我們明白,神親自臨在於司法執行之中,因為一切都是藉著祂的權柄並奉祂的名而行。這段經文非常值得注意。因為當人們來到審判官面前時,他們若能欺瞞審判官,就以為自己得逞了;但很少有人考慮到審判官是神的代理人。誠然,人們心裡或許願意承認司法是一件神聖的事,神在其中掌管一切,說這話對他們而言毫無代價;但若要真正被這真理觸動,並牢記當我們出現在審判官面前時,神正注視著我們,以至於我們無法向祂隱瞞任何事,祂將一切都記錄在冊,以至於我們雖能逃過人的審判,卻必須在神面前交帳——我們從未想過這一點。然而,這段經文警告我們,我們絕不可在沒有存心要在神面前行事的情況下進行訴訟;我們必須確信,雖然世上沒有什麼能向祂隱藏,但祂仍要世人在司法秩序中承認祂威嚴的特殊臨在。誠然,即使人們在自己的房間或床上時,也應當時刻想到自己持續在神的眼目之下;雖然祂的屬性是鑒察萬有,甚至審察人心深處,但祂仍願意在祂所設立的治理秩序中,顯明祂威嚴與榮耀的顯著標記,即任命審判官作為祂的代理人和官員,祂要世人知道祂親自在那裡,引導並治理整個過程。在教皇制度下,因為人們不知道神臨在於司法執行中,他們就使用木偶、畫像、十字架,以及其他不知名的東西。因為那些畜類竟自欺地認為,正如他們所稱,圖像就是平信徒的書。但對我們而言,神親口在這裡告訴我們,當世人在祂的名下被任命為審判官時,祂親自坐在審判的座位上,這就足夠了;當有祭司和審判官在場時,祂要世人知道這並非沒有祂的參與,而是祂維護了這秩序,因為祂早已在我們中間建立了這秩序。當我們聽到這樣的教義出自神親口所言,如果我們還不被觸動,那豈不是說明我們太過遲鈍,魔鬼已將我們變成了徹頭徹尾的畜類嗎?因此,讓我們不要指望有木偶和偶像擺在眼前供我們凝視;讓我們將神活潑的形象銘刻在心中,並考慮到既然祂願意藉此方式治理人類,祂也必親自協助並臨在其中,以至於在那裡所做的事,都是由祂引導的,也當歸於祂:當我們來到那裡時,正如我已經闡明的,就如同出現在祂的威嚴面前。〔旁註:詩篇 7:10。〕〔旁註:希伯來書 4:12-13。〕
這不僅適用於世俗的公義,更適用於我們為求上帝藉其道教導我們而舉行的聚會。因為當我們來到這裡聆聽福音的教義時,上帝在其中比在執行公義的秩序中更顯然地與我們同在。誠然(如我先前所言),當我們來到法官面前時,我們是來到上帝面前;但這裡有屬靈的教義,藉此我們應當被提升到天上,而人的律法在這裡毫無地位,因為除了上帝,沒有人說話。因此,讓我們銘記,當我們來到教會受教,或當我們在家中翻開聖經時,耶穌基督必須在那裡,彷彿我們親眼看見祂一樣。這並非要我們對祂有任何屬肉體的想像,而是我們必須藉著信心親近祂,並思想祂曾說過「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這話絕非徒然。那麼,讓我們思想,我們不僅是在天上的天使面前,更是處在上帝兒子的注視之下。祂既喜悅我們向祂所作的信仰告白,也喜悅我們順服地來到這裡,為要明白祂父上帝的旨意,並甘願受祂及其教義的治理;同樣地,當我們虛假地來到這裡,對祂的道毫不理會,或自以為在這裡耗上一兩個小時就盡了本分,我們就必須為此交帳;因為我們褻瀆了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救恩所分別為聖的事物。為什麼要向我們傳講教義?是因為上帝能從中獲益嗎?不,這是為了我們的益處。現在,如果這益處因我們的忘恩負義而落空,這豈不是將擺在我們面前的珍珠踐踏在腳下嗎?這是我們靈魂的糧食,我們若不吃,卻執意禁食,或者說我們只是滿腹虛空,裡面沒有真正的滋養。這若不是因為我們自己的邪惡,將上帝交在我們手中的恩典推開,又是因為誰呢? 因此,為了讓我們能更好地領受福音,讓我們明白,我們來到教會時,必須想到我們是來到上帝的面前,好讓主耶穌基督在那裡掌權,並且祂的同在是如此真實,以至於顯明祂聖靈的恩典與大能與祂同在,使祂的道有能力進入我們的心中,觸及我們的靈魂深處,並造就我們。但如果我們對所傳講的內容充耳不聞,同時生活卻絲毫沒有改變,依然像以前一樣冷漠,那是因為我們沒有考慮到主耶穌基督親自臨在,使祂藉著人所傳講的道產生果效。這就是我們從這段經文中應當領受的,經文說,有爭執的雙方必須站在主的面前。〔旁註:馬太福音 18:20〕
經文接著補充說,他們也必須站在當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這是對上帝這些話語的闡釋。這有什麼目的呢?是為了讓人們不要只看人的外貌,而要考慮他們在那裡所代表的職分。祭司是隨己意設立的嗎?不是。審判官也不是。上帝是這兩者的設立者。既然祂將他們安置在那個職位上,並以祂的大能治理他們,祂就要人知道祂自己也在那裡。摩西無論如何都要祭司在場,這並非意味著民事司法權歸屬於他們(正如我先前所解釋的),而是為了讓那些處理如此重大事務的人心生更大的敬畏。因為如果一個人受到假見證的傷害,他幾乎就等於半死不活了。因此,他必須藉著非常手段得到救助。這就是為什麼上帝將祭司和審判官結合在一起的原因。
然而,經文仍說審判官應當詳細查究此事。這顯明了我們先前所見的原則:即為了安慰一個人,我們不可虧待另一個人。因為推翻一份證詞並非小事;我先前已告訴過你們,這是一件神聖的事。現在,若有人濫用證詞,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受罰。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確鑿地查明並證實確實存在這種濫用行為。因此,經文明確指出必須進行詳細查究。因為更改或推翻已按法律程序定案的事,是一件嚴重的問題。同樣地,經文說:「若發現他作假見證,蓄意陷害鄰舍,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別人聽見,就必害怕,以後就不敢在你們中間行這樣的惡了。」在此,摩西指出了連外邦人自己也知道的處境。因為我們必須總是回到箴言第 8 章所說的,那裡提到,君王藉著上帝的智慧掌權,法律和條例也由此而生。因此,當外邦人制定法律時,並非完全出於他們自己的頭腦;因為當他們制定愚昧且笨拙的法律時,上帝便限制了他們,這是為了讓人們知道,當人隨從自己的聰明時,他們會可悲地越過界限,甚至是在涉及今生的事情上也是如此。那麼,當他們要面對超越這世界的事物時,他們又該當如何呢?在這種情況下,人是完全瞎眼的。因此,上帝藉著某些事物表明,人的智慧太過軟弱,無法對公平與正直做出良好的判斷;然而,既然祂有意向全人類彰顯祂的護理,祂便將公平與正直啟示給那些有責任制定法律與條例的人。這正是我剛才要從箴言中告訴你們的,即上帝的智慧宣稱這是祂的職責。外邦人很清楚這一點,他們承認法律是上帝的恩賜,而非人的發明。上帝從他們口中強迫出這項認信,是為了讓他們的忘恩負義更無可推諉,正如我們在此所見。〔旁註:箴言 8:15〕
因為摩西說,那蓄意陷害鄰舍的人將受懲罰;他並非僅僅說「違背真理」。藉此,他排除了疏忽的可能性,因此若有任何錯誤,他並不希望懲罰如此嚴厲。此外,他規定不可憐惜犯罪者,其意在於:如果一個人憐惜那導致無辜者死亡的人,他對那生命受到威脅的人而言,就是加倍的殘忍。
至於他說別人聽見後就不再行這樣的惡,他指出了主要目的,這也是民法所規定的,即懲罰應當作為警戒。懲罰盜賊不僅是為了他所犯的惡行或罪行,也是為了藉此教導他人,使他們心存敬畏,從而對這種行為感到羞恥並厭惡它。流血事件受到報應時也是如此。為什麼呢?僅僅是因為已經發生且過去的過錯嗎?不,而是為了防範未來,使謀殺和各種流人血的事得以避免。你們看,懲罰是如何作為警戒的。這是一件非常值得注意的事:因為我們可以從中得到雙重的教訓。首先,那些身居司法職位的人,應當認為自己對所有因他們疏忽而未受懲罰的罪行,在上帝和世人面前都負有責任。為什麼呢?因為這等於是敞開了大門,給予其他人行同樣惡事的自由。看哪,一個被發現是盜賊、殺人犯或淫亂者的人,卻被姑息放過了。為什麼?因為人們憐憫他。結果,犯罪者逍遙法外。正因如此,其他人變得更大膽去行同樣的事。為什麼呢?當人們看到罪行未受懲罰時,這就是對罪惡的助長;若惡行能不偏待人地受到懲罰,原本可以被約束的韁繩就被放鬆了。看哪,淫亂接二連三地發生,兩三起謀殺案同時發生,三四起搶劫案接連不斷。而這一切的罪魁禍首是誰?正是審判官本人;他是主要的盜賊,他是主要的淫亂者,他是主要的殺人犯。是他奪去了上帝的榮耀,剝奪了人們本應享有的權利;是他彷彿公開宣告,犯罪者可以隨意行事並逍遙法外。因此,讓我們謹記,摩西宣告惡意的見證人必須受罰,好讓其他人能引以為戒,聽見後心生恐懼,不再行這樣的惡事;他藉此表明,如果審判官在得知惡行時,沒有堅決地予以懲罰,他們就是後來所發生一切罪惡的根源。因為他們沒有按照應有的方式懲罰他們所見的犯罪者,這就等於是縱容了他們。因此,除非他們想被指責為比任何人都更嚴重的混亂製造者,否則他們必須謹慎對待自己的職責,因為他們未能執行應有的公義。讓這一點作為一個教訓。
此外,我們還受教要學會從他人的禍患中獲益。他人因犯罪而受的懲罰必須成為我們的勒繩,否則我們就太盲目了,因為他們就像我們的鏡子。當我們看見一個竊賊受罰,這就像是我們的主給我們的警告,提醒我們偷竊在他面前是受譴責的。謀殺、姦淫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也是如此。誠然,即使沒有這些例子,我們也本該足夠明智地約束自己;但如果我們心硬且疏忽,若沒有這些可見的例子作為警告,就無法充分約束自己,那麼至少讓我們學會藉著這些被加添來幫助我們的事件,使自己有所長進。然而,當一個竊賊被鞭打或絞死,或者一個謀殺犯被斬首時,如果我們看見這些事,卻僅僅是為了害怕人或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克制,那這就微不足道了,我們也絲毫沒有因此變得更好。不,我們必須再進一步:即考慮到那位在天上統治我們的主,祂要罪人所受的懲罰成為生動的圖畫,向我們顯明謀殺犯、竊賊以及所有這類的人,都無法逃脫祂的手;雖然他們在世上未受懲罰,但最終他們必須來到那位天上的審判者面前。因此,讓我們考慮這一點;讓我們從中汲取警告,使我們每個人都能約束自己。因為如果我們打算從任何對人類罪行和惡行所執行的懲罰中獲得良好的教導,這就是我們必須達到的第二點。是的,我們不要等到人動手才行動;每當上帝執行祂的審判時,讓我們像聖保羅所勸勉的那樣,警醒並更審慎地思考這些事。他說:「不要被人欺哄;因這些事,上帝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他並未說悖逆者將會受到世俗法律的懲罰,因為世上的司法往往沉睡,且執行時缺乏必要的力度與生氣。但聖保羅說,上帝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因此他說,要謹慎,免得被虛浮的話欺哄了。在那段經文中,他所指的正是偷竊、謀殺與淫亂。有些人會說:「噢,人為自己報仇是合法的;如果有人冒犯了我,我可以以牙還牙。」同樣地,關於淫亂,那些藐視上帝的人和這些不配活在世上的卑劣之徒,說這不過是自然的罪。但聖保羅說,要環顧四周,雖然惡行在這個世界上逃脫了懲罰,但不要以為上帝因此會忽略祂的職責:萬事都必須在祂面前交帳。然而,當你看見祂將手加在犯罪者身上時,讓這成為對你們每個人的傳喚,並讓你們知道,祂賜給你們恩典,讓你們親眼看見他人受罰,是為了讓你們藉著祂的管教而獲益。因此,你們看見了我們必須注意的一點,即摩西所說的,對罪行的懲罰必須作為大眾的榜樣與教訓,即使只是聽聞這些懲罰也是如此。〔旁註:以弗所書 5:6〕
現在,除了我們的主管教那些犯罪的人之外,祂還藉著祂的話語使我們聽見祂的公義,因為祂律法的威脅每日都在我們耳邊迴響,且我們被告知聖經中記載的那些曾受上帝懲罰之人的例子:如果我們不從中汲取教訓,豈不是太愚鈍了嗎?即使上帝不發一言,僅僅在懲罰謀殺犯、竊賊、褻瀆者、作假見證者、姦淫者和淫亂者時施行作為,我們也不該遲鈍到不從中吸取教訓。但如今,既然上帝藉著向祂律法和典章的違背者伸出祂的手,提醒我們祂這樣做並非徒然,而是為了呼召我們悔改,如果我們仍舊停留在過去的狀態,豈不是心太硬了嗎?不,讓我們遵循摩西在此所告訴我們的,學會當上帝對我們說話時敞開耳朵,不僅要留意我們眼前所見對惡人執行的懲罰例子,還要留意自世界開創以來所有的例子,好讓我們能將其應用在自己身上,並藉此學會敬畏,使我們中間不再犯下這類罪行。因為他在此並非說懲罰惡行只是為了讓人們在口頭上譴責它們,而是為了讓所有人都心生恐懼,不再重蹈覆轍。這是一件非常值得注意的事。因為我們自以為只要譴責了一項罪行,並對因此執行的公義感到滿意就足夠了。我們說:「噢,他罪有應得。」我們譴責他人,與此同時,我們自己往往比他更過分。但上帝要每個人作自己的審判官。因此,當我們看見罪行受罰時,讓我們心生恐懼,並約束自己,使我們中間不再發生這樣的事。你們看,這就是我們從這段經文中還需要記住的一點。
我們當留意,此處雖提到懼怕,且摩西所論述的僅是外在的治理,但我們必須領會一種更崇高的懼怕,即對上帝敬虔的敬畏。說實話,僅僅因懼怕刑罰而有的恐懼是不夠的。那太過微薄,若僅止於此,我們對上帝的侍奉就太過草率了。然而,因著我們的軟弱,上帝所執行的刑罰應當成為激勵,使我們活在更深的敬畏中。按理說,對上帝的愛應當先行,我們對祂的敬畏應當在我們心中產生一種熱切的渴望,使我們全人效法祂的公義;但由於我們懶惰遲鈍,上帝為了我們軟弱的緣故,賜下這份幫助,使我們能藉著祂所執行的各樣刑罰,得到警戒而悔改。唉,我怎能如此瘋狂,竟蓄意與上帝交戰?我從祂所給予的例子中知道,祂厭惡這樣的罪行:難道我現在還要一頭栽進去嗎?若我違背理智與常理而行,這豈不是公然與祂作對嗎?你們看,我們應當如何被上帝所執行的管教所約束,對祂的敬畏應當在我們心中佔據主導地位,使我們竭力效法祂的公義,並順服祂的美意。
現在讓我們來看摩西所補充的刑罰。他說:「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腳還腳,以手還手。」這就好像是說,凡企圖傷害鄰舍的人,自己也必遭受同樣的報應。因為當一個人圖謀他人的性命時,如果僅僅罰款了事,而不需承擔進一步的責任,這算什麼呢?難道任何人的財產能抵償另一個人的性命嗎?或許那被謀害的人只是一個一無所有的窮人,但他仍是照著上帝形象所造的受造物。若一個富人來壓迫他,事實上,如果他被假見證所壓迫,這可憐的靈魂在受害前就已如同半死了一般。
現在若有人說:「沒錯,但他的對手是個富人,他完全可以給予很好的賠償。」請問,人的性命能有什麼賠償?因此,我們的主為了杜絕所有這類推託,說若有人圖謀鄰舍的性命,他自己就必須償命,不得有任何憐憫或同情。如果他企圖傷害鄰舍的眼睛、手臂或腳,他自己也必須承受同樣的刑罰:也就是說,如果我企圖羞辱或傷害我的鄰舍,那羞辱也必歸到我自己身上。我們現在看見了上帝的目的。正如祂在出埃及記 21 章論到懷孕婦人的律法中所說的,若有人傷害她們,因而導致不幸,那行傷害的人必受懲罰;所以祂在此也加上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腳還腳,以手還手」。這就好像是說,在這方面不容許任何賠償:不能只罰錢了事,必須以命償命,至少在涉及性命的事上是如此。因此,我們現在看見了其實質意義,上帝一直以來都表明祂極其看重人的性命,祂日後會更清楚地宣告這一點,但在此期間,我們已經有了這美好的見證。〔旁註:出埃及記 21:23〕
此外,他指出我們不可看人的情面:雖然一個人非常有能力支付贖金來保全自己,但在司法事務中,這絕不能被採納。贖金的事留給戰爭去處理吧,但在法律案件中,罪行必須按其本質來對待。如果罪行是可以透過罰款或賠償來懲處,且法律也允許這樣做,那很好,這是有道理的。但如果這是一項應死的罪行,且法律本身判處該人死刑,若僅僅因為犯案者富有,或者認為這樣做比較好,就將死刑改為罰款,那麼法律就因此被扭曲了,公共秩序也因看人情面而遭到破壞,一切都會陷入混亂。因此,我們必須謹記,既然我們的主說過「以命償命,以眼還眼」等等,他就是向我們表明,在審判時,絕不可顧及受審者的身分。但如果這不是關於生死的問題,而是一般的過失或罪行(如他們所稱的),也就是說,是輕微的過錯,不至於判處死刑,那麼就應根據罪行的性質以及法律對此所規定的來懲處。但如果這是死罪,法官在審判時必須對人的身分視而不見,單純地根據罪行和事實本身來判決:正如這裡所說的,在這方面不可有憐憫。因為以對罪犯的憐憫和同情作為藉口,總是會欺騙許多人。他們會說:「怎麼?我們不該有憐憫之心嗎?難道神不希望我們效法祂嗎?既然經上說,如果我們是祂的兒女,就必須心存仁慈,傾向憐憫和同情,這難道不是對一切嚴厲行為的阻礙嗎?」是的,但儘管經上說我們必須憐憫人,卻並非意味著罪行可以不受懲罰。如果一個罪犯被帶到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官面前,法官看到一個按著神的形象所造的可憐人即將走向滅亡,他當然會感到難過。是的,他必然會因此動心,對他產生憐憫和同情。但儘管如此,他仍必須顧及自己的職責,看他所受的託付是什麼,他必須秉公行義。他坐在法官席上是為了懲罰罪犯,現在不是他表現憐憫或以此為藉口的時候。因此,神在此是要斷絕所有能被用來作為憐憫和同情藉口的推託,並表明公義必須貫徹執行,因此在審查罪行和過失時,法官必須對人的身分視而不見,將雙眼緊盯著罪行本身以及案件應得的懲罰。是的,為了不讓人有異議,讓我們注意神在這裡使用了一個帶有某種美德表象的詞,說:「你的眼不可顧惜他,也不可憐恤他。」怎麼會這樣呢?經上說我們的眼不可顧惜他,心也不可憐恤他。那接下來會是什麼呢?難道不是近乎殘酷的極度嚴厲嗎?人們確實會這樣想。但這種嚴厲在神眼中卻是蒙悅納的。因為我們必須想起所羅門所說的,那稱惡人為義的,在神面前與那定無罪者為罪的人同樣有罪。難道一個無辜者被判死刑不是一件巨大且醜陋的可憎之事嗎?是的:然而,如果放走一個罪犯,神對此的厭惡程度,就如同流無辜人的血一樣。因此,我們不要再藉著任何隨意提出的漂亮藉口來欺騙自己了。有些人濫用聖經,將其隨意曲解;這種憐憫被不斷地提出,儘管他們根本不知道原因或理由。那麼,讓我們明白,正如神命令我們要憐憫人,祂也向我們表明了祂允許我們憐憫的方式和限度:也就是說,只要不阻礙公義的執行即可。讓我們看看我們自己。為了饒恕一個人而對另一個人殘忍,這算是仁慈嗎?看哪,這裡有兩個人,他們都是我的鄰舍,我們三人都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我們都是同一個本性,他們與我一樣,都是我的骨肉:其中一人故意作假見證,想要讓他的鄰舍被處死,而他的鄰舍之所以還沒死,並非因為他沒有那樣做:這時有人來到我面前說:「喔,先生,你必須憐憫他。」很好:我將憐憫其中一人,卻對另一人殘忍。你們看,那瀕臨死亡的可憐人竟奇蹟般地獲救了,難道我現在要如此廉價地出賣他的性命嗎?假借憐憫之名行事,這難道不是一件可怕的事嗎?確實如此。但如果我們深思熟慮,並能妥善克制自己的情感,我們絕不會因為有人指責我們殘忍,就去同情這類罪行。然而,當假見證人起來控告鄰舍時,情況就更糟了;因為這遠比私下壓迫某個落入他手中的人嚴重得多。試想,若那無辜的靈魂因被誣告而遭處決,那麼他是死於誰的手中呢?法官將成為共犯,上帝的憤怒將臨到整個國家,此外,這也將為日後類似的禍患敞開大門。因此,假見證人所犯的罪,不僅僅是針對一兩個人,也不僅僅是針對兩三個人,而是首先針對他的對手,其次針對律法,第三則是針對整個國家,因為他激起了上帝對全國的憤怒。他的意圖是毀壞公義,並(盡其所能地)使一切陷入混亂。那麼,如果法官對他心生憐憫,就顯明他對上帝既無愛也無懼,對公義也毫無敬畏。因為法官理當這樣反思:「若我判處一個無辜者死刑,導致我犯下殺人罪,這責任該歸咎於誰呢?雖然我並非蓄意為之,但我依然難辭其咎。當時我已身陷犯下謀殺罪的危險中,若我讓這樣的罪行逍遙法外,我的處境又會如何?」因此,如果法官不思考這些事,就表明他心中沒有對上帝的敬畏。所以,我們更應當謹記摩西的這句話:法官的眼不可憐惜那犯了當受罰之罪的人。因為這種錯誤的憐憫不過是殘忍,它使我們不顧一切地衝向毀壞上帝所設立的一切秩序,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一切正直。〔旁註:箴言 17:1〕
現在,讓我們在我們良善上帝的威嚴面前跪下,承認我們的罪,祈求祂使我們能深刻感受到這些罪,以致我們能被引向真實的悔改,並學習越來越多地投靠祂;不要等到祂強行將我們拉到祂面前,既然祂恩慈地藉著祂的道溫柔地吸引我們,讓我們甘心樂意地來到祂面前,並激勵自己,作自己的審判官,好叫我們在定自己的罪時,能尋求祂的憐憫以獲釋放。願祂在我們中間引導我們,使我們脫離邪惡的情慾與阻礙我們親近祂的憂慮,讓我們能藉著行為顯明我們是祂真實的兒女,並帶有祂聖靈的印記。願祂將這恩典不僅賜給我們,也賜給地上萬民,等等。